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建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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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建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6
•【字号】泸市府办函[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建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27号)
江阳、龙马潭、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规建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市区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泸州市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市规建局、市财政局二○○八年七月三日)
廉租住房保障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重点,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努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建设部等9部委局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建设厅等11厅委局行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对开展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目的
确保我市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完成2000户。

二、保障范围
市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对象条件
(一)具有本市区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正在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3平方米以下或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三)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四、保障目标任务分解
市区共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0户。

新增目标任务分配:江阳区700户;龙马潭区500户;纳溪区800户。

五、租金补贴标准
市区内北城、南城、大山坪、红星等片区5元/㎡·月,小市、莲花池片区4.5元/㎡·月,蓝田、茜草、华阳、鱼塘等片区4元/㎡·月,罗汉、安宁、邻玉、安富等片区3.5元/㎡·月,泰安片区3元/㎡·月。

六、保障实施时间
新增2000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从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

七、资金来源
市财政预算安排。

八、组织实施
由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供的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两份)
1. 书面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收入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合同;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时间安排
1.2008年7月,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各街道办事处(含社区)根据本人申请及摸底调查情况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2.2008年8月,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区廉租住房领导组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对各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报经市规建局同意后,编制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花名册,并将经费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

3.2008年9月,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分别与三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签订合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受理、审核、确认程序
1.受理:申请人在公告的时间内,带上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填写《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料齐备后,社区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
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入《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初审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

2.审核: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区廉租住房领导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3.
确认: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对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确认决定,发放确认通知书。

4.复核后符合上属条件超过分配指标数额的一并解决。

5.签订合同:申请人在收到确认通知书30日内,到房屋租赁市场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内选租房屋。

申请人选租房屋后持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指定地点签订《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

九、发放方式
(一)发放时间:新增2000户第一次发放时间为2008年12月2-25日上班时间,以后按季发放,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租金补贴发放月。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三区,三区负责住房保障的机构根据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与租赁住房补贴户签订的《泸州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上金额,向各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原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的部分从2009年元月起交三区发放。

(三)发放地点:三区自行确定发放地点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十、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作
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三)在享受过程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十一、对2008年以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按今年保障对象的资格要求,与今年新增保障户一起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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