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门诊病历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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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手册号
疼痛门诊病历手册
建册机构五医院
供药医疗机构五医院
市第五人民医院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持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师签字: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基本情况表
疼痛病历手册首页
年月日
医生签名(盖章)
复诊病情摘要、除痛用药建议
注: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除痛治疗的患者必须每3个月复诊一次,不按期复诊的患者,药房有权停止供应麻、精药品。
注: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除痛治疗的患者必须每3个月复诊一次,不按期复诊的患者,药房有权停止供应麻、精药品。
注: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除痛治疗的患者必须每3个月复诊一次,不按期复诊的患者,药房有权停止供应麻、精药品。
注: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除痛治疗的患者必须每3个月复诊一次,不按期复诊的患者,药房有权停止供应麻、精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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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药房领药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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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手册仅在本院使用,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
(2)建立病历手册时,必须携带患者户口簿、、诊断证明,到医院疼痛门诊办理相关手续
(3)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安瓿瓶或用过的贴剂
(4)本手册经加盖公章后方有效,本手册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5)本病历手册为除痛治疗专用,就诊时由患者或代办人在医院取出后交经治医师,就诊后由患者或代办人凭册取药后,送回医院疼痛门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