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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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5.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局)
城市广场是举行政治集会和群众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为加市广场活动的统一管理,规范广场的各类活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持城市广场的文化休憩氛围,广场活动应以公益性I动为主,原则上禁止各类商业促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二、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严禁封建迷信活动,或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宣传活动。

广场降止搞彩票销售和年货市场。

三、凡在城市广场举办各类活动,需持活动详细方案,于活动一周前到广场管理部门和市园林局及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举办活动所需办理的各类手续,均由主办者自己办理,并对活动负有安全责任。

五、活动举办者必须在批准指定的场地和时间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六、活动所需的水、电由广场管理单位统一提供,并由广场管理单位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

晨练活动一律不提供用电。

七、活动举办者要自觉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5米以内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时应做到人走场清。

音响音量要适中,控制噪声污染。

八、活动举办者要注意广场鸽、树木、花草、绿地及设备、设施的保护,不得在广场灯柱、构筑物上悬挂、张贴物品。

九、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广场管理单位可预收一定押金(1000元一5000元),用于设施、设备等损耗补偿,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广场管理单位执法人员有权予以纠正,直至终止其活动。

附件: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申报程序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申报程序
城市广场作为市民文化娱乐活动的中心,也是党、政、军、民集会活动的重要场所。

为保持广场整洁有序的环境氛围,依据《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管理规定》,对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申报程序如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在广场内组织各种群众集会活动。

二、各单位举办节日庆典、法律、法规宣传等政治性纪念活动,需于活动一周前到广场管理部门领取并填报《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申报表》,同时报送活动实施方案,由广场管理部门拿出意见,报园林局初审,最后,报主管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安排广场活动。

三、为保持广场的文化氛围,原则上禁止搞商业促销和广告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并缴纳费用。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的彩色周末演出活动,每年活动开始前,举办单位和部门要把全年方案报广场管理部门、园林局和主管市长或秘书长,待批准后方可
举办演出活动;每次演出前三日,到广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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