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指挥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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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官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指挥官。
1.3 应急指挥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果断处置。
二、应急指挥官的职责
2.1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官的职责和权限。
2.2 组织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确保应急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
2.3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4 组织收集、整理和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2.5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2.6 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方案,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7 组织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和损失,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
2.8 组织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官的权限
3.1 应急指挥官有权调动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3.2 应急指挥官有权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3 应急指挥官有权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发布和传播,引导舆论导向。
3.4 应急指挥官有权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的落实。
四、应急指挥官的选拔和培训
4.1 应急指挥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2 应急指挥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4.3 应急指挥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五、应急指挥官的考核和问责
5.1 应急指挥官的考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果。
5.2 应急指挥官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应急管理部门。
6.3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