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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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昌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政发〔2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11号)精神,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体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对《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结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二、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2)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6)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
染。
(7)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响应流程
(一)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
在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后,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反馈情况;
(二)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立即启动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启动应急预案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落实情况;
(四)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不再发布解除指令;
(五)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12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后,认真总结经验和疏漏,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
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预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89781245、80112369),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
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
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昌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1
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周云帆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牟少华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郭玉清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金东彪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李成旺区教委主任
丁海军区国资委主任
王志刚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杨冬泉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孙士军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裴卫东区监察局局长
茅江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许正锋区水务局局长
张伟区交通局局长
沈志强昌平公路分局局长
段学勇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
祝宝华昌平交通支队支队长
李文华区气象局局长
杨财斌区应急办主任
韩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李兆增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区轨道办副主任李景强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马新海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武装部长王亚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淑芬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晋京回龙观镇政府常务副镇长
王耕东小口镇政府副镇长
崔宙鹏沙河镇政府副镇长
叶华南口镇政府副镇长
庄卫民北七家镇政府副镇长
龚家银小汤山镇政府常务副镇长
郑乃鑫崔村镇政府副镇长
张永利兴寿镇人大副主席
田小东马池口镇政府副镇长
张晓东阳坊镇政府常务副镇长
于致成南邵镇政府副镇长
车振天百善镇政府副镇长
徐广均流村镇政府常务副镇长
丁岳十三陵镇政府副镇长
王志臣延寿镇政府副镇长
廖键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牛金龙天通苑北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郝振汉霍营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王书荣北企公司副总经理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主任:牟少华区环保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孙云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张理江区市政市容管委环卫中心主任
王利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王长军区教委工会主席
何富昌区国资委副主任
徐连江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红珍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张洪池区交通局副局长
黄俊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周湧昌平交通支队副支队长
苏慧娥区气象局副局长
附件2
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开展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1.组织落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接收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或修订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或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联系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1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市政市容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本部门管辖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本部门管辖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行业内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拆除、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
4.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本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停产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区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学校,组织落实本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区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在空气重污染期间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五)区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产限产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区级)并及时更新,会同区环保局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镇级);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本区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区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医务救治值守等工作;
3.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七)区委宣传部
1.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应急预案》特别是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宣传力度;
2.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大气污染防治新闻报道等工作。
(八)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本部门管辖绿化作业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管辖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区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本部门管辖水利工程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管辖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区监察局
负责监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十一)区交通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实施市级部门发布的《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4.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重型车辆停驶等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昌平公路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本部门管辖道路建设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本部门管辖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及时组织落实本部门管辖道路建设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三)昌平交通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用车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等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昌平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和本区公务用车停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部分重型车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4.配合实施市级部门发布的《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和烧烤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五)区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会商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