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_安全_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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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吸烟引发的各种事故,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及住宅等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吸烟,是指使用烟草制品或其他含烟成分的产品。

第四条吸烟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三)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第二章吸烟区域划分
第五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及住宅等区域,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分吸烟区域:
(一)室内公共场所:应设置吸烟区与非吸烟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之间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二)室外公共场所:应设置吸烟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之间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三)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合理设置吸烟区与非吸烟区。

(四)交通工具:应设置吸烟区与非吸烟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之间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五)住宅: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吸烟区域。

第三章吸烟安全管理
第六条吸烟区域设置与管理:
(一)吸烟区应设置在便于通风、不影响他人正常活动的位置。

(二)吸烟区应配备足够的烟灰缸、烟蒂收集袋等设施。

(三)吸烟区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四)吸烟区应设置明显的吸烟标志。

第七条吸烟行为规范:
(一)吸烟者应在规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

(二)吸烟者应使用烟灰缸、烟蒂收集袋等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

(三)吸烟者应自觉维护吸烟区的整洁卫生,不得损坏吸烟区的设施。

(四)吸烟者应遵守吸烟区内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吸烟区安全措施:
(一)吸烟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二)吸烟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吸烟区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四)吸烟区应设置吸烟区负责人,负责监督吸烟区内吸烟行为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吸烟违规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二)在规定的吸烟区域外吸烟的;
(三)损坏吸烟区设施的;
(四)在吸烟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的;
(五)违反吸烟区其他规定的。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吸烟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吸烟者应当自觉学习吸烟安全知识,遵守吸烟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吸烟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吸烟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吸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吸烟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等区域,以及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宗旨是:禁止吸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火灾事故,维
护公共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吸烟安全宣传教育,提高
人民群众的吸烟安全意识。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吸烟: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体育馆、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等体育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影剧院、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车站、码头、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商场、超市、市场等商业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公园、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住宅小区、办公楼、写字楼等住宅和工作场所;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交通工具上吸烟:
(一)客船、客机、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出租车、网约车等出租汽车;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章吸烟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吸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吸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吸烟安全责任。

第八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配备吸烟区,并确保吸烟区与禁止吸烟区域分开;
(三)对吸烟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吸烟安全意识;
(四)对违反本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管理的位置;
(二)面积不得小于禁止吸烟区域面积的1/10;
(三)配备烟灰缸、垃圾桶等设施;
(四)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吸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的;
(二)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交通工具上吸烟的;
(三)违反本规定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吸烟区的;
(四)违反本规定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
(五)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吸烟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的。

第十三条因违反本规定吸烟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是对吸烟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3篇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外来人员及入厂施工人员。

三、吸烟区域划分
1. 指定吸烟区:公司内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室外吸烟区:在公司规定区域外设立吸烟区,吸烟人员需在规定区域内吸烟。

(2)吸烟室:在公司内部设立吸烟室,吸烟人员需在吸烟室内吸烟。

2. 禁烟区域:以下区域禁止吸烟:
(1)办公室、会议室、餐厅、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2)车间、生产线等生产区域。

(3)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附近。

(4)其他公司规定禁止吸烟的区域。

四、吸烟安全管理
1. 吸烟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吸烟区内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2)吸烟时,应保持烟头不落地,烟蒂应投入指定的烟灰桶内。

(3)吸烟后,应立即离开吸烟区域,不得在吸烟区域内滞留。

(4)吸烟时,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及嬉戏。

2. 各部门、车间应设立专人负责吸烟区域的管理,包括:
(1)监督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对违规吸烟人员进行制止。

(2)定期清理吸烟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3)对吸烟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对吸烟区域内的安全通道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五、吸烟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对首次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给予警告。

(2)罚款:对多次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给予罚款,每次罚款金额为100元。

(3)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车间,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车间,给予通报批评。

(2)罚款:对因吸烟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部门、车间,给予罚款,每次罚款金额为1000元。

(3)追究责任:对因吸烟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宣传教育
1. 公司定期开展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2. 公司通过内部刊物、宣传栏、培训等形式,向员工普及吸烟安全知识。

3.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戒烟活动,为员工提供戒烟支持。

七、附则
1.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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