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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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8.31
•【字号】豫审〔2015〕92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公路
正文
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
通知
豫审〔2015〕9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加快我省已完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31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已完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我省省级已完工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草案)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正式验收前对其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对与其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以及项目沿线政府协办等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条河南省审计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在每年11月以前将具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通报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审计厅根据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在次年投资审计计划中予以合理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或融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省审计厅直接审计;
(二)省审计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省审计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第七条被授权审计的下级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计职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财务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七)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八)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一)投资效益情况,包括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分析工程造价;分析贷款偿还能力等,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河南省审计厅负责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对审计质量、廉洁、保密和安全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审计机关人员审计费用由审计机关自理;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和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由项目单位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其现场审计食宿及补助按照我省差旅费标准执行,其咨询服务费标准参照《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规定和审计机关出具的综合考核分配结果,实行统筹分配。
上述费用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结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和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审计费用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清算完毕。
第十三条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编制的项目
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定期向省审计厅报告审计情况;省审计厅应当强化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指导。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编报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方式;
(三)成立审计组;
(四)编报审计实施方案;
(五)下达审计通知;
(六)实施审计;
(七)适时与审计对象交换意见或建议;
(八)审计组向省审计厅报告审计情况;
(九)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十)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程序出具有关审计文书;
(十一)涉及审计责权范围以外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审计厅直接审计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项目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由省审计厅出具、下达;省审计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项目,相关审计文书由被授权下级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出具和下达。
第十六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要确保所选派人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资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速公路路桥工程审核经验,保证审计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到位,加强执业管理;充分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手段,确保审计方案得到全面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向审计组及时提供必要的文件、报表、合同、财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在我省高速公路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取消其参与高速公路项目审计业务的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及运营高速公路的大中修、改建、扩建等工程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