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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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维护青春塔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铁道部、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铁道部、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实行企业负责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青春塔铁路专用线项目部(以下简称铁路项目部)管辖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
从事工程施工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危爆物品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等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铁道
部、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要求,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五条杜绝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严防重大爆炸、火灾、塌方和交通事故,防止一切事故发生,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必须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生产的相关部门、作业班组以及现场直接作业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负有相关的安全责任。
在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青春塔煤矿专用线铁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副指挥长及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组员的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按部门分工、专业分类、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领导监督、安全检察监督、专业技术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监督体系。
1、实行指挥部领导下的各专业工程师分工负责及安全质量二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安全质量二部是铁路施工安全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铁路指挥部行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制定铁路指挥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组织项目部成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施工安全联合大检查,收集分析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或牵头组织调查、分析、处理施工安全事故。
3、各专业工程师是铁路指挥部施工安全管理的主体,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制定各相关专业的施工安全细则,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控制工作;参与指挥部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安全事故苗头的调查、分析、处
理。
第八条铁路指挥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劳动安全专项检查,由安全质量二部负责组织召集铁路项目相关部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安全检查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
对限期整改的问题,检查组要指定专人跟踪考核,把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应按照铁路项目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特点和有关要求,每季度或者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常规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纠正违规现象、消除安全隐患,使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对影响安全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在《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见附件一)上逐一登记,施工单位和检查组共同签认;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检查组应填写《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二);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的施工,检查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填写《施工(安全)停工通知书》(见附件三),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检查结果和落实情况要上报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工程技术二部、物资设备二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副总监理工程师为副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成员的施工安全组,对工程
项目进行安全监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
(安全总监)、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主体,对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建设项目各方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铁路指挥部应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铁路指挥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2、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3、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
安全控制。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铁路指挥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参加铁路指挥部组织的施工安全联合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参加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TB10401.1-2003(J259-200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TB10401.2-2003(J260-2003)《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项目的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施工单位对列入投标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0、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12、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
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3、施工单位对因建设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15、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1、积极开展全员(包括临时工、民工)职业劳动安全宣传教育。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五章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各参建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分类并将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六章工程重点、难点安全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领导对工程的重点、难点安全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应教育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制定严密
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核把关,督促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跨(穿)越公路、道路的施工须按照公路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的通过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国务院198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试验调试或试运行期间,与线路相关的一切施工均按既有线施工要求办理。
第七章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应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第二十二条发生伤亡事故,相关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2小时以内,直接或逐级以电话方式上报铁路指挥部工程技术二部和安全质量二部,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
事故报告的内容: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3)所列项
目,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二十三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死亡事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铁路指挥部派员参加;重大死亡事故由铁路指挥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各相关单位、地方劳动部门及铁道部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必须认真执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对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在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其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报铁路指挥部安质二部。
第八章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判定及经济赔偿第二十五条
1、因施工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因设计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咨询单位(如果有)未认真审图,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负重要责任;
建设单位未能组织好设计审查工作,负重要责任;监理、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问题,负次要责任。
3、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4、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5、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费用,由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归口统计,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后对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做出裁决;根据铁道部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损失费的50%以上;负事故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6、确定为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承担其他责任的单位承担,或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做出承担事故费用的裁决。
7、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或上级安监部门做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第二十六条发生其他安全事故比照第二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判定按《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2002]铁道部令第7号)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的赔偿按《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铁路项目指挥部部将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铁道部两个《规则》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罚款金额由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拟定报安全领导小组核定。
负主要责任(含)以上的单位影响安全考核成绩,不能参加由铁路指挥部组织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九章安全生产分析例会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1、月度安全分析。
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当月施工安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进行跟踪检查。
2、季度安全分析。
铁路指挥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劳动安全专项检查。
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后,组织召开施工单位主管安全项目负责人、安全专干、总监参加的安全例会。
3、年度安全分析。
铁路指挥部年度末组织召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对本年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部署下一年度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后应形成书面资料于次月3日前报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及监理单位,安全分析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后应形成书面资料于次月3日前报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章安全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主管安全副职、总工、安全专干和监理单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并在每次教育培训后将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成绩报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二部。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落实作业前安全检查、日常安全、专业性安全生产自检自查。
具体要求是:(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
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性能是否良好;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是由生产值班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经常深入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每月上、中、下旬对施工工地、关键作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