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2019年7月新上市产品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对比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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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二、轻症疾病新修订的病种
3、单耳失聪(第13项轻症)
1、旧定义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 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因疾病被确诊本疾病时未满3周岁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IV级是指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可 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加重不适。
2、新定义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只限于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被保 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心肌病并导致出现明显的心功 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V级),且经治疗无法改善,持 续90天以上。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2、新定义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本附加合同中重大 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且满足以下条件: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 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永久不可逆:指自听力丧失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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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二、轻症疾病新修订的病种
2、轻微脑中风后遗症(第3项轻症)
1、旧定义——名称: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 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 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短暂性脑缺血和腔隙性脑 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2、新定义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 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并持续180天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 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 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2019年7月新上市产品: 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对比
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1、修订涉及:
重疾3项 轻症6项
2、修订原则:
✓ 严谨化 ✓ 合理化 ✓ 规范化 ✓ 标准清晰化,更易于客户理解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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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一、重大疾病新修订的病种
1、心肌病(第32项重疾)
1、旧定义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只限于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被保 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心肌病并导致出现明显的心功 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V级。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 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新定义——名称: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宫颈CINIII或宫颈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IV级是指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可 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加重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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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一、重大疾病新修订的病种
2、I型糖尿病(第36项重疾)
1、旧定义 1型糖尿病的特征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的慢性血糖 升高,诊断必须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合格内分泌专科医师作出。理赔时被 保险人须已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至少6个月。可以用其他方法(非胰 岛素注射)治疗的糖尿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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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二、轻症疾病Leabharlann 修订的病种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第1项轻症)
1、旧定义——名称: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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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和轻症疾病定义修订
一、重大疾病新修订的病种
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第43项重疾)
1、旧定义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 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 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 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新定义——名称: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不包括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脑血管损伤 )并出现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 并在确诊180天后复查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仍显示出血 灶或梗塞灶存在的,且遗留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 3级或以下,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中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标准。
2、新定义 1型糖尿病的特征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的慢性血糖 升高,诊断必须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属于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 三级医院的合格内分泌专科医师作出,并经过胰岛素释放试验、C肽释放试验、 胰岛素抗体检测结果支持1型糖尿病的诊断。确诊时被保险人须已持续性地依赖 外源性胰岛素治疗至少6个月。可以用其他方法(非胰岛素注射)治疗的糖尿病 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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