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胡腾飞犯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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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胡腾飞犯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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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腾飞犯故意伤害案
胡腾飞犯故意伤害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巫法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腾飞,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编
号(略),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X
年9月1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
巫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平,巫溪县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X〕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腾飞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控辨双方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

巫溪县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腾飞及其辩护人刘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胡腾飞邀约本镇易绪雄等人到
上磺镇找受害人杨玉军讨债,其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胡腾飞持刀将杨玉
军背部及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远中段及右食指近节背侧砍伤。

经重庆医科大学附
属第一医院鉴定,杨玉军右手拇指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祖英、
张晓琴、易绪雄、杨根华等人的证言,溪巫县公安局辩认笔录、现场堪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溪公刑拘字[201X]221号拘留证、溪公刑逮字[201X]587号逮捕证、户口证明、关于胡腾飞故意伤害案的情况说明,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溪公(物)伤鉴[201X]第070号鉴定书,重庆医科大学附
属第一医院法医临床医学500005002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腾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
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腾飞的犯罪事
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胡腾飞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
的一切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即自201X年9月10日起至201X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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