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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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严存生:
2016 年第
⑤
本文中的《管子》一书引语均出自刘建生编译的《管子精解》,海潮出版社2012年版,所有引文只注明篇名。
5期。
— 76 —
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法者所以一民使下也。
”(《任法》)“治民一众矣。
”(《七法》)也就是说,法是执政者的君主用以治国理政,
统一人们的行动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即治国之“至道”。
“决疑而明是非”。更根本的是因为它渊源于“道”,而且是治理国家中最重要的道。因为任何东西的运动
只有顺应道才能呈现最好的状态,而法是道之用,是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道的东西,所以执政者只有“以
法治国”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历史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
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
”
(
2)明确地揭示了法的功能:即给人们提供行为准则,用以决疑而明是非和兴功惧暴。在《禁藏》中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在《七臣七主》中曰:“法者,所以兴功惧
曰:
”另外,也是更重要的,
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吏民规矩绳墨也。
④
《作为“至道”的法———<管子>的法观念及其“法”与“道”范畴初探》,《山东科技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义者,众之所(愿)死也。
”《经
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俗者顺民心,德者爱勉之”,施政时“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六年
法》曰:执道者,
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正”。
— 75 —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5期
《黄帝四经》中已明确地表达了“法治”的观念,并使用了“以法度治”这个词汇,还把执政者
《任法》曰: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王之实用也。
”这样一来,
“法”,特别是制定法就与“道”联系起来,它渊
源于“道”,特别是人之“道”的“义”,是实现这种“道”的特殊方式。
2
. 它详细论述了“法”的种类、功能和特点
(
1)它把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法,指客观事物固有的法则或准则,即事物运动中相对稳定不变的
仅“独善其身”,即自己“知”和“行”于“道”,而且“兼济天下”,组建公共的权力组织的国家,并制定和执行
权威性的行为准则的法律制度来规制人们的行为,使合于“道”,从而呈现最好的社会状态。正因如此,在
“执政者”应是“执道者”,治理的原则是“法治”。由于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所依之法必须合
社会治理中,
于道,所以这种“法治”实际上就是“道治”或“道法之治”。又由于其“执政者”为“君子”,所以也可以称之
(一)“道法之治”观念的萌芽:
《黄帝四经》中的“以法度治”观念
“道法之治”这一观念在我国的产生很早,在古代文献《黄帝四经》中已充分流露出来。《黄帝四经》是
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初附于帛书《老子乙本》前,当时称《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后经专家鉴
定,
认为此书是失传已久的《黄帝四经》。此书是以上古的圣君,五帝之首的轩辕黄帝的名义写的,论述的
《管子》中的“以法治国”观念
我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梁启超认为,管仲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法治”思想的首创者。他在《管子评
“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
传》(
1909)中说:
《管子》一书是我国古代文献中第一个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
者谁乎? 则我国之管子也!”的确,
“法者所以一民使下也。
”在《法禁》中曰:“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
和法令。《任法》中曰:
”这种“法”的叫法比较多,如令或政令、律、法律、法制、宪、刑等。这种法的特点是以
制,则下皆会其度矣。
国家权力为后盾,用赏罚两种办法规制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者“杀僇禁诛”。所以《任法》中说:“简物小未
(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
是治国理政之道。其基本观点是:
1
. 道是万物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此,治国必遵道。《道原经》曰:“万物得之以生,
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刑(形)。一者其号也。虚其舍也,无为其素也,
和其用也。是故上道高而不可察也,深而不可则(测)也。显明弗能为名,广大弗能为刑(形),独立不偶,
历史基因,因而应给其以历史的和客观的评价,并应以之为基点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
关键词
法治
道法之治
民主法治
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存在着一种颇具特色的“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的观念,这种“法治”观念以我
国古代文化中用于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和规律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出发点来思考“法治”的本质和价值,
认为“法”渊源于“道”,是“道”的“制而用之”,① 即“
为“君子之治”。这种“法治”观念先秦时产生很早,经历了萌芽、确立、演化和“异化”几个发展阶段。这就
是以《黄帝四经》为代表的“以法度治”观念,以《管子》为代表的“以法治国”观念,以《尹文子》为代表的“名
法之治”观念和以“法家”为代表的“刑名法术之治”观念。显然,这种“法治”观念不同于以西方式的与“人
“法治”基于人和国家的社会本性所提出的所有国家在治理中都应
道”
用以规制事物的运动,
使之合于“
道”的准则。因而,
任何事物的运动只有遵循“
法”
才能呈现一种良好的状态,
也才能使世界上的事物运动达到和谐统一。正因
,以“法”作为治理的准则。也就是说,要坚持“法治”原
如此,
在人类社会的治理中,
执政者应成为“执道者”
则,
本乎“
道”
来制定和执行法。显然,
这一“
法治”
观念是从事物的本性来思考“
”② 这就是说,
“一”是“道”的名号,虚无是它的处所,无为是它的根本原则,合和是“道”追
万物莫之能令。
求的价值所在。所以,它高深莫测,无法命名,又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人做事必须合于
“道”,国家的治理也必须遵循“道”。顺道者兴,逆道则亡。《经法·道法》曰:“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
”《经法·论》曰:“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
”
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任法》中论述说: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
‘国法,法不一,则有
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
”又曰:
“世恒不可释法而用我,用我不可,是以生祸。
”
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
②
本文中的《黄帝四经》引语均来自陈鼓应注释的《黄帝四经今注今译》,所有引文只注明篇名。参见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
③
“执道者”又称“义者”。《十六经》曰:
“吾畏天,爱地,亲民”“所谓义者,伐乱禁暴,起贤废不宵。
治”相对立的“法治”观念,因为它认为,
追求的一种理想和原则;在法治国家中并不否认人(执政者)的作用,相反应大力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努力制定出良法,并忠实地执行之。显然,相比于流行于当今世界并弊端毕露的西方的法治观念,它是一
种宽泛意义上的“法治”观念,似乎在理论上更深刻、更严谨,更具有普遍性;又由于它是我国法治观念的
来统一人们的行为和治理国家就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客观的依据。
3
. 法是公正无私的,用法来治国理政就能取得好的效果,但“以法度治”者不得背离道。《经法·君
“法度者,正(政)之至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
”《经法·道法》曰:“称以权衡,参以天
正》曰:
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度量已具,则治而
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
”这就是
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道”产生了“德”和“理”,而人类社会的“德”和“理”就是“义”,而“礼”就是外化为行为标准的“义”,
说,
“法”则是以权力为后盾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所以他得出结论是,法渊源于道,是社会治理中最高的道。
法治”问题的,是把“法治”作
为一种必然、
一种信仰来思考的。因而,是一种非常有特色和有价值的“法治”观念。本文介绍这一“法治”
观念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后,
对其核心观点作一归纳和评价,
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简单比较。
*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与法治文化建设”
”也就是说,有了“法”这个辨别是非和区分真伪的标准,繁杂的事物我们就能识别,也就能以正确
制之矣。
的方法安排我们的行动和治理好国家,使之符合“道”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不能背离道,必须“以法度治”。
《经法·道法》曰:
“故执道者,③ 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
”因而他得出的结论是治国理政要
“以法度治”,而“以法度治”要严格遵循道。不能随意制定法,否则就会召来灾祸。《经法·君正》曰:“以
以上看出,
称呼为“执道者”。不过,我们注意到,此处所讲“法”主要是事物的客观法则,所讲的也主要是“法治”之必
然,论述还是粗线条的,但它已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终极根据和内在价值,抓住了“法治”问题的关键,
因而是很有意义的,在人类的“法治”观念发展史上应处于很高的地位。
(二)“道法之治”观念的确立和系统论述:
专题研究
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严存生 *
内容摘要
我国先秦时曾存在过一种“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观念。这种观念以我国古代文化中
用以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其出发点来思考“法”和“法治”问题。它认为道“制而用之
为之法”,在人类社会中“法”表现为规范或制度。其产生和执行是由有“德”之人,即君子进行的。他们不
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
”《经法·论约》曰:
“顺则生,理则成。逆则死,失(则无)名。
”
谓之逆。逆顺各自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也。
《十大经·前道》曰:
“是故君子卑身以从道,智以辩之,强以行之,责道以并世,柔身以恃之时。王公若知
”《十大经·行守》曰:
“治国有前道;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
”接着,论述了“法”与“道”的内在逻辑关系。《心术上》中
法》中说:
“天之道,虚其无形。虚则不屈,无形则无所位迕,无所位迕,故偏(遍)流万物而不变。德者,道之舍,
说:
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
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
(
17VHJ
005)的阶段性成果。
“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
”参பைடு நூலகம்冯克诚等主编:
《四库全
① 《易传·系辞上》载:
书精编·经部》,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 74 —
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一、 先秦的法治观念的历史发展
经初步研究,我们感觉它经历了萌芽、确立、发展和演变几个阶段。
“如四时之不貣(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月日之明,曰法。
”“当故
部分。《正篇》中曰: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不改曰法”。《明法解》曰:
”另一种是主观法,指君主或执政者所制定的用于规制和约束人们的制度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并进行了系统地论述者。其论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它继承和发展了“道生法”观念
首先,其深刻地论述了“道”的本质、种类和特点 ④的基础上明确地指出法渊源于道,是社会治理中最
“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
”⑤ 在《法法》中说:“宪律制度必法道”。在《任
高的道。如《枢言》中说: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王之实用也。
3
. “法治”及其必然性
(
1)什么是“法治”? 《任法》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
”又曰:
“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
”而这其中,君主要首先遵守法律,不法外施恩。
法,此之谓大治。
(
2)为什么要实行“法治”? 因为法是权威制定的行为准则,它能“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
”
之,国家之幸也。
2
. 法渊源于道,是道之用,是显现出来的道。法是根据对道的认识而制定出来的用以衡量事物的准
则。二者的区别只在于一个隐,一个显;一个抽象,一个具体;一个神秘,一个明白。《十大经·观》曰:“其
”《经法·道法》曰: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正因如此,用法
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
2016 年第
⑤
本文中的《管子》一书引语均出自刘建生编译的《管子精解》,海潮出版社2012年版,所有引文只注明篇名。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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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法者所以一民使下也。
”(《任法》)“治民一众矣。
”(《七法》)也就是说,法是执政者的君主用以治国理政,
统一人们的行动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即治国之“至道”。
“决疑而明是非”。更根本的是因为它渊源于“道”,而且是治理国家中最重要的道。因为任何东西的运动
只有顺应道才能呈现最好的状态,而法是道之用,是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道的东西,所以执政者只有“以
法治国”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历史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
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
”
(
2)明确地揭示了法的功能:即给人们提供行为准则,用以决疑而明是非和兴功惧暴。在《禁藏》中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在《七臣七主》中曰:“法者,所以兴功惧
曰:
”另外,也是更重要的,
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吏民规矩绳墨也。
④
《作为“至道”的法———<管子>的法观念及其“法”与“道”范畴初探》,《山东科技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义者,众之所(愿)死也。
”《经
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俗者顺民心,德者爱勉之”,施政时“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六年
法》曰:执道者,
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正”。
— 75 —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5期
《黄帝四经》中已明确地表达了“法治”的观念,并使用了“以法度治”这个词汇,还把执政者
《任法》曰: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王之实用也。
”这样一来,
“法”,特别是制定法就与“道”联系起来,它渊
源于“道”,特别是人之“道”的“义”,是实现这种“道”的特殊方式。
2
. 它详细论述了“法”的种类、功能和特点
(
1)它把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法,指客观事物固有的法则或准则,即事物运动中相对稳定不变的
仅“独善其身”,即自己“知”和“行”于“道”,而且“兼济天下”,组建公共的权力组织的国家,并制定和执行
权威性的行为准则的法律制度来规制人们的行为,使合于“道”,从而呈现最好的社会状态。正因如此,在
“执政者”应是“执道者”,治理的原则是“法治”。由于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所依之法必须合
社会治理中,
于道,所以这种“法治”实际上就是“道治”或“道法之治”。又由于其“执政者”为“君子”,所以也可以称之
(一)“道法之治”观念的萌芽:
《黄帝四经》中的“以法度治”观念
“道法之治”这一观念在我国的产生很早,在古代文献《黄帝四经》中已充分流露出来。《黄帝四经》是
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初附于帛书《老子乙本》前,当时称《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后经专家鉴
定,
认为此书是失传已久的《黄帝四经》。此书是以上古的圣君,五帝之首的轩辕黄帝的名义写的,论述的
《管子》中的“以法治国”观念
我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梁启超认为,管仲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法治”思想的首创者。他在《管子评
“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
传》(
1909)中说:
《管子》一书是我国古代文献中第一个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
者谁乎? 则我国之管子也!”的确,
“法者所以一民使下也。
”在《法禁》中曰:“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
和法令。《任法》中曰:
”这种“法”的叫法比较多,如令或政令、律、法律、法制、宪、刑等。这种法的特点是以
制,则下皆会其度矣。
国家权力为后盾,用赏罚两种办法规制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者“杀僇禁诛”。所以《任法》中说:“简物小未
(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
是治国理政之道。其基本观点是:
1
. 道是万物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此,治国必遵道。《道原经》曰:“万物得之以生,
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刑(形)。一者其号也。虚其舍也,无为其素也,
和其用也。是故上道高而不可察也,深而不可则(测)也。显明弗能为名,广大弗能为刑(形),独立不偶,
历史基因,因而应给其以历史的和客观的评价,并应以之为基点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
关键词
法治
道法之治
民主法治
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存在着一种颇具特色的“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的观念,这种“法治”观念以我
国古代文化中用于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和规律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出发点来思考“法治”的本质和价值,
认为“法”渊源于“道”,是“道”的“制而用之”,① 即“
为“君子之治”。这种“法治”观念先秦时产生很早,经历了萌芽、确立、演化和“异化”几个发展阶段。这就
是以《黄帝四经》为代表的“以法度治”观念,以《管子》为代表的“以法治国”观念,以《尹文子》为代表的“名
法之治”观念和以“法家”为代表的“刑名法术之治”观念。显然,这种“法治”观念不同于以西方式的与“人
“法治”基于人和国家的社会本性所提出的所有国家在治理中都应
道”
用以规制事物的运动,
使之合于“
道”的准则。因而,
任何事物的运动只有遵循“
法”
才能呈现一种良好的状态,
也才能使世界上的事物运动达到和谐统一。正因
,以“法”作为治理的准则。也就是说,要坚持“法治”原
如此,
在人类社会的治理中,
执政者应成为“执道者”
则,
本乎“
道”
来制定和执行法。显然,
这一“
法治”
观念是从事物的本性来思考“
”② 这就是说,
“一”是“道”的名号,虚无是它的处所,无为是它的根本原则,合和是“道”追
万物莫之能令。
求的价值所在。所以,它高深莫测,无法命名,又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人做事必须合于
“道”,国家的治理也必须遵循“道”。顺道者兴,逆道则亡。《经法·道法》曰:“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
”《经法·论》曰:“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
”
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任法》中论述说: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
‘国法,法不一,则有
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
”又曰:
“世恒不可释法而用我,用我不可,是以生祸。
”
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
②
本文中的《黄帝四经》引语均来自陈鼓应注释的《黄帝四经今注今译》,所有引文只注明篇名。参见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
③
“执道者”又称“义者”。《十六经》曰:
“吾畏天,爱地,亲民”“所谓义者,伐乱禁暴,起贤废不宵。
治”相对立的“法治”观念,因为它认为,
追求的一种理想和原则;在法治国家中并不否认人(执政者)的作用,相反应大力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努力制定出良法,并忠实地执行之。显然,相比于流行于当今世界并弊端毕露的西方的法治观念,它是一
种宽泛意义上的“法治”观念,似乎在理论上更深刻、更严谨,更具有普遍性;又由于它是我国法治观念的
来统一人们的行为和治理国家就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客观的依据。
3
. 法是公正无私的,用法来治国理政就能取得好的效果,但“以法度治”者不得背离道。《经法·君
“法度者,正(政)之至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
”《经法·道法》曰:“称以权衡,参以天
正》曰:
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度量已具,则治而
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
”这就是
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道”产生了“德”和“理”,而人类社会的“德”和“理”就是“义”,而“礼”就是外化为行为标准的“义”,
说,
“法”则是以权力为后盾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所以他得出结论是,法渊源于道,是社会治理中最高的道。
法治”问题的,是把“法治”作
为一种必然、
一种信仰来思考的。因而,是一种非常有特色和有价值的“法治”观念。本文介绍这一“法治”
观念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后,
对其核心观点作一归纳和评价,
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简单比较。
*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与法治文化建设”
”也就是说,有了“法”这个辨别是非和区分真伪的标准,繁杂的事物我们就能识别,也就能以正确
制之矣。
的方法安排我们的行动和治理好国家,使之符合“道”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不能背离道,必须“以法度治”。
《经法·道法》曰:
“故执道者,③ 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
”因而他得出的结论是治国理政要
“以法度治”,而“以法度治”要严格遵循道。不能随意制定法,否则就会召来灾祸。《经法·君正》曰:“以
以上看出,
称呼为“执道者”。不过,我们注意到,此处所讲“法”主要是事物的客观法则,所讲的也主要是“法治”之必
然,论述还是粗线条的,但它已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终极根据和内在价值,抓住了“法治”问题的关键,
因而是很有意义的,在人类的“法治”观念发展史上应处于很高的地位。
(二)“道法之治”观念的确立和系统论述:
专题研究
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严存生 *
内容摘要
我国先秦时曾存在过一种“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观念。这种观念以我国古代文化中
用以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其出发点来思考“法”和“法治”问题。它认为道“制而用之
为之法”,在人类社会中“法”表现为规范或制度。其产生和执行是由有“德”之人,即君子进行的。他们不
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
”《经法·论约》曰:
“顺则生,理则成。逆则死,失(则无)名。
”
谓之逆。逆顺各自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也。
《十大经·前道》曰:
“是故君子卑身以从道,智以辩之,强以行之,责道以并世,柔身以恃之时。王公若知
”《十大经·行守》曰:
“治国有前道;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
”接着,论述了“法”与“道”的内在逻辑关系。《心术上》中
法》中说:
“天之道,虚其无形。虚则不屈,无形则无所位迕,无所位迕,故偏(遍)流万物而不变。德者,道之舍,
说:
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
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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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的阶段性成果。
“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
”参பைடு நூலகம்冯克诚等主编:
《四库全
① 《易传·系辞上》载:
书精编·经部》,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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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治观念探析
一、 先秦的法治观念的历史发展
经初步研究,我们感觉它经历了萌芽、确立、发展和演变几个阶段。
“如四时之不貣(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月日之明,曰法。
”“当故
部分。《正篇》中曰: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不改曰法”。《明法解》曰:
”另一种是主观法,指君主或执政者所制定的用于规制和约束人们的制度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并进行了系统地论述者。其论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它继承和发展了“道生法”观念
首先,其深刻地论述了“道”的本质、种类和特点 ④的基础上明确地指出法渊源于道,是社会治理中最
“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
”⑤ 在《法法》中说:“宪律制度必法道”。在《任
高的道。如《枢言》中说: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王之实用也。
3
. “法治”及其必然性
(
1)什么是“法治”? 《任法》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
”又曰:
“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
”而这其中,君主要首先遵守法律,不法外施恩。
法,此之谓大治。
(
2)为什么要实行“法治”? 因为法是权威制定的行为准则,它能“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
”
之,国家之幸也。
2
. 法渊源于道,是道之用,是显现出来的道。法是根据对道的认识而制定出来的用以衡量事物的准
则。二者的区别只在于一个隐,一个显;一个抽象,一个具体;一个神秘,一个明白。《十大经·观》曰:“其
”《经法·道法》曰: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正因如此,用法
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