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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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冀发改技术〔2011〕3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2007年修订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使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行业领域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重视知识产权培育,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6月3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限定性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七)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有关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达70分以上的企业,依据认定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
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评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材料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一次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限定性指标中有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将予以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继续保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将取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和走私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及其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于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由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部门对省认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分别在各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开展市(扩权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容进行调整,其将进行相应调整。
2005年印发的《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2005〕5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