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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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进入制(储)氢气系统区域的人员管理
第一条制氢系统区是电厂的重点防火区,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
的人员应遵守制氢系统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非制氢系统区域的员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
第三条
因检修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4条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打火机、火
柴等火种。
若有携带,必须交值班人员统一保管。
穿着应符合电力系
统的规范要求,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子。
第5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前,必须关闭手机、信息机、对讲机等
无线通讯工具,制氢系统区域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六条进入加氢站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护罩,严禁电瓶车、
履带式推土机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
第七条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工
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掌握火灾扑救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制氢系统设备的运行、巡检、操作由制氢系统区域的值班
员负责。
第九条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
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运行值长报告。
第十条制氢系统的操作应在设备检查期间进行、管路有无洩漏、制氢系统区域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制氢站氢侧氢纯度应连续记录,它还配备用于低纯度报警和压缩机跳闸的联锁装置。
在氢纯度表失灵暂时不能监测时,制氢装置运行中每小时至少手测氢纯度(或氢中含氧量)一次。
第十二条氢纯度表每月用“零气”测验一次。
大、小修中要对氢纯度表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氢发生器出口、压缩机出口和储气罐中气体的氢气纯度应每三个月测量一次,以验证纯度表计的正确性。
第十四条制氢站、应避免储气罐壳体顶部积聚氢气。
排气风扇出力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事故情况下七次。
专一?风扇停运应报警。
第十五条运行中要定时监测,分析氢氧压力变化情况。
氢压要高于氧压。
氢排放管要引至屋外,并检测管道中气体的氢含量。
第十六条制氢站室内空气中的氢含量应每周检测一次,氢气含量不得超过 1%。
第十七条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
第十八条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制氢系统区域的值班员和维护人员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对制氢系统区域进行全面巡检。
第二十条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化学专家应不定期检查制氢系统区域内的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
验报告、技术参数、检修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完善危险点的
预控和预防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制氢系统设备及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制氢设备(仪表、储罐等)投入运行后,定期测
试应按照相关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
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制氢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报警、联锁、保护装置。
第
二十四条电气设备、部件和电路应满足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
第
二十五条防雷、防静电、通风等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发电机应定期进行分析和测试、氢系统、制氢设备中
氢气的纯度(含氧量)、湿度。
如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制氢站氢侧要有高湿度报警、联跳压气机装置。
湿度
限值按制造厂规定。
第二十八条制氢站排风机出口增设气体检测仪。
储气罐带罩壳的,壳内至少装两个探测器,超限报警。
第二十九条不准向室内排氢。
排放管应高出屋面 2 米。
氢取样
管也应接出,取样器移至室外。
排管道铺设应防止雨雪或异物。
第三十条压缩机的手动排气管和膜后的排气管应引至室外。
第三十一条压缩机中间级金属膜要定期更换,检查腐蚀情况,以
防老化破裂。
最好半年更换一次。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氢站、氢罐、
氢冷发电机附近明火作业,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得
小于 10 米。
如必须在氢系统附近进行作业时,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
气中的含氢量。
含氢量不得大于O.4%,并办理动火工作票。
禁止用明火检漏。
第三十三条在氢系统工作,应避免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应使
用或制造铜质工具以防止火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制氢站不得使用铁门窗,铁制合页应涂抹润滑油。
第三十五条制氢站氢发生器间电灯、电机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压缩机传动皮带罩壳应用铝制品。
氢气发生器、储氢管道应可靠接地。
第三十六条储气罐的排放管应增加一个压力调节器,使排放压力
降到 4 bar 以下。
第三十七条氢气系统的维护部件应与残留氢气的部件可靠隔离
(加堵板),并按要求进行惰性气体置换、清洗。
第三十八条检修制氢设备时,避免使用油脂,压缩机润滑油应用
非可燃材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制定制氢系统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十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规定、标准规范的
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作业区域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制氢站、氢
冷发电机附近应有“严禁烟火” 标示牌,并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四十二条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电话、电铃应装设在室外。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消防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