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生活自理障碍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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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活自理障碍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功能障碍被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如果存在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等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级伤残,即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最高的一级。
对于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有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六项指标。
如果这六项指标全部达到,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在四川,对于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标准,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