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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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5.12.14
•【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81号
•【施行日期】1995.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
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
81号)
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贵州省证券委黔证委办字[1995]10号文《关于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5年度配售股份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55号文《关于转让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2,843,61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043,61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800,00
0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000,000股。

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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