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楠与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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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楠与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
【审理法官】刘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小楠;曹娟
【当事人】彭小楠曹娟
【当事人-个人】彭小楠曹娟
【代理律师/律所】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周慧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周慧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剑周慧
【代理律所】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彭小楠
【被告】曹娟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于曹娟受让债权的权利性质及彭小楠与债权转让人赵生(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未查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独任审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曹娟受让债权的权利性质及彭小楠与债权转让人赵生(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未查清。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小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3:40:21
彭小楠与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2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彭小楠因与被上诉人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
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曹娟受让债权的权利性质及彭小楠与债权转让人赵生(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未查清。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小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刘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力
法官助理闫韦韦
书记员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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