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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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3)
雷电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不将明火引入殿内,在距殿堂较远的安全地带,深掘安全坑,将每天清理的蜡烛残枝、香头彻底倾倒其中,应防止死灰复燃。
2.4易燃及可燃物质的管理措施
⑴文物古建筑单位内不允许设立汽车库、存放油产品以及充电设施,已经建立的应整改或迁出;
⑵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佛香、蜡烛、酥油、植物油等易燃物质,不能存放在古建筑物内,当天用不完的,应放置在安全地带;
⑶集体颂经、礼拜时用的地毯、坐垫、跪垫用完后不能堆积在古建筑物内,避免其堆放过多聚热自燃,应放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
⑷殿堂内佛龛前的幔帐、垂帷、天帐、挂毯、布质壁画必须远离明火,并有专人看管;
⑸古建筑群中的修葺工程,应在四周筑墙隔离,修葺中所需要的易燃、可燃材料,应远离施工现场和古建筑群;
2.5文物古建筑单位电气火灾的预防:
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古建筑中安装电灯和其他电气设备,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这一规定显示了在古建筑和文物单位、安装电气设施的严肃性,要安装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且必须从严要求、从严管理。
文物古建筑单位的电气火灾预防,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电气设施工程,须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
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⑵古建筑内、文物集中的库房、展室内的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照明应用
60瓦以下的白帜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水银灯照明。
⑶古建筑物群内的各个殿堂、庭院、文物集中的堂室,凡用电照明的,均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电断,其保护(险)装置,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其他金属代替。
⑷严禁在文物古建筑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或增设照明设施,确有需要拉线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时应采用合格器材,不得架设在可燃、易燃物质的上方。
2.6避雷设施的安装与检查
古建筑物一般比较高大,接触点高,雷雨季节易受雷电袭击,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要求:古建筑均应设有防雷设施。
因此,不论安装何种形式的避雷针,不仅要有合理的设计和正确的施工,更重要的是要有必要的维护检查和保养制度。
⑴对于装有防雷设施的古建筑物,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进行一次细致的检查,检查各个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或损伤、折断的情况,若发现锈蚀的要及时更换。
⑵查看接闪器有无因雷电发生熔断或破损。
⑶全面测量接地装置有无变化,电阻和电阻值超过10欧时,在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3.安全组织、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预案
3.1 防火安全组织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1.1建立健全的防火安全组织
组成有单位负责人、保卫部门、消防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1.2加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
按照本单位的区域范围和管理责任制,把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落实于人,做到无损坏、不丢失、保证完整好用。
3.1.3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把本单位年轻精干的人员动员起来,组成有战斗力的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业务知识训练,使他们平时能防火,火警使会报警、能扑救。
3.1.4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把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和季节性的检查及重大节日的防火安全
检查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对火灾易发生和重点部位坚持昼夜巡逻。
3.1.5做好防火宣传
文物古建筑单位的重点部位和旅游热点,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安全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导火物品带入古建筑和文物单位。
结束语:
我国虽然已经为文物古建筑单位消防安全做了很多的工作,但还是远远不够的。
文物古建筑单位还在不时地发生火灾。
这些民族遗产不应该就这样轻易地被火魔吞噬。
我们只有立足于预防和控制,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起火的因素,不让火灾发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让古建筑远离火灾,才能让这些民族遗产永远地流传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