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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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三交通肇事罪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
XX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三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意外事故。
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本案的事故原因一是由于事故路段处于施工,单车道封闭,没有隔离栏。
二是由于张三驾驶的XXXXX牵引车突然刹车失灵。
张三已经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2014年6月对XXXXX牵引车进行了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6月。
从XX到XX 的长途过程中车辆也一直行驶正常,张三已经尽到了一个合格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对于突然发生的刹车失灵,张三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不可能提前发现,也不可能预见到,他只能信赖交警部门2个月前的车辆年检。
因此张三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并不明知车辆安全机件失灵,本案应属于意外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二、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交警部门调查,本案被害人李四没有驾驶证,驾驶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其驾驶的XXXXX二轮摩托车也没有投保交强险,违法了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在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19条“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三、张三属于自首。
事故发生后,张三在自己仍然被困在货车的情况下,让副驾驶王五了解事故情况,并让货主赵六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和120叫救护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
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
四、张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事故发生后,张三委托家属四处筹借医疗费用,为被害人共垫付了150000元。
张三的XXXXX牵引车在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可以足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次事故的民事案件也正在审理之中。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五、张三属于初犯、偶犯。
张三本次事故属于初犯、偶犯,自首后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
张三家庭情况较差,负担重,是双女户,妻子女儿都没有工作,张三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
综上所述,张三本次交通事故属于意外,是过失犯罪,没有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恳请法院能够予以轻判,判处缓刑。
辩护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