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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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5.08
•【分类】法律问答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答《中
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2007年5月8日)
2007年4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它通过对水位、流速、流量、降水量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和预报,为水资源的配置、利用、保护和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依据。

多年来,水文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农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了大量的服务。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水文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公益事业,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到位和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现代化水平较低,使水文工作无法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导致水文站网建设布局不够合理,重复建设的现象不断出现,一方面造成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水文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基础作用的发挥。

三是,水文行业管理薄弱。

目前,我国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分布在水利、交通、铁道、国土资源等部门,缺乏全面有效的统一管理,导致水文监测标准不统一,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程度低。

四是,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经常遭到损毁、破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加上一些人为的破坏和损毁,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预报的精确程度。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问:对于前面提到的水文工作面临的问题,条例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首先,明确了水文事业的公益性质,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规范了水文发展规划的编制。

条例明确了水文发展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

三是,对水文站网建设进行了规范。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水文站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并明确了建设水文站网应当遵循的原则。

四是,加强对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的管理。

条例规定了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定,规范了水文专用装备、器具的使用,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管理。

五是,对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共享与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

条例建立了水文监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和共享制度,并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重要建设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制度。

六是,加强了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

条例强化了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保护,规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并明确了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问:如何有效避免水文测站的重复建设?
答:为了防止水文测站重复建设,避免国家投资浪费,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范水文发展规划的编制。

水文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长期安排和部署,是保证水文站网布局合理、避免重复建设的重要依据。

因此,条例规范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主体、权限、程序以及规划的内容和效力等事项。

二是,规定了水文站网建设遵循的原则。

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三是,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作了规范。

此外,条例特别强调,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答: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科学分析,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为使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准确,更好地为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资源的优化调度配置服务,条例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条例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制度?
答: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

由于水文工作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流域性、全局性等特点,水文监测工作需要以流域为单元,长期、持续、全面、系统地进行监测,以探求流域和区域内水文规律和水资源分布特征。

在有关部门开展水文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资料汇交制度,整合水文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的共享制度,并同时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水文监测环境是保证水文监测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

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保护。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使其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是,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三是,明确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如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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