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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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10]31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6月17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
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