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证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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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XX〕35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厅字〔20XX〕48号)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42号)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41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严格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在《XX市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力争于20XX年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XX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法院、国土、房产、发改、税务、环保、信访、公安、地震、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主管负责同志组成。

三、实施步骤(一)组织联合会签。

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住建、国土资源、发改、税务、环保、地震、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依规进行会签,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

(二)提供办证材料。

对已完成会签认定的项目,由各乡镇政府(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会签书、承诺书、测量报告、销售方案、面积汇总表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

此项工作于11月20XX完成。

(三)对产权确认、公示工作。

非重大变更情况说明报批版

非重大变更情况说明报批版

xxxxxxxxx 项目非重大变更情况说明目录1 项目概况 (1)2 项目建设内容 (2)2.1 项目选址及平面布置 (2)2.2 工作制度 (2)2.3 产能规模变化情况 (6)2.4 主要生产设备变化情况 (7)2.5 主要原辅材料变化情况 (8)2.6 项目组成变化情况 (8)3 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情况分析 (9)4 蒸汽平衡和水平衡 (12)4.1 蒸汽平衡 (12)4.2 水平衡 (13)5 运营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14)5.1 废水 (14)5.2 废气 (14)5.3 噪声 (15)5.4 固体废物 (15)5.5 环境保护措施对比分析 (15)6 结论 (16)附件清单:附件1 企业营业执照;附件2 企业建设项目申建报告表及审批意见(增环建〔2001〕204 号);附件3 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洗漂厂补办生产设备申请的拟办意见;附件4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意见(增环管验字〔2004〕135 号);附件5 企业国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2440101X185270462001P);附件6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增环罚〔2018〕131 号);附件7 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索引。

1 项目概况xxxxxxxxx 项目成立于1990 年,经原增城市环保局增环管控字〔1994〕104 号文批准建设,位于广深铁路北侧。

后因美化铁路沿线景观及经济发展需要,2001 年经原增城市环保局同意(见“xxxxxxxxx 项目(搬迁)申建报告表”及“增环建〔2001〕204 号文”),厂址搬迁至沙埔工业开发区,设有60 台洗水机,10 吨、2 吨和4 吨的燃煤锅炉各一台,60 台烘干机,40 套夹机。

根据《关于要求委托违规企业依法补办环保手续申请的批复意见》(穗环管〔2002〕142 号),2002 年企业向原增城市环保局提交《xxxxxxxxx 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补办生产设备的申请,2003 年4 月获得原增城市环保局的批准(见“关于中华洗漂厂补办生产设备申请的拟办意见”)。

2020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情况汇报综述(最新)

2020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情况汇报综述(最新)

【工作总结报告】围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目标,镇海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进一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

第一,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不断推进业务提速、降费减税等举措,实现企业办证时间更快、办事流程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便捷。

减流程:调整不动产、税务、房管三部门联办窗口为“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环节。

减材料:一套资料,收件资料少于3件。

自2020年6月始,企业不动产(除住宅外)转移登记,买卖合同网签不作为强制条件,权利人可持自行签署的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费缴纳与转移登记,同年9月开始,我中心与税务联合设置企业涉税登记业务专窗,企业在专窗提供一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转移合同、原不动产权证书),一次性办结税费缴纳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截至目前专窗共计办理商服用地转移登记业务3件,卖出方均为宁波世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入方为个人,整个流程按照专窗“一窗办理、一套资料”的模式办理。

减时间:签合同、缴税、登记所有环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

目前,基本实现“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成套办公,住宅用房转移登记实现“即时办结”;已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客体无变化的工业、仓储类用房转移登记实现“即日办理”;抵押等不涉税业务实现“即时办结”。

2020年共计办理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林德气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宁波中南高科锦程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宗“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均在1个工作日办结。

减费用: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车位车库登记收费已于2020年11月起由每件550元降至80元。

第二,以信息共享集成为抓手,不断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一证通办,让企业办事提供的材料更少、办事自主性更强、办事不要跑窗口。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X〕35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X〕42号)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力争于X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主任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三、实施步骤(一)组织联合会签。

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房改项目依规进行现场会签,对相关建审、验收手续予以联合认定,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

目前,各区申报的项目已全部完成会签认定。

(二)提供办证材料。

对已完成会签认定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会签书、承诺书、测量报告(光盘)、销售方案、面积汇总表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

此项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受理办证。

由各区政府负责,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证计划,并至少提前一周在社区张贴告示,明确办理地点、相关要件等,引导和鼓励居民抓紧办理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采取经办点和增设便民流动服务车相结合的方式,将服务窗口前移到社区、小区,实施连续集中受理,不断扩大办证数量。

漳州市漳浦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政策

漳州市漳浦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政策

漳州市漳浦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工业、突破工业”的工作部署,引导工业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促进存量工业用地复合改造,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率,持续推动漳州市漳浦县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漳州市漳浦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一、鼓励工业企业提容增效。

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促进产业更新、提容增效,容积率上限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即工业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4.0);城市快速路沿线的工业用地,道路两侧应各控制30米以上的绿化带,主干路沿线的工业用地,道路两侧应各控制20米以上的绿化带,其余不再退让城市绿化带。

现有用地为工业用地性质的,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审定后方可实施;现有用地已被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当前地块未列入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或近期未列入收储计划的,支持工改工,严禁工改居、工改商,由市、县(区)按照规划审批权限组织审定后实施。

经审定通过后实施改造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改扩建项目投产后,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建成高度23.5米及以上或4层及以上厂房的,且总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对其新增货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执行,不再列出。

二、倒逼供而未动或少动的企业加快开发。

供而未动或少动已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尚未构成土地闲置,但是已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的或经过法拍的,经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与企业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按新协议完成投资建设并生产的,免于追究原协议(合同)违约责任。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业物业所有权的分割和转让。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参照园区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招商“双审查”机制,即对拟招引入驻企业、单位面积厂房及配套设施拟售(租)价格先经由投资运营主体审核确认后,再报各园区指挥部或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业态类别、投入产出预期、厂房及配套设施售(租)价格进行复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申请工业物业分割和分割转移登记。

二、申请条件(一)已取得出让工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建筑符合结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简化政策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权证应取得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合格报告);(三)不存在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四)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除外;(五)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六)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不得分割、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七)采取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集体出让工业用地的还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对宗地上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或转让,但集体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产权分割和转让不需再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除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稳妥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先行登记、并行完善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开发单位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地范围或权利人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正常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维护政府诚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审批、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指导意见(一)政府回迁房处置后无法办证问题以销售、抵顶工程款、以券选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的政府回迁房部分房源,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属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回迁房,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和结算安置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精选10篇)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精选10篇)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不动产登记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不动产权利、限制情况、地籍、面积等信息进行载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簿册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益、规范不动产交易的有效手段。

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

首先,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证明书》。

这是不动产交易的凭证,是唯一证明不动产权益的法律文件,必须具备房屋的权属证明。

其次,还需要提供权属证明的影印件。

权属证明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林权证等可以证明产权的相关证件。

影印件需在有资格的部门进行公证并获得公正证书,然后再进行提供。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房屋平面图和立面图、用途证明、面积证明等资料。

平面图是指房屋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图,包含房屋内部各个房间的面积、位置和布局图。

立面图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立体结构图,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地面高度、墙厚度等相关信息。

用途证明是指用于证明房屋所用用途的证明材料,例如,住宅用途的房屋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明。

面积证明是指证明房屋面积的相关文件、测量报告或图纸等。

最后,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产权转移人的身份证明、旧产权证的影印件、房屋可交易证明等。

产权转移人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有效文件。

旧产权证的影印件是前任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用于证明产权转移前的房屋有权属证明。

房屋可交易证明是证明该房屋可以售卖的证明材料。

总结起来,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含《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证明书》、权属证明的影印件、房屋平面图和立面图、用途证明、面积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提供齐全、准确的材料可以有效的避免因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的产权纠纷,有利于保障自己的不动产权益。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房产交易日渐增多。

而房产交易的基础便是不动产登记。

那么,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呢?下面将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答。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继承)样板xls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继承)样板xls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变更登记-继承)
单位: □√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申请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登记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事由 □查封登记□补证□换证□撤回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事由: ) □其他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受让方、抵押权人等) 身份证件种类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申 请 人 情 况 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转让方、抵押人等) 身份证件种类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 坐落 不 动 产 情 况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件号 邮编 联系人电话 联系电话
张三
证件号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邮编
****************
清新区**镇**路**号
***(填测绘图的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
房屋
用途 宗地面积/房屋面积 住宅/商铺/车位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清新国用(****)***号、清新****************字 构筑物类型 林种 用海类型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被担保债权数额 抵押 (最高债权数额) 情况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 围 地役 需役地坐落 权情 况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全省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精神的要求,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等工作意见,为加快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回迁安置和不动产证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我市城市面貌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进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实行专班推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我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应严格遵循本方案内容,如本市其他相关方案与本方案内容存在不一致,须遵循本方案执行,重点遵照以下五个原则:(一)实事求是、分类施策。

按照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验收手续、未缴纳各种税费、未交付使用而入住的几种情况进行项目统计、梳理。

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解决回迁安置。

(二)依法依规、维护公平。

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理念,兼顾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利益,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既要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又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回迁办证的难题。

(四)部门联动、集中办理。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创造有利条件。

(五)先易后难、急事急办。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任务目标(一)回迁安置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部署,确保到2018年底基本解决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工作职责: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一)查验登记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二)查验申请主体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2、查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

不动产籍调查 表

不动产籍调查 表

不动产籍调查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不动产籍调查表是用于记录和整理不动产信息的一种表格。

这份表格包含了关于不动产的各种重要信息,例如地理位置、总价值、所有权状况等等。

不动产籍调查表在不动产交易、贷款申请、法律诉讼等领域中都会被广泛使用,以确保不动产的信息准确、完整和可靠。

一份标准的不动产籍调查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1. 地理位置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具体地址、所在城市或区域、交通便利程度等信息。

2. 不动产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类型(如公寓、别墅、写字楼等)、建筑面积、建造年份等基本信息。

3. 所有权状况:包括当前的所有权归属(如个人所有、公司所有、政府所有等)、产权性质(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农民宅基地等)等信息。

4. 使用情况:包括不动产的当前使用情况、是否有出租、租金收入等信息。

5. 评估价值:包括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评估价值、税务评估价值等信息。

6.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不动产的相关法律文件(如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通过填写不动产籍调查表,可以系统地梳理和记录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有助于准确了解和评估不动产的各项情况,为相关交易或法律事务提供依据。

不动产籍调查表也是保护自身权益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及时发现不动产的潜在问题和隐患,防止未来发生纠纷或损失。

在填写不动产籍调查表时,需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是重要信息如所有权状况、评估价值等,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或信息来源。

还需要注意及时更新不动产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动产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对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和更新,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不动产籍调查表可以通过纸质表格或电子表格的形式进行填写和保存,方便随时查阅和使用。

也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和要求,对不动产籍调查表进行定制化的调整和补充,以满足不同场合的使用需求。

第二篇示例:不动产籍调查表是一种用于收集不动产信息的工具,通常用于地产开发、市场调研、房地产交易等领域。

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全省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精神的要求,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等工作意见,为加快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回迁安置和不动产证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我市城市面貌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进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实行专班推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我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应严格遵循本方案内容,如本市其他相关方案与本方案内容存在不一致,须遵循本方案执行,重点遵照以下五个原则:(一)实事求是、分类施策。

按照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验收手续、未缴纳各种税费、未交付使用而入住的几种情况进行项目统计、梳理。

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解决回迁安置。

(二)依法依规、维护公平。

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理念,兼顾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利益,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既要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又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回迁办证的难题。

(四)部门联动、集中办理。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创造有利条件。

(五)先易后难、急事急办。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任务目标(一)回迁安置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部署,确保到2018年底基本解决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

2023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_2

2023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_2

2023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2023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1一、总体进展情况自3月18日,__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数据一直无法对接共享,造成企业及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跑多个部门重复提交资料,成为企业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

针对这一问题,__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

先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解决存在问题。

9月23日,__市人民政府再次召集市属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开会。

会议决定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

以__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主设置统一流程,优化办事程序,在最短时间解决两部门之间存在的数据对接问题。

9月25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拉设专线,首先对司法查封、档案查询窗口进行合并,将原房屋预售备案、产权信息与3月18日之后不动产信息共同设在一个窗口查询,由两部门共同出具一个查询受理结果。

在未解决完系统整合情况下,取证信息、送达回证等均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同时加盖两部门公章方可生效。

该决定于9月25日起执行。

目前,__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计工作人数43人,共设置窗口40个。

计划自10月1日起,将推行当日办理即时取证,即办即取。

二、工作推进情况__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

根据岗位需求制定了岗位工作计件量,针对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要求按规定完成计划内工作量,对工作人员每日完成工作量实行了计件管理;开设预审窗口,对办事群众做到一次性告知,避免群众多跑路。

从便民利民角度不断进行完善改善,提速增效,优化服务。

(一)根据自治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要求,7月1日起进一步精简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取消企业群众重复提交的办证材料及证明。

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

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行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企业及群众申请办理时,针对不同办理事项予以承诺确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齐政办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厅字〔2018〕48号)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力争于2019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消防)、税务局、城管局、人防办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需要配合开展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梳理申报。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房改项目进行梳理申报,原则上2017年7月1日以前已入住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项目纳入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范畴,之后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修订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精神,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市制造业及工业物业产权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则(一)分割及分割转让对象:工业物业是指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产业用房和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服务用房。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亦可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

(二)分割受让方条件: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的制造业企业。

(三)分割及分割转让约定:允许产业用房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抵押,同时约定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Om2。

服务用房不作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但经批准同意并约定可按照不高于受让企业所受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总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随产业用房一并分割、转让或抵押。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应标注共有方式;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消防通道、地上停车位、电梯、楼梯、大堂、其他公共场所等公共空间均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

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项应标注自持情况和再次转让起止年限。

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妥善处理我区报建手续不完善的建设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保护区建设、企业上市及安全生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1〕7号)要求,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手续从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指的报建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2.适用于2018年4月1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施行前完工,但没有报建或报建手续不完善,且符合本意见基本条件的建设工程(农村宅基地建房除外),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基本条件1.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su或Dsu 级(Csu级是指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Dsu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性鉴定结论为Ⅲ或Ⅳ的民用建筑(Ⅲ级是指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Ⅳ级是指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为三或四级的工业厂房(三级是指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四级是指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包括整改后)认定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3)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4)不属于临时建筑的;(5)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6)按有关规定,已建房屋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缴交相关税费和罚款的,若属于民用建筑的,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8)对功能选址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据实研究。

复工企业统计表

复工企业统计表
2020.2.10
胶州市
130
青岛东方标牌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31
青岛盛鑫佳冠帽子加工部
2020.2.10
胶州市
132
青岛方明机械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33
青岛恒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34
青岛唐恩精密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35
青岛汉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200210
胶州市
26
青岛唯藤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0210
胶州市
27
昀旭纺织
20200210
胶州市
28
青岛瑞翔泽服装
20200210
胶州市
29
晨伟机械
20200210
胶州市
30
青岛三环程明机械有限公司
20200210
胶州市
31
青岛展翔机械有限公司
20200210
胶州市
32
青岛新凯力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42
青岛鑫大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43
青岛韩林工艺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44
胶州市小朵玩具加工
2020.2.10
胶州市
145
青岛盛世昌金贸易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46
青岛旭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020.2.10
胶州市
147
青岛天一丽服饰有限公司
20200210
胶州市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双政办文〔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根据全省回迁安置工作要求,成立双鸭山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组长:宋宏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辛敏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董高峰市政府副市长王长泰市政府秘书长马为先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同级别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海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堃市地税局局长王宏玉市信访局局长王景权市公安局副局长邓纯举市棚改办主任曲加祥市人防办主任刘少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凯集贤县县长李世芳市财政局局长李本秀市规划局局长李东潮四方台区区长张小豪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海燕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周勇饶河县县长周传来宝山区区长赵彤尖山区区长赵四海市城市棚改办主任姚玉洪市房产局局长郭伟岭东区区长姚彦东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黄国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康凯市国税局局长盖焕友宝清县代县长蔡纯意友谊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回迁安置办公室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办公室。

回迁安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姚玉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邓纯举和赵四海兼任;不动产权证办理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国平兼任。

二、工作职责(一)双鸭山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

(二)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不动产权证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研究拟定相关政策、落实解决方案、制定推进计划、督导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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