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1. 调查范围:企业景气调查覆盖八个主要行业,即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
2. 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各法人企业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
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改组重组后统计报表上报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字\[2000\]70
号)的要求,对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政府统计部门仍按对法人企业的要求对其进行统计调查,其统计报表仍按在地原则进行报送。这些单位应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代码管理
中心申报领取分支机构代码,并按此代码及原渠道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3. 调查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
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有控股情况、企业规模、行业代码、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2006年年末从业人员和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等。
二、指标解释
1. 法人单位名称: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名称。在填写
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
准的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2. 法人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单位代码。法人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
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
的代码填写。
3. 法定代表人: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4. 联系电话:指企业对外联系使用的电话号码。在填报法人单位的联系电话时,还应包
括企业所在地的区号。
5. 详细地址:指邮电部门认可的企业所在地地址。应包括街道(乡、镇)、村名称和门
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码。
7. 邮政编码:指企业对外邮寄信函所使用的邮政编码。
8. 国家重点企业:指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
9.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成员:指由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10. 乡镇企业:指由农民举办的集体、合作、个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般具有固定(或相对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所)、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有单独的帐目,承担经济责任和纳税义务;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季节性
生产经营活动,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经营)执照
(农业企业除外)。
11.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内上市买卖其有价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部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企业或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
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
大于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或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
14. 企业规模:指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 2003]17号)划分的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中未包括行业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见“附录第(一)部分” 。
15. 行业代码: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的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代码。
行业代码由企业填写,北京调查总队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核查。企业可从网
址上查询行业代码。
16.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各行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