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常温下能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或能与空气发生剧烈反应并放出大量能量的化学物质。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类:易燃物品、压缩气体、气体和自燃物品。
第二章生产和贮存管理
第四条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生产和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三)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定,规范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等。
(二)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和贮存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三)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墙、消防栓、自动报警装置等。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进行定期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火灾应急处理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方法。
第七条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的制度,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一)建立废物分类收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运输。
(二)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管理
第八条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并提供相关安全建议。
第九条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销售的化学物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二)建立产品追溯制度,追踪销售的化学物品。
第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能够正确操作化学物品的运输设备和安全用具。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安全使用的责任和要求。
(二)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一)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记录使用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二)对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由专门的人员组成。
(二)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落实。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许可证明或违规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二)对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液化气、醇类、酯类、酮类、腈类、醚类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