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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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我市建筑业的整体素质提高,规范我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程),是指技术含量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重点推广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的新技术,并结合工程特点应用国家级、省级工法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的工程。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应用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可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工程:
(一)台州市本级、临海市、温岭市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其他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以上(以施工许可证载明建筑面积为准);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和仿古建筑;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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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工程;
(二)采用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大项以上且不少于15小项新技术的;
(三)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的;
(四)3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的;
(五)应用新技术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基础工程完成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报送《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一式3份。

第七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第3个月上旬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市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并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上公布。

申报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列入市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实施
第八条创建市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示牌”(样式见附件5),标示牌由申报单位根据样式自行制作悬挂。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及时通过文字、照片、视频图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被隐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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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应用部分应当及时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过程监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填写《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表》。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第十一条在实施过程中当立项的内容与施工实际不符时,申报单位需填写《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内容变更表》,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验评
第十二条市级示范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每年10月份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评审。

第十三条验收评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表》
(三)当验收内容与立项内容不一致时,应提供《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内容变更表》。

(四)应用新技术成果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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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6、经济指标分析;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每项新技术施工过程的彩色照片各4张以上,并提供总放映时间为15分钟的录像片。

第十四条市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评审,验收评审组专家由4~5人组成。

被验收的市级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验收组专家。

第十五条市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验收评审组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审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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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评审意见应当由验收组专家签字认可。

验收组专家应当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前对验收合格的市级示范工程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上公布,并颁发《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取得《合格证书》的工程,在“括苍杯”优质工程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评选“钱江杯”工程。

第十九条对创建示范工程立项申报和项目验收评审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颁发《合格证书》的,收回证书。

存在前款情况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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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
申报书
示范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申报地区:
申报时间:
立项编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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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
申请书
示范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申请地区:
申请时间: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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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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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内容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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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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