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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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管理使
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监测[2013]16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3〕168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0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使用,指导和规范平台运行及日常维护,确保系统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台主要用于监测数据采集上报、价格预警、数据、图表及有关价格信息查询。

平台使用范围为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及价格监测点监测人员。

第三条平台管理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以下简称省价格监测局)负责平台管理,承担具体运行维护任务。

第五条平台实行管理员负责制。

管理员应具有强烈责任心,牢记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熟悉平台及机房设备性能,熟练掌握平台软硬件的操作和维护方法,能够及时解决平台和设备常见问题,保障网络安全、正常、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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