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职业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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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化工厂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化工厂职业预防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4. 责任到人,全员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化工厂职业预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2. 制定和完善本厂职业预防管理制度;
3. 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4. 落实职业预防措施,确保员工健康安全;
5. 定期对职业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设立职业预防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职业预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预防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2.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工作;
3. 负责职业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4. 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 负责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培训和考核;
2.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3. 技术部门:负责生产工艺改进和职业病危害治理;
4. 设备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第九条对化工厂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化学毒物、粉尘、噪声、振动、辐射等。
第十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监测结果应及时分析、评价和处理。
第十一条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等级,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员工。
第十四条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职业防护
第十五条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职业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防护用品,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员工应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六章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八条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第十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防护技能等。
第二十条培训方式可采用讲座、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预防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化工厂职业预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化工厂职业预防管理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职业预防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本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化工厂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