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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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制度
1. 目的;为更好地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严肃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遵章守纪,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各单位、各部们。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组织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负责对各部门的考核。
3.2生产安全部负责生产厂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
4.1考核原则
4.1.1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单位管理难度与难度系数相适应。
4.1.2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考虑贡献的基础上兼顾公平。
4.1.3 量化考核与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量化考核重点指标,同时考虑专业.`的管理效果。
4.1.4 简单、优化、科学、适用的原则,考核过程简单规范,便于操作。
4.1.5部门绩效与专业管理效果挂钩的原则,部门绩效分别与生产装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专业管理的结果挂钩;
4.1.6考核结果反馈定量、定时、规范的原则。
4.1.7考核部门每月对安全工作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半年兑现一次安全考核奖惩。
5.1事故管理考核
5.1.1 严格执行事故管理制度,发生事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告。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并建立了规范的事故档案和台帐。
5.1.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对相关
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5.13 发生轻伤事故,扣责任单位3000元/人次。
5.1.4 发生一次1~2人重伤,单位安全考核奖项否决。
5.1.5发生死亡1人以上大事故,扣罚单位年度全部奖金。
安全考核奖项否决。
5.1.6 发生企外事故,根据其责任、性质、损失等情况,比照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5.1.7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事故等级、规定程序和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及其他要求,进行上报。
超过报告时限的,扣奖0.1~1万元。
5.1.8各类事故的性质、责任、直接经济损失,由安全主管部门确定后进行考核。
6.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
1.1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2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2.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2.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1.2.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1.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2.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1.2.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1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1.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2.1.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2.1.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2.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2.1.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1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3.1.1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1.2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1.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1.4有关事故案例。
3.1.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2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3.2.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2.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2.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2.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2.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2.6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3.2.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2.8有关事故案例。
3.2.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3.3.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3.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3有关事故案例。
3.3.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职工在厂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
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职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7.1凡属临时工、外包工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7.1.1对临时工、季节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教育内容应包括:本厂生产特点、入厂注意事项、担任工作的性质及安全注意事项、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管理和安全检查,同时制定相对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报企管部备案。
7.1.2对外包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教育,内容同7.1.1条。
7.1.3对进入生产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单位负责,教育内容应包含入厂证上面的一般常识,并有专人陪同,配带入厂证、安全帽等防护品后方可进入,以保证入厂安全。
8、日常安全教育:
8.1生产厂在每周的调度会上须有安全教育的内容。
8.2生产调度、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可利用班前、班后时间对职工随时进行安全教育。
8.3教育内容可包括:
8.3.1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的执行要求。
8.3.2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落实安全责任。
8.3.3分析有关事故案例,总结吸取事故教训。
8.3.4交流安全操作经验,做好工作配合。
9、班组安全活动:
9.1制定月度活动计划,每月活动不少于2次。
9.2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短会、讲体会、传授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要领和应急处理方法的讲解学习、事故分析等等。
9.3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 次)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此制定本制度。
2、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
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工程施工、检维修、安全等方面。
3、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检查采取日常、专业、季节性和综合四种检查方式。
4、职责:
4.1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月度安全检查;负责制订安全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4.2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每周的安全检查;
4.3个班组每天进性一次安全检查;
5、检查的实施:
5.1日常安全检查:
5.1.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特别要对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
5.1.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5.1.3值班员和班组长,要经常对各岗位、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班前或班后会上进行讲评。
5.1.4厂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5.2专业安全检查
每年公司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导热油炉、压力容器、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化学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5.3季节性检查:
春季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冒、滴、漏为重点;夏季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盗、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5.4综合安全检查
5.4.1根据国家省市区安监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
5.4.2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5.5节日前检查:
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厂(公司)要对安全、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
5.6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按《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要求隐患部门按要求整改。
6、安全隐患整改
6.1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整改难易程度,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检查部门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经主管经理、厂长或安全员签发,由存在隐患部门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
6.2整改单位对隐患彻底整改完毕后及时通知原检查部门,检查部门进行复核,对隐患整改达到安全标准的,检查部门给被检查单位(部门)签整改情况意见。
6.3生产厂在日常巡检中,巡检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发现事故隐患要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处理,对走马观花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罚款。
6.4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又没及时汇报完不成整改原因的,对责任人每项罚款 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6.5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后经复核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应对整改人员每次每项罚款 200元并责令其停产整改,所造成的损失有整改单位(部门)负责赔偿。
6.6各级安全检查部门下达的事故隐患通知单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存档、备查。
7、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在检修中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 凡参加检修的一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检修频次
2.1 小修
生产设施的小修主要是指在实施生产过程中的修理项目,根据生产设施的要求决定检修时间。
生产设施小修由生产安全部填写《设备小修通知单》安排有关部门维修,并做好记录。
2.2 中修
生产设施的中修根据生产装置催化剂的再生次数(每批催化剂检修次数不低于5次)进行检修,主要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零、部件及清理管线、更换填料等,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中修计划由生产厂设备管理人员编制,厂长审定,生产副总批准。
2.3 大修
生产设施的大修根据齐鲁石化公司的统一安排(检修次数一般三年二次,两年至少一次)。
装置设施大修主要是指在部分设备解体、检查、修理或改进有问题的机械、电器、仪表、工艺设备,全面消除缺陷,恢复原有的精度、性能、效率,满足工艺要求。
大修计划由生产厂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总工办主任、厂长审核,总工、生产副总审定,总经理批准,报安监站备案后实施。
3、检修前的准备
3.1 检修前应设立检修指挥系统,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检查现场安全施工。
3.2 在拟定检修计划和措施的同时,必须拟定出安全措施。
3.3 强化安全教育,做到思想、组织、措施三落实。
特别对新职工必须指定专人“传、帮、带”,负责其安全。
3.4 检修人员应对检修工具、器械、材料等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3.5 生产装置检修前,对有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检修设备、管线、容器等进行必要的吹扫、置换、清洗、隔离、通风等安全措施,分析合格,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吹扫清理期间,周围严禁动火和机动车辆通行。
3.6 生产装置与外部连接的有关管线加好盲板并挂牌做好标识,以备开工前拆除。
3.7 检修前要达到“四净”(塔净、容器净、管道净、地面地沟净),下水道、地沟等冲洗干净后要封闭,防止易燃易爆及其他有害物质串通。
3.8 用蒸汽吹扫或蒸煮处理的塔、容器等必须在内部温度降至100℃以下时,再由上而下拆卸人孔。
以防着火、爆炸、或烫伤。
3.9 导热油加热系统停车后,当导热油温度降至60℃以下方能撤油。
3.10 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加盲板的蒸汽、易燃易爆物质、有毒介质线阀门要固定死,并挂上标识牌,严防随意开动。
3.11 设立的临时电源要有电气负责人做出计划并专管,严禁乱拉电线。
对临时露天供电设施要有防雨措施。
3.12 备好消防器材,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13 对作业现场及登高的爬梯、护栏、平台、脚踏板、盖板等应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检修中的安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4.1.2 严禁在工作现场使用汽油以及闪点在40℃以下的易燃液体和有毒化学品洗手、擦洗衣物和清洗配件。
4.1.3 工具、物资、材料等不准乱堆乱放,以防堵塞消防通路。
4.1.4 任何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凉鞋、短裤、短袖衫进入现场。
4.1.5 二米以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登高作业不适者严禁登高作业。
4.1.6 进入有易燃、有毒物质的容器和设备之前,必须采样分析。
当可燃物质在空气中含量小于0.5%,氧含量大于19%和各种有毒物质低于国家规定的浓度时,方可进入或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准备好必要的防护、紧急处理工具。
4.1.7 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否则追究动火人的责任。
4.1.8 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必要时须经领导批准。
4.1.9 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临时沟、坑、井等要有安全标志,安设红灯。
设备和容器的照明线要使用软胶电缆线,行灯电压小于36伏,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处所工作时,行灯电压小于12伏。
4.1.10 在高空作业不准任意扔东西和工具,严防工具、物料失手脱落。
4.2 铆、管、焊作业
4.2.1 乙炔气瓶不准爆晒,并要距有明火处10米以外放置。
并不得放在管排和平台下面,两气瓶放置距离不小于5米。
电焊机要接地,一次线要架空,一次软线不得与钢丝绳交叉。
4.2.2 拆卸容器、设备、管线时,要弄清有无残余压力。
如残压超过0.01MPa 时,严禁拆卸。
4.2.3 打锤时首先检查是否牢固,要看清周围有无障碍,并严禁两人对面打锤,把螺丝不得用力过猛,一般不允许在板手上加套筒,必要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伤人。
4.2.4 尚未检修完的管道、容器还没有封口时,当检修人员离开之前要把开口盲死。
再次施工时,要重新检查管内和设备内有无杂物。
4.2.5 压力容器检修完毕要进行试压,试验压力范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试压后要登记试压的日期和受压状况及试压负责人。
4.2.6 在深1.5米的管沟中施工,要施行开扩施工,确有困难时,要检查沟壁有无塌方的危险。
如有可疑现象应支撑后方可工作。
4.3 钳工作业
4.3.1 检修机泵或其它转动设备时,必须把与动力连接部分(电动机等)断开,电动部分必须切断电源。
试运转时,在运转中不准擦试和修理。
当机械没有停止运转时,不准加油或用手、脚和工具去制动。
4.3.2 拆卸有毒介质的机械时,要戴防毒面具。
4.3.3 钻眼、打锤、试转动设备时,不准带手套。
4.3.4 使用锉刀、刮刀要有牢固的木柄。
并不得用力过猛,以防伤手。
4.4 起重作业
4.4.1 起重器具在使用前必须做详细检查和维修,确保器具完好可靠。
4.4.2 起吊时要做到心中有数,制定起吊方案,选择合理绳索,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严禁超负荷起吊,起吊20吨以上的物件或环境较复杂时,要有专门起吊方案。
经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起吊。
4.4.3 起重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有明确分工,交底清楚,各负其责,并有专人指挥。
4.4.4 起重器具要指定专人操作,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乱动。
4.4.5 起吊物件时,应在物件上系以必要的溜绳,防止起吊物摇摆和旋转。
4.4.6 起吊现场严禁非工作人员和车辆入内,特别是警告标示。
起吊的物件不准长时间停留在空中,必要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吊起物件的下方严禁站人。
4.4.7 受力的绳索附近严禁通行和停留,使用开门滑轮时,应将开门铁环紧固,以防绳索跑出伤人。
4.4.8 使用链式起重机械时,拉链人必须躲开重物,并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
4.4.9 钢丝绳与220伏到10千伏的电线要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并不准与电焊软线、地线混交在一起,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触电和烧断钢丝绳。
4.4.10 一切起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指挥信号,坚决服从指挥,不得自行操作。
4.5 高空作业
4.5.1 凡3米以上或不够3米而地形复杂、有障碍物体、伤害人体的作业为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要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
4.5.2 高空作业施工面积超过30m2,施工时间超过2天以上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网和拦杆等防护设施。
4.5.3 严禁在脚手架、管排、横板等高处欢笑、打闹和休息。
4.5.4 高空作业处如有积雪、冰块、油泥等物清理干净后才能作业。
4.5.5 距离220伏以上的高压电线不足2米时,不允许高空作业。
5、附则
5.1 以上规定的几个主要工种的作业,只限于检修现场,其他参加检修的工种和在检修现场以外的操作人员还必须遵守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
5.2 检修完毕,各生产厂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包括:检修质量、现场清理、盲板拆除、静电接地线的连接,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就位,卫生状况等,达不到要求不准开车。
6、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和总工办负责解释。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严格作业程序,保证各项作业安全,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生产厂专业负责人或岗位负责人制定作业方案;
2.2生产厂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作业;
2.3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负责开具作业票。
3、工作程序:
3.1电气作业:
3.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1.2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1.3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3.1.4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3.1.5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
3.1.6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3.1.7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
3.1.8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许可制度,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1.9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3.1.10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3.1.11 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作业。
3.1.12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或拆下熔断器,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识牌。
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3.1.13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经验人员担任。
3.1.14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线路两侧挂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和设备上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3.1.15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1.16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为1.5米,10KV 以上为3米。
3.1.17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3.1.18 变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有防小动物进入措施,与外界相通的沟、洞应封堵严密。
电缆沟应用沙土填实。
室内有充足的照明。
3.1.19 按国家规定要求装备防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时,要补加接地极,直至合格为止,并做好记录。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2.1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2.2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以及锅筒、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地下室、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2.3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3.2.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3.2.5 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
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3.2.6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提出申请;
2、设备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并填写作业证,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在各类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3、施工场所所属单位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危险性较大的空间内作业时(如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许可证要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厂安全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3.2.7 化验分析: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
2、对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及其有关联,但未盛装过的设备,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化验分析。
3、对未盛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可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化验分析,但应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分析项目一栏内划"/"。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8%-21%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一次,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30分钟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3.2.8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日常进入作业不超过1天,全天停车大检修
期间不超过3天。
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3.2.9 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1名监护人。
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作业时,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3.2.10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作业监护人不在场不得作业。
4、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作业。
5、对违反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