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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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物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湖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业主或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
第四条业主是指购买小区房屋的居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安全等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业主大会”是指小区所有业主进行讨论决定事项的会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由部分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管理与决策的机构。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本规定,并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九条业主应尊重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小区事务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支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保持小区内的安全,不得在小区内进行危险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故意破坏或污损。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八条业主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小区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制定合理的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各类问题和纠纷。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维护小区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尊重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接受业主监督,提供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选出,并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小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义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十章监督和投诉
第四十一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投诉,并要求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协调解决问题。
第四十四条业主之间有纠纷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十章处罚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做出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于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于危害小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报警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不力的情况,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审查。
第六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东湖小区的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东湖小区的业主大会。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如有变动,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湖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希望各位业主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