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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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佚名
【期刊名称】《黑龙江民族丛刊》
【年(卷),期】1988()1
【摘要】今年9月,省人民政府就认真解决我省西部少数民族生活贫困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

这个《意见》包括13项内容: 1.自1987年起,对西部少数民族聚居村中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减免农业税2年,同时,免收提留款中的公积金、公益金2年。

2.自1988年起,对以牧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实行减半定购的政策。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西部少数民族;人民政府;贫困问题;贫困地区;公积金;农业税;黑龙江省;贫困户;公益金;《意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5
【相关文献】
1.现代化过程中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对云南几个少数民族村寨的调查分析 [J], 王彦斌;钱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贫困地区和老区特困乡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J], ;
3.对贫困地区信用社应实行优惠政策 [J], 吴熙瑶
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J],
5.中国“入世”对优惠政策命运的影响——兼论西部大开发及东西部联动协同发展中优惠政策的实行 [J], 古惠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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