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驳回原告诉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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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驳回原告诉求的案例
案例背景
老张和一家建筑公司签了劳务合同,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
老张呢,是个木工,手艺不错,按合同他就是负责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做一些模板搭建之类的木工活。
原告(老张)诉求
老张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了,他的诉求是建筑公司得额外给他一笔钱,大概有两万块呢。
老张的理由听起来似乎也有点道理,他说在工地干活的时候,有几次因为建筑材料供应不及时,他就得在工地干等着,浪费了他的时间,这部分损失建筑公司得赔给他。
而且他还说,有几次工地上临时让他去做一些不是木工的杂活,像是搬水泥啥的,这超出了劳务合同的范围,所以得给他加钱。
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事实查明
法院开始审理这个案子后,就仔细查看他们的劳务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建筑公司负责提供材料,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供应商的问题导致材料延迟,老张的报酬是按照实际完成的木工工作量来计算的,并没有规定建筑公司要为等待材料的时间额外付钱。
而且关于临时杂活的事儿,合同里也有个条款提到,在工地有紧急情况或者整体工作调配需要的时候,老张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协助做一些其他工作,建筑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工作餐补贴或者小的工时补偿(这些都已经给老张兑现了),但不是像老张要求的那种高额报酬。
判决结果
最后呢,法院就驳回了老张的诉求。
法院的法官就跟老张解释说:“老张啊,你签的劳务合同可不是一张废纸,这里面的条款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你说材料供应不及时让你等,合同里没说这得额外给钱;让你干杂活的事儿,合同里也有相关规定,人家公司也没亏待你。
所以你这要求不合理啊,我们只能驳回你的诉求啦。
”老张听了之后,虽然有点不太高兴,但也知道自己没理,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