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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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医院公务用车由院长办公室负总责,汽车队统管理、统调度,车队队长为公车使用管理责任人。

二、医院公务用车实行使用审批制度。

使用人因公外出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填写公车使用审批表,报院长审批,由办公室通知车队,车队出具派车单并派车,车辆使用完毕后,一律返回地点停放。

三、按照规定在市区内办理公务时,原则上不能使用越野车。

四、在节假日、公休日对公用车辆进行封存(急救值班车辆除外)。

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医院公车一律不准在消费娱乐场所、饭店、商场和风景区停放,发现一次,扣除当事驾驶员绩效工资200元(急诊救援情况除外)。

六、对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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