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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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我国对公约的
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
参加国生效。
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以前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合同
形式保留和私法适用保留,但合同形式保留已经撤回:
1.合同形式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
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
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能够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
证明。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实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相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
中国不适用。
我国政府已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公约》所
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相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
2.因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
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
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