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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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巡查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的巡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巡查机构
第三条巡查部门由上级领导机构确定,负责统一协调本单位巡查工作。
第四条巡查部门设立专门巡查岗位,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第五条巡查部门负责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巡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巡查范围
第六条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管理及服务;
(二)社会治安及治理;
(三)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
(四)经济发展及市场监督;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七条巡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巡查范围,保证巡查工作的全面和及时性。
第四章巡查程序
第八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
(一)明确巡查任务,确定巡查地点和时间;
(二)集中力量,分工明确,保证效率;
(三)巡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巡查结果真实有效;
(四)巡查结束后,及时整理报告,交巡查部门审定。
第九条巡查部门应当定期对巡查程序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巡查手段和流程,提高巡查效率。
第五章巡查管理
第十条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巡查任务和巡查标准;
(二)建立巡查档案,记录巡查情况;
(三)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巡查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解决问题。
第六章巡查考核
第十一条对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巡查部门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巡查工作成效,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巡查报告
第十三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撰写巡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巡查部门。
第十四条巡查部门应当对巡查报告进行核实,形成巡查结果,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机构。
第八章巡查纪律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改变巡查计划及路线。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不得纵容、包庇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规定处理。
第九章巡查奖惩
第十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团队进行表彰,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对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进行巡查和发现问题不上报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巡查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