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监督举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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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监督举报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伤保险监督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工伤保险监督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监督举报工作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监督举报工作。
二、监督举报范围
第五条工伤保险监督举报范围包括: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
(二)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违反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监督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三、监督举报方式
第七条监督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书面举报:邮寄至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口头举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
(三)网络举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专用邮箱,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
举报联系方式。
四、监督举报处理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监督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监督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