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占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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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占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7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19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晖郭洪聂敏
【审理法官】孙晖郭洪聂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占桂兰;马洪;李尚昆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占桂兰马洪李尚昆
【当事人-个人】占桂兰马洪李尚昆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铮邢波
【代理律所】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被告】占桂兰;马洪;李尚昆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00: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占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民终19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李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桂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尚昆。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占桂兰、马洪、李尚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晖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聂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尹佳庆
书记员聂书臻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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