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程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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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程序及时限
摘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申办条件、申办流程)
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夫妇双方及一孩户口簿及复印件。
3、由乡统一制定的妇检本。
4、女方同底相片3张。
5、再婚夫妇: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复印件。
6、如男方户籍不在本乡、夫妇双方或女方较长时间不在本乡居住的,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婚育证明。
7、夫妇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本乡,需提供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如跨县区的需加盖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公章)。
8、夫妇双方或一方较长时间不在本乡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
9、公示材料
二、申办条件:
1、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的条件。
三、申办流程:
1、由夫妇双方申请,同时填写《生殖健康服务证申请表》,由所在地自管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手印、育龄妇女小组长、村计生主任、驻村指导员等签字认可后再签上村民委员会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2、女方需亲自到乡服务站作生殖健康检查方可办理。
3、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
四、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
1、怀孕后未经过正当程序或做胎儿性别鉴定后擅自引
产的;
2、遗弃子女或送养子女的;
3、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谎报婴儿死亡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乡计生办1个月内核实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1、婚后连续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
2、婴儿死亡原因不明或下落不清的;
3、婴儿死亡后未及时报告情况的。
六、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必须专人专用,不许涂改、伪造、转让、倒卖,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到当地新闻媒体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本人证件遗失或损毁书面说明、年度内孕检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经原发证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发。
七、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证>办证规定》,已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贰孩生育证》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所持证件无效,发证机关注销并收回生育证件:
1、取得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领取的生育证件;
2、申请人申请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时弄虚作假,其取得的生育证件自始无效;
3、取得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夫妇,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在符合相应的生育条件的,其生育证件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
4、已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夫妇有第四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生育证件,并不在安排。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摘要: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申办材料、申办流程)
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夫妇双方及一孩户口簿
3、由乡统一制定的妇检本
4、女方同底相片3张
5、再婚夫妇: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6、收养子女要有收养证明
7、如男方户籍不在本乡、夫妇双方或女方较长时间不在本乡居住的,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婚育证明。
8、公示材料
二、申办条件:
1、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的条件。
2、女方户籍在本乡。
三、申办流程:
1、由夫妇双方申请,同时填写《二孩生育证申请表》,由所在
地自管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手印、育龄妇女小组长、村计生主任、驻村指导员等签字认可后再签上村民委员会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2、村委会张榜公布七日
3、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上报县计生局。
4、县计生局审核办理。
5、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二孩生育证有效。
四、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
1、怀孕后未经过正当程序或做胎儿性别鉴定后擅自引
产的;
2、遗弃子女或送养子女的;
3、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谎报婴儿死亡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二孩生育证》,乡计生办1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1、婚后连续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
2、婴儿死亡原因不明或下落不清的;
3、婴儿死亡后未及时报告情况的。
六、《二孩生育证》必须专人专用,不许涂改、伪造、
转让、倒卖,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到当地新闻媒体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本人证件遗失或损毁书面说明、年度内孕检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经原发证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发。
七、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证>办证规定》,已领取《贰孩生育证》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所持证件无效,发证机关注销并收回生育证件:
1、取得《二孩生育证》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领取的生育证件;
2、申请人申请《二孩生育证》时弄虚作假,其取得的生育证件自始无效;
3、取得《二孩生育证》的夫妇,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在符合相应的生育条件的,其生育证件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
4、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夫妇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生育证件,并不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