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液体储罐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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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得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得规定。

表4。

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与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得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ﻫ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得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得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储罐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6直埋地下得甲、乙、丙类量得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得较大值。

ﻫ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4.2.2甲、V·A得室外变、配电站与工业企业得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得室外降压变电站。

ﻫﻫ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得规定。

表4。

2。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得直径(m),矩形储罐得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与得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得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ﻫ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得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

石油化工企业准储运设施设计防火标

石油化工企业准储运设施设计防火标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4A 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区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2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3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3;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5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2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且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且小于1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6个;4 单罐容积小于1000m3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罐 防火堤 标准

罐 防火堤 标准

1、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的规定。

其中,甲、乙类液体罐区的总储量200m3≤V<1000m3时,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2的规定。

其中,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m3的地上式固定顶罐,罐距不应小于0.75D,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

当单罐容量V≤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立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防火堤。

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的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2)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4.1区域规划 (6)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4.3厂内道路 (12)4.4厂内铁路 (13)4.5厂际管道规划 (14)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5.1一般规定 (16)5.2装置内布置 (16)5.3泵和压缩机 (2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5.7其他要求 (25)第6章储运设施 (27)6.1一般规定 (27)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6.5灌装站 (33)6.6厂内仓库 (33)第7章管道布置 (35)7.1厂内管线综合 (35)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7.4厂际管道敷设 (37)8.1一般规定 (38)8.2消防站 (38)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8.4消防用水量 (39)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8.8蒸汽灭火系统 (43)8.9灭火器设置 (44)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8.11建筑物内消防 (46)8.12火灾报警系统 (48)第9章电气 (49)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9.2防雷 (49)9.3静电接地 (49)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本规范用词说明 (52)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1)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6)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7)4.1区域规划 (7)4.2工厂总平面布置 (13)4.3厂内道路 (18)4.4厂内铁路 (19)4.5 厂际管道规划 (21)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3)5.1一般规定 (23)5.2装置内布置 (24)5.3泵和压缩机 (3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4)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5.6钢结构耐火保护 (39)5.7其他要求 (40)第6章储运设施 (42)6.1一般规定 (42)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8)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2)6.5灌装站 (55)6.6厂内仓库 (55)第7章管道布置 (57)7.1厂内管线综合 (57)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 (60)7.4 厂际管道敷设 (62)第8章消防 (63)8.1一般规定 (63)8.2消防站 (64)8.3消防水源及泵房 (64)8.4消防用水量 (67)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9)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1)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8.8蒸汽灭火系统 (74)8.9灭火器设置 (75)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76)8.11建筑物内消防 (79)8.12火灾报警系统 (82)第9章电气 (84)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4)9.2防雷 (85)9.3静电接地 (85)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7)本规范用词说明 (87)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可燃液体储罐区防火

可燃液体储罐区防火

可燃液体储罐区防火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汽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28℃的液体,属于甲类液体;重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不小于60℃ 的液体,属于丙类液体;

可燃液体储罐区选址
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
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要点: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备注:有利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要点:2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5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关于表4.2.1的注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增加25%。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 .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 3 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 ℃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 3 ,总容量不大于200m 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4 2 2 (m)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11 页共48 页。

储罐区的防火堤要求

储罐区的防火堤要求

储罐区的防火堤要求字号前言(1)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

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近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

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漏油,防止漏油到处流淌,因此,它的基本要求有两个:其一是防火堤有效容积应能容纳事故漏油;其二是防火堤的设计强度应能承受所纳油品的静压力。

简单地说,就是要满足“装得下”和“装得稳”的要求。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以下简称《石规》都有明确规定:1.对于固定顶罐,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2.对于内、外浮顶罐,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的一半;3.当固定顶罐与内、外浮顶罐布置在同一组时,取上述两款最大值;4.对于半地下油罐,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按其高出地面那部分与容量计算。

另外,《建规》和《石规》都规定,防火堤的实际高度(H)应比计算高度(Hj)高出0.2m,也就是说,防火堤的有效容积是指防火堤0.2m以下的实际容积,即H=Hj+0.2(m)。

关于甲、乙类液体贮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关于甲、乙类液体贮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关于甲、乙类液体贮罐区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规范依据
我公司原设计液氨贮罐紧邻合成综合厂房,该装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本年度技术改造方案将液氨贮罐作为一个重要安全改造项目,改造项目液氨贮罐移装于新规划区原变电站东南方向,移装后关于安全防火间距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差异,故就新液氨罐区距变、配电防火间距设计作一说明:
一、设计规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50号公告,批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016-2006,参照规范,4.2.1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对照新建规划罐区设计总储量标准,规范罐(区)与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应为40米。

二、罐(区)与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规范4.2.1注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三、罐(区)与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参照物的界定
1、规范GB50016-2006,4.2.1项目栏内罐(区)与室外
变、配电站防火间距应为40米,如果将变配电站围墙作为建筑物的参照物界定,按4.2.1所列注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米,而现罐(区)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围墙远大于10米。

2、由于规范GB50016-2006防火间距参照物界定不够明确,帮参照GBJ16-87规范3.3.10注1规定,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米,距其它建筑物不宜小于10米,故现罐区防火堤基脚线外侧距变、配电站构架在27米左右,(不含4#变压器),应在规范之内。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望有关部门查询。

项目处
二OO八年八月三十日。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位置:1.城市边缘相对独立地带;2、城市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3、地势较低地带,在较高地带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设置要求:1.甲类液体采用桶装、瓶装时不得露天存放;2、储罐区与装卸区、办公区以及辅助生产区应分开;3、与架空电力线应满足1021规定。

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甲乙类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依据储量主要分为四个区间即1-50、50-200、200-1000和1000-5000四个储量区间(四个区间5个数即记住15215);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0、50、60、70米;与其他建筑或裙房为12、15、20、25米,与三级耐火等级的防火间距在一二级的基础上退后一个区间,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5米;四级在三级的基础上退后一个区间,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5米,四级与四级时增加10米;与室外变配电的防火间距在四级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10米。

2、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依据储量主要分为四个区间即5-250、250-1000.1000-5000和5000-25000四个储量区间(四个区间5个数即记住5251525、25永远在一起,即5、25、L5、25五个数字);其2区间的防火间距同甲乙类,但与室外变配电的防火间距是24、28、32、40米(记住第一个是24、然后每一个等级增加4,最后等级增加2个4);3、确定防火间Ii时注意事项:a、1立方米甲乙类液体二5立方米丙类液体;b、防火提外基脚线距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c、固定顶储罐与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桶装堆场与民用建筑、甲类厂房(仓库)防火间距增加25%,且与单多层民建、裙房、甲类仓库(厂房汴小于25米,与明火等地点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乘以1.25;d、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四级耐火等级来确定;e、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

C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f、采用直埋地下的卧式罐时,当V单≤50立方米、V总≤200立方米时,发挥好几家可减少一半。

危化品储罐的基本要求

危化品储罐的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基本要求
一、液体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同而要求有不同的防火间距。

如果建筑物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类液体储存总量在50t以内,防火间距可为12m,在200t以内,可为15m,在1000t以内,可为20m。

二、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与储罐形式和单罐容量有关。

储存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小于或等于1000t,防火间距可为0.75D。

大于1000t,为0.6D.浮顶储罐为0.4D,卧式储罐不小于0.8m.
注: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三、防火堤建设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具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储罐的安全附件
储罐的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如进出液体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通气管、阻火器和呼吸阀等基本附件应当完整好用。

五、液体危险品的装卸
主要注意静电的消除,流速不应大于4.5m/s。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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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且其高度应为1.0~2.2m ,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 ℃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 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 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 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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