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0〕23号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4.5--青岛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关于保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一、管理规定1、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3、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5、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6、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7、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8、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让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入工程现场,并用于工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必须全部拆除,不留隐患,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建管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抽查工作时间和范围(一)抽查工作时间抽查工作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1年6月结束,原则上每月进行1轮,共进行12轮。
(二)抽查工作范围抽查工作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抽查工作内容抽查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
(一)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受检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法人授权书、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配备,各方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等质量行为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受检工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情况受检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受检工程扬尘治理“六项措施”落实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
三、抽查工作程序1.受托机构随机组织人员,组成抽查组,直奔受检工程,出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告知书”(附件1)并亮明身份,交底抽查工作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听取工程概况介绍,深入现场开展实体检查,查阅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2.工程抽查有关情况,抽查组进行详细记录,存在问题当场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日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经营、使用。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解决我市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使用安全及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管理要求1、建筑工程内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必须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建筑工程内的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必须列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或肢解分包。
其它设备安装工程如:100万元及以上的通风空调、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和智能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建筑给水、采暖、电气工程的施工范围如下:给水工程:建筑物外围1.5米范围内。
采暖工程:建筑物热力入口井或换热站后。
电气工程:自低压配电始。
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设备安装施工的范围,且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3、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工程,特别是对供水、供热、供电等安装工程的管理,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严禁无资质和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4、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安装专业技术力量满足管理要求。
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安装专职质量负责人,同时,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配备施工现场安装专业人员。
5、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技术交底、样板领路制度,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安装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
监理资料归档整理注意事项模板

2、如果建设单位手续不齐,给建设单位发工作联系单,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哪些手续
3、注意各种文件的先后顺序和逻辑关系。
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中含材料联合验收备案表。
5、注意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6、如设计图纸无节能专篇,须单独提供。
7、图纸需要有审图中心盖章。
2、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注意年审日起不能过期,如果过期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办理并及时更新资料。
3、核对分包资质是否超资质范围。
4、特种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电工架子工电焊工信号工等。
5、商砼备案分包:资质营业执照合同、使用说明书、备案。
6、分包主要包括:防水、深基坑、锚杆、劳务、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能够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包(青建管建字〔 〕24号)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盖公章,要注意要有施工单位内审表。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总监签字,注意和安全专项方案报审分开。(质量方面专项方案具体内容附件四)
卷三
进度文件
工程开工令
开工报审表
工程暂停及复工
1、开工报审表采用监理规范表B.0.2,后面附件包括工程概况鲁JJ-001、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鲁JJ-0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鲁JJ-003
开工报告鲁JJ-006。2工程开工令采用A.0.2,总监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盖单位公章。
卷三
进度文件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2、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分专业编写,包括深基坑支护、土建、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质量通病治理、扬尘防治等监理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审核、盖总监执业章和公司公章,监理细则日期在规划之后。其它要求同监理规划。
房屋建筑

(土建专业)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砂石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石灰桩地基、灰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
A、复合地基载荷试验B、单桩载荷试验C、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D、原位测试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
A、浇筑混凝土的重量B、浇筑混凝土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C、施工荷载D、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施工荷载3.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力学性能B、重量偏差C、力学性能或重量偏差D、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4.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力学性能B、重量偏差C、力学性能或重量偏差D、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5.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抗震钢筋,可以采用以下牌号的钢筋()。
A、HRB400EB、HRB500C、HRBF335D、HRBF4006.根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标准养护室中的温度和相对温度应控制在()范围。
A、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B、温度25±2℃,相对湿度95%以上C、温度20±2℃,相对湿度90%以上D、温度25±2℃,相对湿度90%以上7.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涂料防水层(如:聚氨酯)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 1 -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建管质字〔2010〕23号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自控能力,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由企业分管质量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本企业施工(监理)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巡回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责任履行、现场实体工程质量控制以及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等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及处理情况等应即时填写或粘贴到《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中相应位置(样式参照附件1)。
同时,应在施工现场会议室开设企业月度检查公示栏,将企业每月检查情况予以张贴公示。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跟踪复查,切实做到闭合式管理。
二、实行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制度。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师在建筑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中,应即时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附件2)。
首次进场监督检查时,应首先检查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制度执行情况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以及施工操作面质量控制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好企业质量管理责任。
三、严格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管理。
《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是施工、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记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记录,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
检查,即时如实地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有效。
建筑工程项目每施工标段必须按要求配备一套质量管理手册,施工企业《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保管,监理企业《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由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工程监督工程师负责收存竣工验收档案。
对不严格执行该制度或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予安排竣工前检查,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1:1、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
附件2: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
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公司
质量检查记录汇总表
注:本表可附页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表
被检查人:
检查人:
被检查人:
检查人:
附件2:
监督登记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地点:
土建监督工程师:电话:
设备监督工程师:电话:
投诉电话:85062620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使用说明
1、本手册按建筑工程项目标段填写,每项目标段配备一本手册,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保管,存放于施工现场办公室,申报竣工验收时,交土建监督员收存入竣工验收档案。
本手册主要为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质
量监督过程中,对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管理等情况的记录。
2、监督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即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同时将检查信息登录《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3、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巡查、拉网检查及专项检查等记录均应记入或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
4、相关责任单位收到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罚款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交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时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
5、统一格式监督交底记录外的其他监督工作要求可采用手写的方式填写到空白处。
6、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处理意见”栏应填写发出整改通知及处罚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纪要、设计方案、专项验收记录等。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序号检查日期检查人处理意见备注1
2
3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质量监督登记日期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
各栋号明细表
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开工日期备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一)
(结构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二)
(装饰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三)
(电气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四)
(水暖部分)
质监工程师首次进场监督检查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样板间(套、墙、层、区)检查验收记录
样板验收内容
各责任主体验收意见
各责任主体验收日期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督检查意见:
监督工程师:年月日样板验收内容
各责任主体验收意见
各责任主体验收日期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督检查意见:
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
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及缴纳罚款收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及复工通知书
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