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辽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推动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省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
多年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对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普查和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大政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31日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为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便民移动餐车,规范便民移动餐车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根据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移动餐车”,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服务业委发展规划的,以机动车辆为载体从事便民快餐服务的售卖餐车。
第三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选择,将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是便民移动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餐车运营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履行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便民利民,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2015年8月底前,设立大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将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海域及农村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大政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意见大连市统计局为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实现统计调查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业务专网在线共享的工作模式;由层层汇总、逐级上报转变为同步共享,消除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和影响;建立既能有效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各类经济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又能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便于统计调查单位填报、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负担的统一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基本原则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坚持全面统一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国家统一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认定调查单位、统一实施联网直报、统一编制数据处理软件。
二、工作任务全市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1年年报开始,到2012年底前,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科技、能源等主要专业的全面调查企业范围内实施一套表,实现企业原始数据联网直报。
2024年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
2024年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一、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服务业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如教育、医疗、金融、旅游等领域占据了国民经济的重要位置。
为了全面掌握服务业发展的状况,加强对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至关重要。
回顾2024年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如下:1. 加强调查与数据采集能力。
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提高调查对象的覆盖率,加强对企业、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调查。
增加投入,提高采集数据的精度和时效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拓宽统计核算的范围。
服务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兴服务业如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快速崛起。
在统计核算中,要适应新形势和新发展,统计并认可这些新兴服务业的规模和贡献度,确保统计数据更全面和准确。
3.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结果公开机制。
将服务业调查结果公之于众,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鼓励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服务业数据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通过数据的公开,促进服务业与其他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深入。
4. 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价机制,提高数据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环节的监控,确保数据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
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服务业统计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要加强对统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保证统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工作要点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提高调查对象的覆盖率。
通过完善调查制度,拓宽调查对象的范围,确保服务业各个细分领域的数据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统计。
2. 强化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
加大对数据采集工作的投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加强数据整理和清洗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符合国际统计标准。
3. 加强服务业统计与其他领域的数据对接。
服务业与其他领域的数据相互关联,加强数据交流与对接,为政策决策提供更为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3•【字号】大政办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3日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大政办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大政办发[2008]18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本职、默默奉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在保证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财政局办公室、金州区政府办公室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王强、尹元江、汪锦、程雁霞等同志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政府领导、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服务,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对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授予中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等46个单位“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吴笑姝等62名同志“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加快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率先全面振兴、构建和谐大连做出新的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辽政办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统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2.取消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制定全省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大政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代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大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四)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五)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七)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审定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事宜;(九)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1.14
•【字号】大政办发〔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发展“十三
五”规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4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杨晓光为组长,副市长胡伟为副组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统计局为牵头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力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大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地方税收征纳关系。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积极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实现一级稽查、分类管理。
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快信息化工程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积极推进国地税双方深度合作,提高征管工作效能。
(二)加强纪检监察,进一步强化税务廉政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强化内部督查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三)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四)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研究全市地方税负总体水平,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及市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地方税收优惠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用人单位和就业的影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08] 25号)、《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08] 29号)要求,现就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要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全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履行和享有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工资浮动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与职工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共渡难关。
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
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
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大劳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大劳发〔2009〕9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就业局势,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起,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实施裁减人员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和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五)《被裁减人员名单》;(六)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采暖费基金统筹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报告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
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四、用人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后,要及时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在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鞍政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制度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9号)精神,及时了解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和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需要,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
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共涉及14个门类、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8个小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大政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大政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8]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46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31件、继续执行194件,现予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
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4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大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局级建制,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经济协作和协调完成国家、省交办的扶贫任务及外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连机构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政府经济交流合作办公室。
(二)将市政府研究室职责交给市发展研究中心。
(三)将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四)增加负责大连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五)增加对全市政府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指导、督查、考评职责。
(六)加强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政府和部门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17•【文号】国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9.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服务贸易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XXX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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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10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 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 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
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服务业委主任为副召集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二)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
要落实由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三)积极组织实施服务业限额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调查表联网直报。
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置报表设备,确保联网直报。
三、不断强化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一)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附件:1.大连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大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附件1:
大连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广田副市长
副召集人:李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邢战坤市统计局局长
张跃良市服务业委主任
成员:孙德忠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忠德市经信委副主任
张鹏越市教育局副局长杨代刚市科技局副局长刘庆堂市民委副主任
陈蔓莉市公安局总会计师唐焕臣市民政局副局长徐颖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敬市财政局副局长丛林市人社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