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___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h
4
狭义亲属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发生的 社会关系
(1)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2)人的出生是产生亲属关系的自然原因。 (3)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h
5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关系和称谓
身份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称 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等数。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
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h
31
(二)旁系血亲计算法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 一方位置上数至该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至该同源人后,再往下数至另一方,也是每经 一代为一亲等,最后所得的亲等数即为该两个 亲属间的亲等。
h
32
二、寺院法计算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h
1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的社会关 系。
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h
2
一、亲属的概念
(一)广义的亲属和狭义的亲属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
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
h
3
狭义的亲属
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 关系且相互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其中体现的宗法等级观念,封建礼教 观念,重男轻女观念等对我们深刻认识古 代中国的政治、社会伦理很有帮助。
h
37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
h
23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父系亲和男系亲有时有重合。
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定义如下是有关亲属关系的定义:一.民法上的亲属概念1.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血亲词语解释: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词语解释: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6.拟制血亲词语解释: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直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8.旁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9.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二.民法上亲属的功能1.未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z重要婚姻家庭法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一)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二)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三)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例证。
四、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其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集合
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P5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P33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P46(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P54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P62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P653.姻亲P664.亲等P70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
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
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第四章婚姻的成立必记内容:1.结婚P79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聘娶婚P82 (始创于西周)3.婚约P94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第三章_亲属关系原理共18页
1.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
2.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亲和外亲两种。明、
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和妻亲三种。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
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第三节 亲 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学习本章应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
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
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
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的概念和范围;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
返回
第三节 亲 等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
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
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参见全书末附的《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图》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 夫或妻子。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
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
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
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
参见全书末附的《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 返回
婚姻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
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法第三章中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旨在维护和保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亲属关系原理是指在亲属关系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婚姻法第三章对亲属关系原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平等原则、相互保障原则、和睦相处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是亲属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这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权益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制。
同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其次,相互保障原则也是亲属关系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父母、子女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和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这意味着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和帮助,父母应当尽力照顾和保护子女的成长,子女则应尊敬和关心父母的健康和幸福。
另外,和睦相处原则也是婚姻法第三章关于亲属关系原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和睦相处,遵循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积极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和问题。
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包容和关爱,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综上所述,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提出了平等原则、相互保障原则和和睦相处原则等一系列重要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提出,旨在维护和保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各个家庭成员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共同努力打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西方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西方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篇一: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自考《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初会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第二节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婚姻家庭法概况(一)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概况(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概况(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延续(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二)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婚姻法》(三)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二、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二)调整对象的性质1.人身关系2.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广泛性(二)伦理性(三)强行性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和其他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国际条约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八、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九、禁止重婚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十一、禁止家庭暴力十二、禁止虐待和遗弃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五 代 以 内 直 系 血 亲 和 旁 系 血 亲 图
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为配偶关系发生的 时间。 2.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 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 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两 者均可使配偶身份不复存在。
皇太极
•2 顺治 •1 康熙
二亲等直系血亲
例:用罗马法计算清代多尔衮和康熙的亲等
努尔哈赤
皇太极
多பைடு நூலகம்衮
顺治
康熙
四亲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创自天主教的教会 ‘、 法规) ⑴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直系血亲的亲等时与罗马法适用同一规 则,即以一世为一亲等。 ⑵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先从己身上数(己身不算)至己身与对方(即 与其计算亲等者)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 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 又得一世数;如果两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 亲等,如果两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方 定其亲等。 等者从一,不等者从大。
3.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直系血亲时,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辈为 一代。例如:上数至父母为两代;至祖父母、外祖父 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旁系血亲时,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同源 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 如两边代数不同,取世代数大的一边订代数。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概说P61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既爱他那个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亲属的区别。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亲属关系确定的,识记亲属关系的发生途径领会古代型亲属制度和近代型的亲属制度的主要区别识记下列概念:宗亲、外亲、妻妾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终到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识记亲属分类的各种依据(以发生原因为依据的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使间接的。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系那个户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接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许愿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识记配偶的概念、领会配偶作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中介的意义识记血亲的概念、领会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血亲和半血缘血亲的区别识记若干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范围的外国立法例1、非概括主义的规定。
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3章亲属教材
2、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相互之间有着天然的血缘 关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本无天然的血缘 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着相同 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A、基于出生自然形成。 B、不受婚生或非婚生影 响。
高祖父
曾祖父 曾叔伯祖父
祖父
叔伯祖父
父亲
叔伯
自己
兄弟
子
侄子孙Βιβλιοθήκη 侄孙曾孙玄孙
(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 “来归之妇”,即嫁入本族的女子。
(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 “在室女” 、“大归”(已嫁妇女归母家
后不再回夫家,叫大归 )
外亲
1、概念 又叫外族、女亲等。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
3.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这世界上的人.ppt
父、母
自己
儿子、女儿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姨舅姑、叔伯 兄弟姐妹
侄子女、外甥
自己
父母 配偶
子女
姨舅姑、叔伯 兄弟姐妹
侄子女、外甥
案例1:
张三与其舅舅的孙女情投意合,当他们 达到结婚年龄欲办理结婚证时,却遭到双 方父母的反对,理由是他们是亲戚,而且 不同辈份。请问:
2、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 代数定其亲等数。 曾祖父
祖父
父亲
自己
(2)旁系血亲计算法 1)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 2)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
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
3)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两个亲等数相 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3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寺 院 法 的 旁 系 血 亲 亲 等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一)
(一)
(一)和(一)相等
则亲等为(一)亲等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则亲等为(二)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二)
(一)
(二)和(一)不等,则取 其大,则为(二)亲等
3、寺院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似 姻亲的亲等数以配偶为中介
我 国 《 婚 姻 法 》 “ 代 ” 的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
则为(二)代旁系血亲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三)
(三)
(三)和(三)相等,则为 三代旁系血亲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三)
(二)
(三)和(二)不等,则取其大 ,则为(三)代旁系血亲
案例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罗马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 法: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 (不计己身),一世为一亲等 父母为一亲等 祖父母为二亲等 子女为一亲等 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
亲属关系原理
高祖父母 ⑤
曾祖父母 ④ 祖父母 ③ 父母 己身 ② ①
己身
子女
①
②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⑤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和该旁系 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取相同的数值;两边 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方的数值。 ③ 外祖父母 ③ ③ 外祖父母 ④
②母 舅 ② ②母 ① 己身 舅 ③ 表妹 ② 表侄女①
①己身——表妹 ①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登记 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是 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 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 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 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 间便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 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解除。
(3)祖孙之间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1)亲属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早建立的人际间社会关系,也应该看作是人类社会本身的最基本的构成细胞,也是人类社会的最原初的胚胎。
因此,研究人类社会的最初起源,探索它的建构奥秘,也应该以亲属关系作为起点。
但是,长期以来,人类学界对于亲属关系的研究没有遵循正确的原则,其中,对亲属关系研究发生重大影响的,是英国功能论社会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按照这种观点,亲属关系是以‘一男一女’所构成的夫妻关系为基础。
因此,他们把整个亲属关系网络,简单地归结为夫妻间的‘二人关系’所建立的基本家庭的延伸。
所以,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在亲属结构(la structure de la parenté)的研究中,首先应该抛弃传统人类学中由英国人类学家芮克里夫.布朗(Alfred Reginald Radcliffe-Brown, 1881-1955)所奠定的的功能论结构分析法。
依据这种功能分析法,亲属结构分析必须从生物学意义上所建立起来的单个家庭的最简单结构开始,把家庭看作是由父亲、母亲及孩童所组成的基本单位。
芮克里夫.布朗为此加以归纳说:这「是为了将复杂得多种多样的亲属关系,简化成一定类型的秩序,然后,使我们有可能在这样的多样性底下,发现一个有限的一般原则,......」(Radcliffe-Brown, A. R. 1941: 17),芮克里夫.布朗甚至认为,任何亲属关系都是以夫妻间的二元关系所建构的家庭作为基础,所以,「任何社会的亲属结构,都是由一些二元关系所组成的(the kinship of any society consist of a number of dyadic relation)......」(Radcliffe-Brown, A. R. 1940: 6)。
列维·施特劳斯认为,把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简单地归类为夫妻间的「二人际的关系」,将完全忽视亲属关系中所包含的极其复杂的社会性和生物学血缘性两方面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交错的关系网络,也会忽视其中隐含的自然和文化两方面相互渗透的组成因素;而且,更重要的,它将完全忽视形成和改变亲属关系的内在因素,忽视亲属关系再生产的基本机制,忽略了亲属关系之所以能够持续地存在、并一代又一代地延续和更新的根本动力。
人伦的基本原理
人伦的基本原理
人伦的基本原理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和观念,将之形成一种道德、常规和传统的规范。
其基本原理包括:
1.亲情关系:家庭是人伦的基本单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是人伦关系的基础。
亲情关系强调尊重和关爱,必须维系好家庭关系,使家庭成员间有更多的信任和情感。
2.友情关系:友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强调诚信、真诚和互信。
友情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
3.爱情关系:爱情关系是生命中最为温暖、甜蜜的情感,是以真诚、忠诚、爱和责任为核心的情感关系。
爱情关系需要双方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在生活的磨练中变得更加深厚。
4.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指个人和群体间相互尊重、彼此关怀和共同进步的态度和行为。
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他人权利和尊严,认真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是社会公德的重要表现。
5.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互利互惠等。
这些规范是社会生活顺畅发展的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重点)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认识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在婚姻家庭中的意义;了解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熟悉有关亲属类型的名词术语;重点掌握亲系和亲等的相关知识。
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如:【09、1简答】、【08、1多选、名词解释】、【07、10名词解释】、【06、10单选、多选、案例】、【05、10多选、名词解释】、【04、10单选、名词解释】、【03、10单选、多选、简答】、【02、10单选】。
串讲内容:1、亲属的概念(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亲属,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把握亲属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1)配偶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
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②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
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现将不同种类的姻亲列示于下:★血亲的配偶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
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这种姻亲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这方面的例证。
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3、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世界各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种是非概括主义的规定。
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这些事项包括禁婚亲、亲属身份权、监护、扶养和亲属继承等等。
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统一的概括性规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4、亲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1)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己身与祖之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我国现行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之分具有不同的意义。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互相重合,有时各有所指,例如:己身与伯叔之子女 (堂兄弟姐妹),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己身与姑之子女,虽是父系亲,但不得称其为男系亲,因其间已有女子介入。
(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上至曾祖、高祖,下及曾孙、玄孙(长辈兼指父母双系,晚辈兼指男女两性)……概莫能外。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例如:兄弟姐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伯、叔、姑因同源于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等等。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
例如:儿媳与公、婆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夫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女婿与岳父、岳母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妻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为旁系姻亲,因为己身与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兄弟姐妹为旁系姻亲,因为夫或妻与其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
(4)行辈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父母辈和高于此辈的是长辈亲属,与己身处于一辈的是同辈亲属,子女辈和低于此辈的是晚辈亲属。
注意: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既是配偶,必为同辈。
5、亲等(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很高)(1)亲等的概念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2)亲等的计算方法①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②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
其计算规则如下: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
由于旁系血亲的行辈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将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规则与寺院法的相比较,前者显然优于后者。
且为当代多数国家所采用。
(3)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在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中,都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例如:父母子女为两代内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三代内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为四代内直系血亲,高祖父母与玄孙子女、外高祖父母或外玄孙子女为五代内直系血亲。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内的旁系血亲;同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是四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是五代内旁系血亲。
6、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选择、案例,考查频率很高)亲属关系的变动(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的发生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便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