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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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重点)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认识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在婚姻家庭中的意义;了解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熟悉有关亲属类型的名词术语;重点掌握亲系和亲等的相关知识。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如:【09、1简答】、【08、1多选、名词解释】、【07、10名词解释】、【06、10单选、多选、案例】、【05、10多选、名词解释】、【04、10单选、名词解释】、【03、10单选、多选、简答】、【02、10单选】。

串讲内容:

1、亲属的概念(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

亲属,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把握亲属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

(1)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②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

(3)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现将不同种类的姻亲列示于下:

★血亲的配偶

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

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种姻亲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这方面的例证。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3、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世界各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种是非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这些事项包括禁婚亲、亲属身份权、监护、扶养和亲属继承等等。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统一的概括性规定。按照我国《婚姻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4、亲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祖之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我国现行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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