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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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安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刘亚东行政机关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通常将其称之为“行刑衔接”,其实质是行为人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转向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称之为“两法衔接”。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对行为人课以的行政责任,但当行为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保护的内容时,仅追究其行政责任无异于纵容犯罪,这种情况下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对其实施刑罚,通过“惩恶”的手段实现法律的价值。

食品违法有着普遍社会危害性、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在严厉依法查办各种食品违法行政案件的同时,特别要注意“行刑衔接”,把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有罪不移和降格处理。

一、“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和刑法是七大部门法中重要的法部门,地位相同、功能互补,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没有高下主次之分,但是,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他们之间又存在着联系,“行刑衔接”就是联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这种联系做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又用否定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加以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国务院二〇〇一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判断根据:刑法中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除了非法经营案可能涉及到食品犯罪以外,没有对食品犯罪另作规定。

所以,目前判断是否涉嫌食品犯罪的依据就是刑法中罪的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

干货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制作方法及范例

干货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制作方法及范例

⼲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制作⽅法及范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并抄送同级⼈民检察院时使⽤的⽂书。

该⽂书是对外使⽤的法律⽂书,适⽤于⾷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涉嫌犯罪的⾷品药品违法案件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使⽤。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制作内容及⽅法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为⼀式三联填写式⽂书。

第⼀联存档,第⼆联交被移送公安机关,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

该⽂书包括⾸部、正⽂和尾部三个部分。

(⼀)⾸部。

包括:1.⽂书名称。

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书编号。

其形式为:(地区简称)+⾷药监+执法类别+罪移+〔年份〕+顺序号。

(⼆)正⽂。

包括受移送部门和移送的法定依据。

1.受移送部门名称。

应填写公安机关名称的全称。

2.移送法定依据。

在正⽂中引⽤的法律条⽂有:⼀是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进⾏审查的时限以及是否⽴案的规定,依据《⾏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条;三是关于⾏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主要是依据《⾏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条。

(三)尾部。

包括制作⽂书的⾷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制作⽂书时间以及附件。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制作注意事项(⼀)⾷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品药品违法⾏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

(⼆)移送涉嫌⾷品药品犯罪案件,在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同时,还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已作出⾏政处罚的,应当附有⾏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收缴收据;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

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

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1.建立完善部门合作交流机制①建立联系与沟通交流机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办和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各自指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

两部门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流讨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②建立信息通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线索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需要联合采取行动的,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组织大规模打假行动前及在查处大型制假售假违法案件时,或者需要控制现场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或逃匿而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及时出动警力予以协助。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建立行政协助机制。

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产品抽样检验、协助现场调查和审讯、产品追缴、企业和产品信息核实、专业意见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资料、银行账户、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方面的信息。

2.积极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组织证据材料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是指在处理食品药品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将案件移送给相应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标准和程序。

食品药品案件是指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伪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一、案件移送的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2. 依法移送原则,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3. 综合考虑原则,在移送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移送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案件移送的程序。

1. 移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移送审批,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3. 移送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移送案件的决定通知相关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移送机关开展工作。

4. 移送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确保移送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了结案件。

三、案件移送的标准。

1. 社会危害程度标准,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性质标准,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行政违法的案件,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处理或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

3. 情节严重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四、案件移送的意义。

1.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构建打假制劣联动机制,提高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之间、系统内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执法机构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本机关不具有相应的职能,而将其移送给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机关予以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同级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也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上下级之间、本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执法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

第四条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案件,由州局稽查处办理。

州局稽查处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中,要正确掌握、准确区分食品药品行政违法与食品药品犯罪之间的界限,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移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之间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由州局稽查处归口移送。

上级主管局发现的案件,上级主管局可根据案件客观实情直接查办;或将其移送移交至辖区内任何一个下级局管辖办理,下级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回复相关情况。

下级局发现的案件,认为由上级局办理为妥,或依法应由上级局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上级局;若需要移送同级其他局的,应经上级主管局同意后方能移送。

第六条州局内设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应以处室职责划分为前提;各处室应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机构的,应以接收机构负有对应工作职责为前提。

第七条对社会公众通过现场举报、书面材料反映、电话投诉等方式,向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检举揭发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理处室队为首问责任机构,受理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将所受理的事项作分门别类处理或移交,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原送部门,由原查办案件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附件
(公 章)
x年x月x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抄送xxx人民检察院,存档(1)。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x号
xxx公安局:
xxx(当事人)涉嫌xxx(犯罪行为)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移送犯罪标准和规定

移送犯罪标准和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可能遇到的几类涉嫌犯罪案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分工,质监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可能遇到下列几类涉嫌犯罪案件:(一)产(商)品质量领域的犯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50条、52条、61条、62条、《标准化法》第20条和《刑法》第140条、146条、147条、149条的规定,质监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下列几种涉嫌犯罪的情况: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

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7条,《刑法》第229条、231条的规定,在产品质量领域,以上2罪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二)计量领域的犯罪1、诈骗罪。

根据《计量法》第28条、《刑法》第266条规定,在计量领域,该罪主要表现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根据《计量法》第29条,《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该罪在计量领域主要表现为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6条、《刑法》第280条规定,该罪在计量领域主要表现为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三)认证认可领域的犯罪1、受贿罪。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59条、《刑法》第387条规定,该罪在认证认可领域主要表现为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参考标准
罪名
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和结果
构成犯罪证据要求
法律法规
0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的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罪名,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关于药品监督执法中刑事案件的移送

关于药品监督执法中刑事案件的移送
对应的。
些 有组 织有 分 工 的犯 罪 集 团 , 药 品 生产 的“ 下 T 厂 ” 如 地 。生 产 销
售 假 劣 药 品罪 侵 害 的客 体 是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国 家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定。
2 主 观方 面 , ) 生产 销 售假 劣药 品罪 属 间接 故 意 。包括 两 部分 :一 是 行 为 人 明知 生 产 或 销售 的 是 假劣 药 , 而且 其 生 产 或 销 售 行 为 可 能
国务 院 《 政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行 ( 《 送 规定 》 第 三 条规 定 , 移 ) 违法 事 实 涉 及 的 “ 额 、 节 、 成 的 后果 金 情 造 等 ”根 据 《 法 》 于 “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序 罪 、 害社 会 管 , 刑 关 破 妨
对 于 药 品刑 事 案 件 的认 定 有 较 强 的专 业 技 术 性 , 自的 理解 不 尽 相 各 同 , 然 《 品 管 理 法 》 《 法 》 关 条 款作 出 了 原 则 规 定 , 在 实 虽 药 与 刑 有 但
际操 作 中 , 定 仍 存 在 不 少 困难 , 成 生 产 销 售 假 劣 药 品 罪 的 违法 认 构 行 为 通 常 具有 以下 几 个 特 征 :
则 ” 即 行 为 人实 施 违 法 行 为后 无 法 证 明 自己 主观 上 无 过 错 , 推定 . 就 其有主观过错。 3 把 握 “ 事 不 再 罚 ” 关 键 是 正确 认 定 “ 一 的 同一 个 违 法 行 为” 对“ 同一 个 违 法 行 为 ” 的认 定 区别 不 同情 况 : ) 指一 个 独 应 1是 立 的违 法 行 为 。 谓 独 立 . 指 行 为 从 开 始 到终 结 的 一个 完 整 的过 所 是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食品案件移送法律依据(3篇)

食品案件移送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品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食品案件移送概述食品案件移送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食品案件移送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食品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根本大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其中,食品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第一百一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食品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设疫苗违法犯罪移送标准

设疫苗违法犯罪移送标准

设疫苗违法犯罪移送标准
在疫苗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着疫苗安全和公共卫生,为了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严格规范违法犯罪移送标准,加大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首先,针对疫苗生产领域,对生产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进行严厉
打击。

生产假冒伪劣疫苗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相关责任人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疫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格惩处,绝不姑息。

对于生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疫苗生产领域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其次,对于疫苗接种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大移送力度,严惩不法
分子。

对于在疫苗接种过程中故意违法行为,如非法收费、虚假宣传、强迫接种等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疫苗接种违法犯罪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接种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接种权益和健康安全。

再者,对于疫苗销售和流通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加大违
法犯罪移送力度。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疫苗和过期疫苗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

加强疫苗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疫苗违法犯罪移送标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苗销售领域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设立疫苗违法犯罪移送标准,对于维护疫苗安全和公共卫生具有重
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和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共同维护疫苗领域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医药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制度

医药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制度

医药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制度
1. 举报渠道,制度应当明确规定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书面举报等多种方式,以便公众和医务人员可以方便地举报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

2. 保护举报人权益,制度应当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避免举报人受到报复或打压。

3. 移交程序,制度应当规定举报线索的移交程序,明确移交的对象和部门,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调查。

4. 处理机制,建立问题线索的处理机制,包括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和追责。

5.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医药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安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刘亚东行政机关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通常将其称之为“行刑衔接”,其实质是行为人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转向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称之为“两法衔接”。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对行为人课以的行政责任,但当行为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保护的内容时,仅追究其行政责任无异于纵容犯罪,这种情况下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对其实施刑罚,通过“惩恶”的手段实现法律的价值。

食品违法有着普遍社会危害性、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在严厉依法查办各种食品违法行政案件的同时,特别要注意“行刑衔接”,把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有罪不移和降格处理。

一、“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和刑法是七大部门法中重要的法部门,地位相同、功能互补,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没有高下主次之分,但是,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他们之间又存在着联系,“行刑衔接”就是联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这种联系做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又用否定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加以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国务院二〇〇一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判断根据:刑法中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除了非法经营案可能涉及到食品犯罪以外,没有对食品犯罪另作规定。

所以,目前判断是否涉嫌食品犯罪的依据就是刑法中罪的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2009年6月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2009年6月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2009年6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

为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

国家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二、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按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与公安、司法机关积极联系、加强沟通,建立有效协作机制,认真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

对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许可证件等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及提供广告宣传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共同犯罪的,应一并移送。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两法衔接法律问题-优质PPT文档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两法衔接法律问题-优质PPT文档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两法 衔接法律问题 及证据移送标准
2017年7月 广元
CONTENTS
Part 1
“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Part 2
涉食药犯罪的概念和罪名
Part 3
证据收集固定以及证据行刑转化
Part 4
具体罪名的证据认定问题
“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无 缝对接,以期能够达到法治的协调统一。近年来,这类问题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涉食药犯罪的概念和罪名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结果犯)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罪名及关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 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 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 格产品流入市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的;
必选
只要有证据达 到此三类之一 即可立案追诉

食品案件的移送

食品案件的移送

食品案件的移送王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19年9月16日,某市一市场旁的流动摊贩王某售卖疑似“壮阳类”食品,无厂名厂址等信息。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快筛快检,并将涉案食品送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经检验,涉案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售卖上述违法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且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局立案处理。

简要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王某售卖的疑似“壮阳类”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局立案处理,是职责所在。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值得肯定。

实务中,除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外,主要应当把握涉嫌食品犯罪的类型及移送标准。

执法中涉嫌食品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类型:其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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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第一时间予以移送和接收。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按销售劣药罪移送和接收。

的,按照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符合以下情形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1.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3.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4.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5.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和接收,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一)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移送和接收标准的,且假药、劣药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假药、劣药尚未销售,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定罪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和接收。

(二)生产、销售劣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或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和接收。

八、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移送和接收:(一)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
(二)买卖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薛城区巨山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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