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八章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1. 建设工程法规的定义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管进行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文件的总称。
2. 建设工程法规的分类2.1 基本法律2.1.1 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设工程的组织、估算、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2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建筑领域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2.2 专项法律2.2.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的专项法律,主要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2.2.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管理的专项法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2.3 相关规章和标准2.3.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设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布置设计、装饰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2.3.2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工艺的选择、施工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相关知识概述3.1 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进行指导。
3.2 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判标准,包括结构安全、功能完好、环境卫生、材料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验收标准会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等级进行具体规定。
4. 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法规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地铁、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等工程类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重点内容解析1.注册管理(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执业管理(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主要有: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法律体系(一)重点内容解析1.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授权法等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我国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法》等。
建设工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相关知识重点
1.建筑规划管理
–建筑规划的编制要求及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区别
–建筑用地规划的基本原则
2.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
–建筑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3.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建筑监理管理
–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监理责任与义务
–监理报告的编制及提交
5.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建筑验收与竣工
–建筑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手续办理
三、建设工程监管机制
建设工程的监管机制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质量安全等方面。
监管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
结语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严格遵守法规,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建筑从业者能够深入学习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
以上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 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源自 度5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 度
第二节民事诉讼制 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 纷主要种类和法律
解决途径
第三节仲裁制度
第四节调解、 和解制度与争
议评审
第五节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 制度
作者介绍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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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施工文物保 护制度
第二节施工安全生 产责任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施工安全生 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节施工现场安 全防护制度
第四节施工安 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
理
第五节建设单 位和相关单位 的建设工程安 全责任制度
1
第一节工程建 设标准
第二节施工单 2
位的质量责任 和义务
3 第三节建设单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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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5 第九节建设工
程法律责任制 度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 业资格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制度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 执业制度
第二节建设工程承 包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制度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 用体系建设
第二节劳动合同及 劳动关系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 同制度
第三节相关合同
第二节施工节约能 源制度
第一节施工现场环 境保护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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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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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霸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霸笔记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考点1、法的形式情形法的形式裁决(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2)同一事项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①认为适应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②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3)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考点2、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①、②、⑤三种情况。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
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考点3、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类型时间起算点专利权(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5年。
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1)有效期为10年。
(2)可无数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按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020一级建造师法规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考点精讲
0分
4 分(2 单+1 多) 1 分(1 单)
0分Βιβλιοθήκη 和法律解决途径1Z308020 民 事 诉 5 分(3 单+1 多) 6 分(2 单+2 多) 4 分(2 单+1 多) 4 分(2 单+1 多) 8 分(4 单+2 多)
讼制度
1Z308030 仲裁制度 4 分(2 单+1 多) 5 分(3 单+1 多) 4 分(2 单+1 多) 5 分(3 单+1 多) 2 分(2 单)
证据、诉讼时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诉讼程序又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节仲裁制度,重点讲解仲裁程序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仲裁三大基本制度、仲裁协
议、效力、仲裁庭、仲裁程序等内容。
第四节调解与和解,重点讲解不同种类的调解机制和不同程序中的和解制度。
第五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重点讲解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方面内容。
1Z308040 调 解 与
和解制度
2 分(1) 4 分(2 单+1 多) 3 分(1 单+1 多) 6 分(2 单+2 多)
0分
1Z308050 行 政 强
制、行政复议和行 4 分(2 单+1 多) 3 分(1 单+1 多) 3 分(1 单+1 多) 2 分(1 多) 2 分(2 单)
政诉讼制度
共5节
要能联想到现实场景中,切忌死记硬背。学好第八章,一定要多做题,理解考试的常见陷阱设置
与重难点区分。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重点讲解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
诉讼和仲裁,而诉讼又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_学习笔记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重点内容解析1.注册管理(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执业管理(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主要有: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法律体系(一)重点内容解析1.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授权法等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目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法规概述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的概况,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法规,以及地方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内容。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该章节着重介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相关知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编制要求、规划方案审批程序、规划变更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本章围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展开,包括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施工现场管理要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该章节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监督检查频次、质量监督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本章重点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要求,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事故处理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该章节主要讨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包括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监督等内容。
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章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展开,包括合同签订要素、合同履行检查规定、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第八章:建设工程验收与竣工该章节介绍建设工程验收与竣工的相关规定,包括验收标准、竣工报告要求、竣工资料归档程序等内容。
第九章: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本章重点讨论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知识,包括管理制度设计原则、管理流程优化方案、管理制度审查周期等内容。
结语通过本文档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归纳,希望可以为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建议读者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落实相关法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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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造师制度,每年就考一个选择题 ② 建造师注册,初期注册,逾期注册3. ★《合同法》第 49条规定:五、(分清各个代理中止的原因) 倒数第五行《民法通则》中 ……的终止。
在书中的第 1 页。
”表示这部分内容在书中应划下来,属于应掌握的内容,在本笔记中用“……表示。
三、 本笔记中的括号即 “() ”中的内容表示这部分内容是课堂 笔记,为老师上课的重要记录,同学们必须高度重视。
四、 本笔记中序号后没有写内容的表示书中该序号后的内容都P22 1Z301034二、债的发生依据(债务者死亡这个选项时不能选的)1.2. 3. 4.P23 1Z301035 (物权出题就出了两片纸,物权是绝对的,债权 是相对的。
)一、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14 民事法律, 的法律部门之一。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许可证”。
1.(了解) 2.(了解) 3.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 4.(了解)(一)自然人(定义)自然人不仅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P33 第16行:还应满足“……” 7.(1)37 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 -( 4) (法人是一个组织不是一个人) P16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 -( 4)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建筑法》第10条规定:“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 施工许可证。
”P36 1Z301042一、 1.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 2. 3. 4.(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以下黑体字为:书中目录中的笔记 精神产品 )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知识点:出多选,不出单选。
★1Z301070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义务。
1Z301110 10 分左右P19 1Z301033代理是指……的民事法律制度。
V1Z301140注意必考的知识点) V1Z301180必考知识点) 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 64条第 1款的规定,和指定代理。
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到七章)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规综述2.建设工程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4.建设工程的专业分类: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5.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6.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主要特征为: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7.法的形式:我国的法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可分为七类,其实质是体现了法的效力等级。
8.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9.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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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I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二、注册(一) 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 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1)2)3)4)5)6) 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 2) 3)4)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管理部门1)3)5)7)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建设法规第八章
(3)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
(4)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严禁雇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于已满16 周岁但尚未成年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工井下、 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
五、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
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②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③安全技术管理 ④设备与设施管理 (2)安全生产业绩评价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 ①生产安全事故控制 ②安全生产奖罚 ③项目施工安全检查 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
3、评价结果
14周周五5、6节 BW511补课
第八章 安全生产法规
第一节 《建筑法》关于安全 生产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方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 制度。 二、对设计、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 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②重伤2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①死亡2人以下; ②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处理;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或患 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 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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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和解(1)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注:不能制作调解书,教材错误),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注:不能制作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5)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2、调解(1)调解类型1)人民调解(无法律约束力)2)行政调解(无法律约束力)3)仲裁调解(有法律约束力)4)法院调解(有法律约束力)5)行业调解(无法律约束力)(2)调解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时生效(3)对行政调解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要有仲裁协议)(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6)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4、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5、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建议或裁决不具有强制力,不接受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1、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当性2、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1)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じ☆ve┈━═☆二、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1、级别管辖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时,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3、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 、管辖权转移(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2)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有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3)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5、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3)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4)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1、当事人(1)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3)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2、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通常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5)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1、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1)当事人陈述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2)书证和物证1)书证。
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
例如,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件的依据(3)视听资料1)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证人证言1)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3)证人不能旁听4)证人应当分别作证5)证人在法庭上不能再担任其他角色6)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鉴定意见1)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2、证据的保全(1)证据保全的概念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诉讼证据保全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诉前证据保全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3、证据的应用(1)举证时限1)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2)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3)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4)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2)证据交换1)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2)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3)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4)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3)质证1)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认证1)认证的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③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3)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四)民事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注: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注: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2)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4)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5)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