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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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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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是对公司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目的:
⒈了解员工的工作态度、个性、能力、工作绩效等基本状况,为公司人员选拔、晋升、考核、调动、任免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⒉为公司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人职匹配、职业培训、奖惩等提供依据。
⒊以考核来进一步强化员工自我管理意识,实现员工与上级更好的沟通,发掘员工潜能,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原则
⒈公开、透明、一致性的原则。
明确规定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考核
内容等的一致性或连续性,同时要向全体员工公开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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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核责任者的规定等,以保证员工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⒉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人在进行考核时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存有偏见,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应当根据明确的考核标准,针对客观资料进行考核,用”事实来说话”,切忌主观武断,缺乏事实依据。要客观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⒊考核内容分明的原则。
坚持对被考核者所在岗位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即只对考核时期和工作范围内的表现进行考核。绩效考核是对考核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的评价,应就事论事而不可将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带入考核工作,也不应将本考核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核结果中,更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核期的业绩。
⒋直线考核为主,及时反馈的原则。对员工的考核,要坚持主要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来考核的原则,同时对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并提供今后努力的意见及方向。
第五条公司绩效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除经理层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属公司绩效考核的范围,包括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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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员工行政、党纪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
三、被考核者承担的公司或本部门考核指标及管理目标的材料;
四、被考核者的上级主管人员提供的工作记录;
五、岗位说明书;
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七、职工工作行为要求等其它依据。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对操作服务人员根据每日工作记录实行月度考核,对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半年度考核,对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实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绩效考核组织领导和执行关系
第八条公司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和仲裁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层、人事部主任、组织部长、改制开发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绩效考核日常事务工作。
公司人事部的主要职责:
⒈负责开发公司绩效考核系统并组织实施;
⒉为各单位绩效评估者提供绩效考核方法、技巧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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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负责受理部分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工作;
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⒌负责监督和评估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开展情况;
⒍负责执行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作出决议和决定。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和二级单位也成立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工作,该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具体办事人员组成。
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⒈组织实施公司统一要求的绩效考核工作计划、要求、措施;
⒉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⒊按期完成本单位员工(除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论及处理建议,并上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⒋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面谈反馈,促进员工工作绩效的改进提高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层次的绩效考核执行者应满足如下条件:
⒈应当了解公司有关管理政策、被考核职务(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
⒉应当熟悉被考核者本人的工作表现,特别是本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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