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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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引言近年来,随着现代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军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一些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伤害,导致身体的残疾。

为了更好地评估军人残疾程度,促进军人的康复和就业,特制定本标准,供军队和有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一、评定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在军事活动中因执行任务而导致残疾的军人。

二、评定原则1. 评定标准应依据医学、职业和社会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2. 评定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根据残疾程度,将军人残疾等级划分为一级至五级。

三、评定指标根据评定原则,以下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指标: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

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较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较大障碍。

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中等,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一定障碍。

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轻微,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轻微障碍。

5. 五级残疾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最轻,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基本没有影响。

四、评定程序评定军人残疾等级的程序如下: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属军事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2. 军人及其家属需提供完整的相关医学证明和书面申请材料;3. 评定委员会会根据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4. 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5. 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告知军人本人和家属,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五、评定效力本标准评定结果对军人和军事部门具有参考和约束作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可用于军人康复、退役和重伤津贴等事项的申请。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险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为军人伤残提供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维护军人尊严。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残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军队伤残军人。

二、评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伤残等级的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和对军人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轻伤残,五至七级为中伤残,八至十级为重伤残。

2.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轻伤残评定标准。

轻伤残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来确定等级。

(二)中伤残评定标准。

中伤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内脏器官功能障碍、肢体功能丧失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三)重伤残评定标准。

重伤残主要包括严重精神疾病、多处肢体功能丧失、重度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全面照料的程度。

三、评定程序和要求。

1. 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应当由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进行,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定。

2. 评定要求。

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合理。

四、评定结果的认定和保障。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得到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的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

五、评定标准的完善和改进。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评定标准科学、合理、公正。

总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维护军人伤残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定,为军人伤残提供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军人因公致残的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保障和帮助。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根据其残疾情况和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二、评定标准的内容。

1.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个人卫生、进食、穿衣、行走、上下楼梯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

2. 劳动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劳动能力,包括工作、学习、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

3. 社会参与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包括社交、娱乐、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社会参与能力的等级。

三、评定标准的程序。

1. 评定申请,军人因公致残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定组织,由军队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定组,对军人的残疾情况进行评定。

3. 评定结果,评定组根据军人的残疾情况,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四、评定标准的保障。

1. 伤残补助金,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用于改善军人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康复。

2. 就业安置,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个人意愿,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服务,帮助军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3. 医疗康复,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五、评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调整申报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调整申报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申报)一、事项名称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申报二、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三、申报数量及方式无申报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条件(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五、申报材料1、区民政部门评残请示1份;2、《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区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4、本人申请;5、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6、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7、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4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8、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9、受伤时身份证明:10、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因公受伤的认定证明:11、其它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评(调)残申请表》、《证明人证明材料》,可在区民政局领取。

七、申报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单位出具意见3.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由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制定的,旨在为军人提供残疾评定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评定对象范围。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

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军官、文职人员等;退役军人指已经退出现役服役的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公殉职或者因公受伤致残的军人。

二、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消化功能障碍、泌尿生殖功能障碍等。

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轻度残疾,十级为重度残疾。

2.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心理和行为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神经症、心境障碍等。

评定标准同样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三、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专家评定、复核等环节。

军人可以向当地军人保险机构或军人伤残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由专家进行评定,最终经过复核确认残疾等级。

四、评定效果。

军人残疾评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方面。

根据残疾等级,军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康复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军人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其次是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中要尽快出具评定结果,确保军人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最后是评定结果的可复核性,军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9.11.26•【文号】民优发[1989]52号•【施行日期】198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6日民优发(198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在评残和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掌握使用。

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军队评残工作的管理,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的原则,做到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办。

第三条评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2.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3.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章评残范围第四条凡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服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分依赖他人生活;或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顾。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工作帮助;或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部队评残程序

部队评残程序

部队评残程序是指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斗、训练或执行任务等原因导致伤残的情况进行评定和确认的一套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部队评残程序:
1. 伤残申报:士兵在受伤或发现患有疾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医疗机构报告,并填写相关的伤残申报表。

2. 医疗鉴定:伤残申报后,士兵将接受医疗鉴定,由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生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诊断。

3. 鉴定结果:医疗鉴定完成后,会得出一个鉴定结果,明确士兵的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如战斗伤残、非战斗伤残等)。

4. 档案备案:根据鉴定结果,相应的伤残档案将被建立并备案,包括伤残证明、医学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5. 经济补偿和待遇: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士兵将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保障、康复治疗等。

6. 评定复查:根据需要,部队可能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士兵的伤残情况进行复查,以确认伤残等级是否需要调整或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军队可能有略微不同的部队评残程序,具体步骤和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

上述流程仅作为一般参考,并不能代表所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为准。

1。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

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二、评残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

三、评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残疾类别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

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一)评、调残对象(二)评、调残程序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调)残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10张、调残7张)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部位证明(旧证复印件或原评残审批表、鉴定表)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原残疾部位残疾情况鉴定。

3、县(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鉴定表》,并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退役军人申请相关残疾等级的流程

退役军人申请相关残疾等级的流程

退役军⼈申请相关残疾等级的流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军⼈出现伤残的情形后,是可以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军⼈因伤退役的,可以依据伤残等级享有相应的抚恤待遇,那么退役军⼈申请相关残疾等级有什么流程?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退役军⼈申请相关残疾等级的流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分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评定的,申请⼈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三年内向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县级⼈民政府退役军⼈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2⽉1⽇起施⾏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条第⼀款第(⼀)项以外的⼈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申请。

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并报送户籍地县级⼈民政府退役军⼈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府退役军⼈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分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评定的,申请⼈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三年内向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县级⼈民政府退役军⼈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部队伤残评定标准

部队伤残评定标准

部队伤残评定标准部队伤残评定是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科学评定的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军人的权益和福祉。

为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准确,部队伤残评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每一位伤残军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关怀。

首先,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要明确伤残的范围和等级。

伤残范围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而伤残等级则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划分,通常分为轻伤残、中伤残和重伤残三个等级。

明确的伤残范围和等级能够为评定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导,避免主管部门和评定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出现主观臆断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要求评定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医学证据和科学依据进行。

评定工作必须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他们需要充分了解伤残军人的病史、症状和治疗情况,结合医学知识和标准进行客观评定。

评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伤残军人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准确。

另外,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还要求评定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评定结果合法有效。

评定工作中涉及的程序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要求评定工作必须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评定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伤残军人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怀,因此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伤残军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权益,避免评定过程中的伤害和歧视。

总之,部队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伤残军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准确。

只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位伤残军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尊重,为部队的团结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部队评残的常见流程和步骤

部队评残的常见流程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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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根据《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的,主要是根据军人因公受伤或者患病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

根据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可以确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和相关待遇,因此伤残等级的评定非常重要。

首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评定内容,肢体伤残、视力伤残、听力伤残、言语伤残、智力伤残、精神伤残和其他伤残。

每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相应的等级划分,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伤残情况。

其次,肢体伤残是指因手、足、上肢、下肢等部位的伤残造成的功能障碍,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视力伤残是指因眼部疾病或者眼外伤导致的视力障碍,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和双眼视力的差异来确定伤残等级。

听力伤残是指因耳部疾病或者耳外伤导致的听力障碍,根据听力损伤的程度和双耳听力的差异来确定伤残等级。

言语伤残是指因言语障碍或者咽喉部疾病导致的言语障碍,根据言语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智力伤残是指因智力障碍或者智力发育迟缓导致的智力障碍,根据智力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精神伤残是指因精神疾病或者精神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根据精神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其他伤残是指其他部位或者其他系统的伤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伤残等级。

最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确定需要严格按照《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评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重视对军人伤残的康复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身体功能,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总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才能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定人员能够严格执行标准,为军人提供更好的帮扶和关爱。

军人办伤残证流程

军人办伤残证流程

军人办伤残证流程一、申报准备1.确定申报条件(1)确认伤残类型①战斗负伤②非战斗负伤(2)符合申请资格①军人身份②伤情鉴定2.收集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①军人身份证明书②退伍证或军官证(2)医疗证明①伤残鉴定材料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3)其他辅助材料①负伤经过说明②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二、提交申请1.填写申请表(1)下载申请表①访问军队相关网站②下载打印申请表(2)详细填写信息①个人基本信息②伤残情况描述2.提交材料(1)递交申请①选择提交方式线上提交线下亲自递交(2)确认提交①获取受理回执②查询申请进度三、伤残鉴定1.预约鉴定(1)联系相关鉴定机构①军队医院或指定机构②预约鉴定时间(2)提供必要信息①提供申请编号②提供个人身份信息2.进行鉴定(1)现场检查①医生进行身体检查②相关测试(如需要)(2)鉴定报告①医院或机构出具鉴定报告②鉴定级别确认四、审核审批1.提交鉴定材料(1)报送材料①鉴定报告②申请表和证明文件(2)相关机关审核①军队人事部门审核②伤残证申请审批2.结果反馈(1)通知申请结果①通过审核发送领取通知确定领取时间②未通过审核通知原因提供复议渠道五、领取伤残证1.领取准备(1)确认领取时间①看清通知内容②携带所需材料(2)联系领取地点①军队人事部门或指定机构②确定接待窗口2.领取伤残证(1)提交领取申请①提供身份证明②签署领取确认(2)获取伤残证①验证信息无误②完成领取手续六、后续管理1.证件保管(1)妥善保管伤残证①防止遗失、损坏②定期检查证件状态(2)更新信息①如有情况变更需及时申报②更新个人信息记录2.享受相关待遇(1)申请伤残军人待遇①福利金申请②社会保险政策关注(2)参加相关活动①伤残军人帮扶计划②各类关爱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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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1、申报 2、初审 3、公示 4、上报 5、鉴定 6、审批
具体步骤是:
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具体等级参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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