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8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及中外合拍电视剧(动画片)许可证情况的通知-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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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8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
及中外合拍电视剧(动画片)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总局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中外合拍电视剧(动画片)的情况予以通知。
附件:1.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境外影视剧目录 2.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合拍剧目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境外影视剧目录
附件2: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合拍剧目录
来源: /fg/detail2091505.html。
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目录第一节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历史 (4)一、受到外交政策极大影响 (4)二、美、英、日三大央视引进剧 (4)三、互联网改变引进剧的发展 (6)第二节电视台海外剧引进规定 (7)一、中国海外剧电视台引进规定(中央电视台不受限) (7)二、中国海外剧电视台引进规定 (7)第三节视频网站海外剧引进规定 (9)一、先审后播 (9)二、先审后播的影响 (9)三、先审后播的应对措施 (10)第四节视频网站引进剧现状 (12)一、优质内容为王 (12)二、网站方面 (13)三、剧目方面 (14)四、引进剧的衍生品 (15)第五节A站、B站海外剧现状 (16)一、较多UGC内容,版权存风险 (16)第六节政策管控下,引进剧数量受限、精品不减 (17)图表目录图表1:海外剧引进史 (4)图表2:中央电视台播出外国电视剧来源分布(1979 -2015 年) (4)图表3:海外剧引进国占比 (5)图表4:海外剧引进的发展和变化 (6)图表5:历年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海外剧部数 (7)图表6:历年国产电视剧制作部数 (8)图表7:历年网剧制作部数 (8)图表8:韩国播出期间和中国审后上线时间的《制作人》百度指数差异 (10)图表9:版权费价格变化(万美元/集) (10)图表10:海外剧引进产业链 (11)图表11:太阳的后裔海报 (11)图表12:视频APP榜单 (12)图表13:百度搜索风云榜的热门美剧榜单Top 30作品各网站的覆盖部数 (12)图表14:视频网站海外剧引进情况统计表(单位:部数) (13)图表15:视频网站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 (13)图表16:热门海外引进剧 (14)图表17:国内视频付费收入规模 (15)图表18:视频网站注册会员数量 (15)图表19:爱奇艺商城《太阳的后裔》衍生品 (16)图表20:热门播放海外剧(B站) (16)图表21:热门播放海外剧(A站) (17)第一节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历史一、受到外交政策极大影响图表1:海外剧引进史资料来源:网络资料,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二、美、英、日三大央视引进剧央视引进剧,美剧、英剧、日剧分列前三位。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8•【文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施行日期】199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9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电视台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月本台的播出情况上报厅(局),月报上必须有负责台长的签字;各厅(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省、市级电视台的播出情况上报部社会管理司,播出季报上必须有主管厅(局)长的签字。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根据国家对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八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工商市字[2004]第32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3]86号)的文件精神和2003年10月22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召开的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开展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近期召开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在肯定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指出一些地区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法不严等问题,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安装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因此要求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往后延长,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检查。
为贯彻落实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部署。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是与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密切相关的大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抵御敌对势力、不良文化渗透的大局出发,增强政治敏锐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04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净化荧屏,把涉案题材的警匪剧的负面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进一步规范对这类题材电视剧的审查和播出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二、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对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要加强审查把关,特别是对表现大案要案,或表现刑事案件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电视专题节目中展示血腥、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和画面,要删减、弱化、调整;三、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对以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要严格控制,对涉案题材的影视作品的播出数量要大幅度削减;四、各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引进境外涉案题材的电视剧和电影片数量;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的题材规划审查,严格控制题材数量。
各级审查和播出机构自接到本通知起即刻执行。
——结束——。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 影视剧政策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影视剧政策》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记者证考试 试题答案
1.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3.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B选项污蔑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4.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5.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于用《著作权法》保护。
因为时事新闻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只是对新闻事实的直接记录,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予以适当的界定和限制,使公众能够尽可能迅速广泛地了解时事新闻、了解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6.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如下信息: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发主动公开的。
所以内容不包括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理由。
1.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电影局对现行电影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0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电影局2019年11月15日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广播电影电视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1993-5-31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2001-12-13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519号2001-12-18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第69号2002-3-5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第334号2002-7-1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415号2003-7-17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第418号2003-7-21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第658号2003-10-2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2003-11-21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第67号2004-2-101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2004-6-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第28号2005-1-28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2005-7-181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2005〕影字593号2005-11-211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2006-11-231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2007〕影字224号2007-4-111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2007-5-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2007-8-20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2008-5-132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2008〕影字430号2008-6-262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广发〔2008〕108号2008-11-132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影字866号2008-12-192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2-102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2010-1-21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2010-2-42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2010〕影字972号2010-11-26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10〕110号2010-12-62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2010〕影字1022号2010-12-15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11-293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有偿收集的通知〔2011〕影字1060号2011-12-193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送审数字母版画面字幕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影字〔2013〕297号2013-6-33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影字〔2013〕618号2013-12-133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2014-1-173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2014-2-18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2014-3-183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号2014-7-213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81号2017-4-2138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影发〔2018〕2号2018-11-839国家电影局印发《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影发〔2018〕4号2018-12-1140国家电影局关于开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影字〔2019〕90号2019-5-23——结束——。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
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广电总局正式下发“限娱令”卫视须办道德建设栏目2011年10月26日 08:16来源:人民网作者:赵光霞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赵光霞)吵得沸沸扬扬的“限娱令”昨日终于揭开神秘面纱,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限制婚恋交友等七类节目播出时长,并明确提出“三不”方针。
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以新闻宣传为主须开办思想道德建设栏目意见重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日6:00至24:00新闻类节目不得少于2小时;18:00-23:30必须有两档以上自办新闻类节目,每档新闻节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还要开办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栏目。
控制七大节目播出总量《意见》提出,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
每晚19:30-22:00,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周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不超过2档。
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天19:30-22:00播出的上述类型节目时长不超过90分钟。
明确提出“三不”方针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意见》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三不”,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
以下是原文: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近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23.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年9月2日新广电发[2014]204号•【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
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四、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载有以下内容: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境外卫星电视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境外卫星电视在我国的影响日益增大。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的管理工作,保障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严格审查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确保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价值观。
2. 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的监管,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3. 提高境外卫星电视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4. 增强境外卫星电视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效率。
三、工作措施1. 建立健全境外卫星电视审查制度(1)明确审查标准,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分类分级。
(2)成立审查小组,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严格审查。
(3)加强与境外卫星电视运营商的沟通,及时了解节目内容,确保审查工作到位。
2. 加强监管力度(1)对非法传播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违规节目。
(2)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设备的监管,防止非法设备流入市场。
(3)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3. 提高服务质量(1)加强与境外卫星电视运营商的合作,引进优质节目资源。
(2)优化节目编排,满足不同年龄段观众的需求。
(3)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推广活动,提高观众认知度。
4. 加强队伍建设(1)加强境外卫星电视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完善考核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管理队伍。
四、工作步骤1. 第一阶段(1-3个月):开展境外卫星电视审查制度建立、审查小组组建和培训工作。
2. 第二阶段(4-6个月):对非法传播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监管力度。
3. 第三阶段(7-9个月):提高境外卫星电视服务质量,开展节目推广活动。
4. 第四阶段(10-12个月):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境外卫星电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境外卫星电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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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文化交流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
【失效依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