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文件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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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2 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2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85153a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bf.png)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政策文件:广电总局181号文件
![政策文件:广电总局181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3e6d51751711cc7931b71682.png)
日前,广电总局下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文件,正式将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即网络高清播放机终端产品,纳入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的管理范围,此举将结束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盲目发展、无政策可寻的灰色时代,从而建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市场新格局。
此前,中国互联网电视终端市场的管理仍然存在不少缺失之处,其中,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一直被视为电视互联网视频业务的灰色地带。
由于广电总局对其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暧昧的状态,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部分网络视频内容服务商正是借助这条灰色渠道切入互联网电视屏幕。
不过,181号文件对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中的内容提供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再次重申了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内容监管细则,文件中声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其意在肃整长久以来未经获批便通过各种终端向电视屏幕输送互联网视频内容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
由于机顶盒终端成本低于现有的互联网电视一体机,同时能够通过网络视频链接向用户提供大量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深受家庭用户欢迎。
2010年开始,国内的机顶盒市场品牌数量大增,已经出现了金运、开博尔、等领军品牌,机顶盒终端的销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用户而言,在线视频观看或直接下载视频库内容的功能是机顶盒的主要亮点。
而完全开放的互联网链接、缺少监管的内容输送恰恰是机顶盒的最大硬伤,这正是181号文件的重点整改要求之一。
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同时声明“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f810163c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a5.png)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我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3月10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第一部分目录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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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36b18102d276a200292e03.png)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d3fa2d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61.png)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3•【文号】广电办发〔2024〕216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定于2024年7月—11月,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激励广电青年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强国有我的青春激情,聚焦广电“二三四”工作定位、三大工作方向和8项重点工作,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
二、演讲主题信仰的力量。
三、演讲内容围绕信仰的力量,聚焦榜样的感召,结合工作实际、亲身经历,充分展现全国广电人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的自觉担当,生动讲述身边人寻梦、追梦、圆梦的奋斗故事和感人事迹,深刻诠释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的朴素真理,有力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充分展示广电视听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和中国形象亲和力。
四、参赛人员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40岁以下青年从业者(1984年1月1日后出生)。
五、组织机构本次比赛设置组委会,广电总局领导任组委会主任。
组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广电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机关党委,无线电台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国广播艺术团、机关服务局。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电总局机关党委。
广电总局 特急文件
![广电总局 特急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981d49a4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c0.png)
广电总局特急文件
2002年8月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各级
广播电视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进行特急部署,提出了系列举措,要求全面加强宣传力度和结构,以深入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价
值观统一。
结合各地实际,要求地方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配合国家统
一安排,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延伸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把价值观的内容和观念深入基层,增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
积淀与影响力,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及精神的深化。
总台特别要求,要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活动贯穿综艺、新闻、电影等内容,以关注聚焦的形式促进价值观传播,着力把宣传的深度和广
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同时,加大宣传投入,重视宣传物料的编排、效果,开展更多社会实
践活动,扩大分发渠道,发挥广播电视的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宣传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bbb7b6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6b.png)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b260c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8.png)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a2038c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d0.png)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22e236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4.png)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a933d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6.png)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广电总局各实验室依托单位,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重大科技战略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科技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启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广电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二三四”工作定位,聚焦前沿趋势、现实急需、行业关切等重大科技问题,征集并遴选一批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产学研用单位,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集成示范应用、发展战略研究和标准规范研编等工作,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技术迭代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项目范围及要求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所列选题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应坚持整体性原则,须覆盖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可设置不超过4个子课题。
项目由一个单位牵头申报,设一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各省(区、市)广电局可推荐辖区内单位牵头申报项目,并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如立项,将确定为部省合作项目,由广电总局和地方广电局协同管理,联合推动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
三、申报资格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年度项目鼓励广电总局实验室依托单位或有较强研发实力的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组成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应用。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b489c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e.png)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41846d2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e.png)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 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ad2be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0a.png)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6•【文号】广发影字[2000]32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直属电影单位:为深化电影业改革,促进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宣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电总局文化部二000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电影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特提出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十四大以来电影改革进展情况(1)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电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发行模式被打破,各制片单位获得了自主发行权;符合国情的分帐制、院线制等发行放映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影视合流、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等改革试点,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片权限进一步放开,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电视单位获得了影片独立出口权;组建电影集团,探索了集约化发展道路;部分电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农村16毫米影片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农村电影发行、放映自主权的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放映体制,使得农村电影市场日趋活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029e0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f.png)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a59da9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9.png)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03年11月14日)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2003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6157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6e.png)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广电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月2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的跨越,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高质量公共服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实践。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智慧广电等战略部署,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以均等化享有为基础,以提高覆盖面和适用性为关键,以推进转型升级为方向,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能,加强改进传输覆盖网络,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6f1842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95.png)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广电办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现启动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重点、难点、重大战略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更好地为管理决策服务、为事业产业发展服务。
二、选题范围从《2024年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选题》中选择题目进行研究,可以对题目进一步细化,不接受选题以外的题目。
三、申请条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一)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并组建3到6人(包含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均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
项目负责人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要求的,须由两名具备申报资格的同行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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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流程
∙法律依据
1.1、《电影管理条例》
2.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
号);
3.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
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
印;
3.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
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
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
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
创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
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
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
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
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
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
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
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3.3、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
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
项审批。
4.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
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5.5、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
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
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6.6、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
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
未经备案公布或
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
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