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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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流程
∙法律依据
1.1、《电影管理条例》
2.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
号);
3.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
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
印;
3.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
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
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
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
创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
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
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
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
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
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
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
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3.3、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
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
项审批。
4.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
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5.5、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
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
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6.6、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
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公布或
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
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