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盖监督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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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文号: 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3-22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2024年09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自2024年11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建筑区划等范围内的排水、供水、电力、通信、燃气、照明、交安、治安、广电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四条(统筹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井盖的统筹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井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管平台,牵头制定井盖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程序报批。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井盖的统筹监管,协调、督促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督促指导井盖管理维护主体落实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照明、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排水、供水井盖的监督管理。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燃气井盖的监督管理;协调职责范围内通信井盖管理维护主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

(四)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广电井盖的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oc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oc

前言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检查井盖的安全并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和养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CJ/T 121-2000《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JC 889-2001《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和建设部行业标准《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送审稿)的部分条款。

增加了锁定功能、耐酸性、耐碱性、耐候性、耐磨性和序列号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铸造厂、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文平、祝长康、王晓龙、商国平、吴初航、吴玉莲、陈予平、姜为众、蔡洁茵、徐长彪本标准于2004年8月首次发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或聚合物基复合材料为原材料,经机械成型工艺制成的城市道路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承载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也适用于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行人通行的场所、场地的检查井盖。

本市公路等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应条款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40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1 塑料压缩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3 硬质塑料简支梁冲击试验方法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8810 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GB/T 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2988 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GBJ 82-19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CECS 13:1989 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检查井(人孔) manhole在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新版】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新版】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井盖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广播电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管理。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六条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

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与监控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指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标《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省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使用场所第四条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分为B200、D400两个等级(见表1)。

表1第五条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六条检查井盖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七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

第四章结构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八条井座净开孔应满足相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圆形井座净开孔尺寸应为700mm或900mm,尺寸偏差±10mm。

井座支承面宽度应不小于30mm。

井盖的嵌入深度B200应不小于40mm,D400应不小于50mm。

井盖与井座间的总间隙应不大于5mm。

第九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为3mm~8 mm。

防滑花纹设置应有利于排水,减少井盖表面积水。

第十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来源:区城管局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浏览次数:7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我市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四条统筹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牵头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本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协调、督促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井盖监督管理部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

第五条行业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井盖、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电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交安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履行住宅小区内井盖的管理职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井盖产品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井盖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DB31/T 324-2004前言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检查井盖的安全并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和养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CJ/T 121-2000《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JC 889-2001《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和建设部行业标准《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送审稿)的部分条款。

增加了锁定功能、耐酸性、耐碱性、耐候性、耐磨性和序列号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铸造厂、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文平、祝长康、王晓龙、商国平、吴初航、吴玉莲、陈予平、姜为众、蔡洁茵、徐长彪本标准于2004年8月首次发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或聚合物基复合材料为原材料,经机械成型工艺制成的城市道路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承载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也适用于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行人通行的场所、场地的检查井盖。

本市公路等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应条款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40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1 塑料压缩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3 硬质塑料简支梁冲击试验方法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8810 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GB/T 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2988 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GBJ 82-19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CECS 13:1989 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检查井(人孔) manhole在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制度城市井盖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发现井盖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的井盖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填埋。

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二)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最新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最新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第四条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

第五条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

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

第六条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七条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八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第四章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九条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 6414-1999的要求。

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 6414-1999中 CT10的规定。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篇一: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第四条(试行)总则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

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

第五条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

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

第六条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七条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八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第四章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九条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6414-1999的要求。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文号: 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3-22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井盖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维护井盖的完好,人人有责。

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

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

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

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所需的费用,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6•【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2002年12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道路管理机构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发区内自管道路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没按规定标有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29日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我市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四条统筹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牵头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本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协调、督促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井盖监督管理部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

第五条行业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井盖、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电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交安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关于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检查井的管理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地下检查井是指埋设于城市道路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号、照明、有线电视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雨污排水井、消火栓等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市区地下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芬区和本溪高新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房产、水务、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检查井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认:(一)地下检查井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管护;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二)多家单位共用地下检查井的,共用单位应当协商确定一家单位负责管护,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护。

(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地下检查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四)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部位的地下检查井,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确认产权单位;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管护。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对地下检查井权属及管护责任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确认,并建立地下检查井管理档案,与地下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

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

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第一篇: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井盖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编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021地级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

2021地级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

2021地级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道路通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井盖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盖板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组织市相关部门制定井盖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督促、指导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井盖设施的监管和应急处置,协调、监督、指导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井盖设施管理,督促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井盖设施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做好井盖设施管理相关工作:(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照明管理部门做好照明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井盖设施权属关系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公路、城市道路范围内自有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做好管理范围内供水、排水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电力、通信行业相关单位做好电力、通信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盖监督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成城发[2012]24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盖监督管理技
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成城发[201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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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井盖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井盖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市民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市政府制定了井盖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方案旨在通过对城市内各种类型井盖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井盖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减少因井盖问题造成的安全事件。

二、实施内容1. 抽查对象本方案主要针对城市内的各种类型井盖进行抽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道路、人行道上的井盖•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的井盖•市政管网井盖•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井盖2. 抽查方式抽查方式主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由市政府指定的抽查单位每周从市内各个区域随机选取若干个检查点,对该点的井盖进行抽查。

针对发现的问题,抽查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协助市政府进行维修与更换。

3. 抽查内容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是否破损、变形、移位等•是否存在松动、掉漆等问题•是否存在缺损、失效问题•是否存在严重腐蚀、生锈等问题•其他与井盖安全有关的问题4. 抽查频率抽查单位每周从市内各个区域选取3-5个检查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及时向市政府作出汇报。

除重点区域外,全市区域每季度进行一次井盖维修与更换。

如抽查结果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应及时采取增加抽查频率、加大处置力度等方式,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三、实施效果通过井盖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市政府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不少井盖存在的问题。

井盖的安全状况明显得到了提升,市民的安全和财产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同时,井盖监督抽查的实施也为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科学依据,更好地推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四、总结井盖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是全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为市民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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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盖
监督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条总则
(一)为加强成都市依附于城市道路(含桥梁,下同)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有效解决检查井盖长期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道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整治及养护维修涉及到的安装于城市道路上,且井座净开孔(co)不大于900㎜的检查井盖。

(三)井盖权属单位是井盖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井盖的巡查、维护和提档升级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应接受城市数字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照其派遣任务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四)各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移交接收时,应按本规定对各类检查井盖的产品质量进行确认,收集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各类检查井盖达到本规定技术要求的方能办理地下管线的移交。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井盖存在问题,及时向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五)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中心城区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检查井盖的供应方实施登记管理,对检查井盖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第二条检查井盖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检查井盖应具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承载能力及耐久性,同时,还应具有防盗、防沉降、防响动的性能。

原则上车行道上检查井盖应采用球墨铸铁材料,人行道及绿化带检查井盖可采用高分子材料及钢纤维砼等材料。

国家有其它强制性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本规定重点是对车行道的检查井盖进行规范。

(二)材质
1.采用球墨铸铁的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材料须符合国标QT500-7的要求,球化率大于90%。

2.防震响橡胶垫圈应具有较好的耐磨损、耐腐蚀、耐油、耐候性。

垫圈应确保在10年内不脱落、不老化失效,符合使用要求。

(三)外观
1.检查井盖外表面应光洁,花纹、标记及字标清晰无缺损,无多余部分、无毛刺、无锋利边缘、无曲翘变形、无龟裂,不得有裂纹或影响产品性能的冷隔、鼓包、砂眼等缺陷,不得补
焊。

2.框与盖闭合后,顶部应平齐,盖接触面、框支承面以及防震响橡胶垫圈表面应平整、光滑。

球墨铸铁框与盖应为相同牌号的材料和铸造工艺制造。

3.井盖接触面与支座支承面应进行机加工,保证井盖与支座接触平稳。

加工表面粗糙度及平面度公差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6414的要求。

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 6414—1999 CT10的规定并保证同型号检查井盖的井盖与支座可互换。

(四)尺寸
1.检查井盖表面应有防滑花纹,D400、E600、F900的高度为3mm~8mm,凹凸部分面积与整个面积相比不应小于10%,不应大于70%。

凸起部分宜以长条形为主。

2.铰接井盖仰角不应小于100○。

3.嵌入深度≥50mm。

当检查井盖设有锁定装置时,井盖的嵌入深度可不受该条的限制。

4.井盖关闭后与井框之间允许高差范围±1.5mm。

5.1件总间隙≤6mm。

6.井座支承面宽度≥24mm。

7.井座净开孔(co)
人孔净开孔直径不应小于600mm。

用于我市城市道路上的圆形检查井盖,除有特殊要求的电力、通讯井盖可采用井座净开孔直径780mm外,其它检查井盖原则上均采用井座净开孔直径680mm。

(五)构造要求
1.防沉降球墨铸铁检查井盖须具有法兰式上盘面结构,通过承插方式和路面结合,具备一定的高度调节的功能。

2.法兰盘面外边缘须设一定反扣结构,使井座能与路面紧密结合为一体,不易产生滑动。

反扣
图1 法兰盘面反扣
3.井盖底面须铸有一体铸造成型的三条刚性弹簧臂的弹性锁定装置,当井盖闭合时可使之与支座紧扣,防止井盖脱离支座。

4.支座支撑面须设置开口处比底面窄的“梯形”凹槽并采用镶嵌式安装硫化氯丁橡胶条于其中,氯丁胶套横截面呈“梯形”,垫圈需高出槽口。

5.井盖边缘须有4个及以上限位凸块,限位凸块与支座侧
壁紧密接触,防止井盖水平移动,井盖板闭合后不得有晃动。

图2 限位凸块
6.井盖应采用内置式铰链或其他可靠结构进行防盗,若采用内置式铰链进行防盗,其铰链轴应采用不锈钢材料且直径不小于14mm。

(六)承载能力
位于机动车道的检查井盖的承载能力等级不低于D400,试验载荷应符合表1规定,允许残留变形≤(1/500)×CO。

试验方法参照GB/T 23858-2009中相关规定进行。

表1 井盖试验荷载
载荷等级类型D400 E600 F900
试验荷载F(kN)
400 600 900
(保持30秒,未出现使
用功能的损失)
(七)试验方法
参照GB/T 23858-2009中相关规定进行。

(八)外观标识
1.每套检查井盖必须具有以下清晰永久性标志(如下图):
a检查井盖类型标志(用中文字体注明,如“雨水”、“污水”);
b承载等级标志(如“D400”)、净开孔直径;
c 制造厂名或商标;
d 执行标准、生产年份(注明生产的年份和月份)。

2.检查井盖井座内壁固定“城市检查井盖铭牌”,铭牌基本内容示例如图。

铭牌采用厚1mm ,大小为30mm ×60mm 的铝质板,腐蚀工艺加工处凹凸字样、颜色为红底黑字。

在铭牌左上角开一直径约3mm 的小孔,方便悬挂。

可用塑料扎线带或细钢丝绳将铭牌串过小孔,并用强力胶水固定于井座内壁下方。

3.有条件的检查井盖铭牌,可采用内置芯片或者条码铭牌记载相关信息,信息应包含以上基本内容。

图3 井盖标识示例
厂商标志 生产年份月份
井盖类别
承重型号、净开孔直径
开启标志
承重型号
图4 检查井铭牌示意图
第三条安装要求
(一)换安
1.旧井盖的切边、凿除
(1)对井框下沉情况,其最小切割范围为半径0.75m 的圆形或边长1.5m的正方形,其破碎深度在最小切割范围内原则上不小于13cm。

(2)对井框及其井周路面均下沉情况,其切边范围应根据现场情况扩大切凿的面积,确保井周与原路面的顺接。

其破碎深度在最小切割范围内原则上不小于13cm。

当原路面为多层沥青砼结构时,以完全清除旧沥青砼结构层为宜,其余扩大切凿部分的凿除深度不小于5cm。

2.调节环安装
根据路面的高度,必要时拆除井筒顶部砌砖,将混凝土调节环(5cm)固定在井筒顶部,确保混凝土调节环顶面与路面高差为12~16cm。

调节环采用1:2砂浆粘结,砂浆厚度不得超过2cm。

3.内模安装及沥青回填、压实
(1)内模安装就位(高于路面约2cm)后,确保内膜底面处于调节环内。

(2)采用热拌沥青砼逐层回填并压实,各工作面须涂
刷粘结油。

采用的沥青砼最大公称粒径不大于20mm,最上面一层宜为5cm左右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3)每层回填沥青厚度5~8cm为宜。

各层回填沥青砼必须先采用小型夯机夯实,检查井盖安装后再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密实,保证沥青混凝土对井座形成有效握裹。

4.井框盖安装
(1)井盖与周边路面顶面高差应控制在±5mm之间。

(2)所有塞在开启口、铰链及透气孔中的沥青必须要被全部清理干净,以保证井盖日后正常的使用。

(二)新建道路检查井盖安装
参照上述2~4执行。

第四条供货及采购
(一)厂家保证
凡用于我市城市道路的检查井盖,供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提供合格产品。

(二)采购方保证
井盖使用单位采购的检查井盖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采购或使用质量低劣的检查井盖。

第五条登记管理
在我市城市道路使用的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其供货厂家应在供货前,将厂家的相关信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同时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公示备案登记厂家及井盖使用情况。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未经登记的供应方的检查井盖。

凡在我市供应假冒伪劣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的,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采用通报、曝光及市场禁入等手段予以清理。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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