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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2.6元;(二)每小时11.1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6元;(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1元。

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日——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6日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事件概述 (5)1.4预案适用 (5)1.5预案体系 (5)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7)2.1市级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7)2.2区(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2)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12 3分析预判 (12)3.1分析梳理 (12)3.2火灾防控 (13)3.3预警信息 (13)4信息报告 (13)4.1共享信息 (13)4.2特殊信息 (13)4.3报告内容 (14)5初期处置 (14)6应急响应 (14)6.1响应级别 (14)6.2响应启动及应对处置 (16)6.3专业处置 (18)6.4扩大应急 (20)6.5应急结束 (20)7后期处置 (20)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21)9综合保障 (22)9.1装备保障 (22)9.2队伍保障 (22)9.3通信保障 (23)9.4交通保障 (23)9.5医疗保障 (23)9.6治安保障 (23)9.7物资保障 (23)9.9经费保障 (24)9.10社会保障 (24)10监督管理 (24)10.1预案管理 (24)10.2考核与评估 (26)10.3责任与奖惩 (26)11附则 (26)11.1预案解释 (26)11.2预案实施................................26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灭火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落实消防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形成科学定位、分工合理、协同一体的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成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成办发〔2021〕7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附件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全市殡葬事业健康创新发展,全面推行绿色殡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契机,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绿色殡葬工作,完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实现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3年,全市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配套基本健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加大了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力度。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城市中小街道、居住小区等乱搭乱建现象仍十分严重,城郊结合部和开发区的违法建设尤为突出。

违法建设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还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以违法建设普查为起点,分阶段依法清理拆除我市建成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努力做到现存的违法建筑3年内基本拆完,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实现城市建成区基本无违法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塑造城市新形象。

二、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安排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拆违办”)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五城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抓好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普查和拆除工作。

三、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一)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广泛发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参与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参与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节目或专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市民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市民关心、理解、支持拆违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成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行政机关可以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一)术语定义。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用地类型。

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

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三)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

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对需实施整体提质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科学论证,可调整现有城市规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配套用地,满足“职住平衡”和产业功能区提档升级的需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成办函〔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4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是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新型政民关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规范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服务群众和企业的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能,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遵循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公开透明、注重服务、提升效能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职能职责)(一)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群众来电来信的受理、转办等工作,考核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二)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交办事项承办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负责办理和答复群众来电来信。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受理方式)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含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及APP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受理群众的求助、咨询、建议、反映、投诉等。

第五条(受理原则)市政务服务办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能够在线解释的,直接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知识库信息予以解释;不能在线解释或在线解释不能解决、需要有关单位办理的,形成工单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受理范围)(一)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职责、权力清单范围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非紧急救助类求助、咨询、建议、反映、投诉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成办函〔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相关要求和成都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依法保障,政策衔接。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规程、统一应用系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明确职能,协同配合。

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级平台公司实施征地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成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公园城市建设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和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及导则,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

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

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成府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成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20〕12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缓解交通拥堵和城市用地紧张局面,改善环境,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现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精准管控,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简化流程,制定鼓励政策,明确后期管理,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科学规划(一)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分层设权、分别供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1.重点建设区。

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地下空间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互联互通、建筑体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7•【字号】成府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9〕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7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环节、要件,压缩审批时间,2019年6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同时,拓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至不动产首次登记环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2019年底前,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政务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重点突出。

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为目标,聚焦项目生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和“一张蓝图”“一个系统”“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等重点任务,实施优化提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府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即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建设的和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属于成都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市根据国家和四川省颁布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制订《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各级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核准机关)市和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核准。

凡涉及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按核准权限核准。

第四条(分级管理及信息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目录》的规定实行分级核准。

应由国家或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须经市级核准机关初审后转报国家或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成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3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日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9〕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部署,建设集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于一体的“一网通办”平台,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上一张网,办所有事,最多跑一次,一次能办成”,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国家和省“一网通办”体系下,按照统分结合原则,充分考虑成都市高水准的政务服务创新需要和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需求,建设成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即“蓉易办”平台,作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成都分站点。

2019年,初步搭建起“蓉易办”框架体系,依托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建好成都“蓉易办”政务服务分门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现市、区(市)县两级80%以上事项“一窗”办理、100%事项“网上可申请”,主要高频主题事项“最多跑一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1.28
施行日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7.11.28
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主题类别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市长:罗强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1 · 17ZFL194
2 · 17ZFL194
——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成都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等3件市政府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成都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88〕170号)等58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府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意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调动大学生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不断提高成都市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全市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6〕3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大学生征集作为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周密计划,有序推进。

教育部门和市属高校要确定1名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高校宣传、就业、教务、招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大学生征兵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市征兵办将依据各区(市)县人口及高校数量下达大学生征集任务指导比例,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征兵工作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宣传发动新闻、文化、广电等部门要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各项宣传工作落实,积极改进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展开征兵宣传,既要抓好社会面造势,更要突出学生和外出务工青年两个重点;既要集中宣讲,更要发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基层干部一对一、面对面做工作。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发挥开展大学生征集宣传工作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各区(市)县征兵办要联合辖区高校扎实开展一次政策咨询、一场典型报告、一堂集中宣传、一次党团活动、一条征兵宣传短信“五个一”活动,切实增强征集宣传的覆盖面和感染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成府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9〕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9日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环卫工人作业交通意外伤亡(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卫工人是指本市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垃圾处置和环卫设施维护保洁的作业人员。

环卫用工单位是指聘用环卫工人的企事业单位。

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是指维护和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劳动保障、职业健康、安全作业、困难救助和劳动安全保护等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工作,设立关心关爱环卫工人专用资金或公益基金,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初在全市城管系统公布上年度成都市域范围内涉及环卫工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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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

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

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
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
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
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
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
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
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
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
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
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
期内按
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

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
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享受补贴的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


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
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
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
—3—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
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
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
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

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
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
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
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产权分割出售
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
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
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

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
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
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

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
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国际美食旅
游节。

—4—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
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

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
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
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
日止。

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
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

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
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主题词: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成都警备区,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27日印(共印150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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