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劳动时间与收入分配公平性问题浅析
出租车司机劳动时间与收入分配公平性问题浅析经济法学院08级7班王鸿妮民商法学院08级4班刘乐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文献研究法等方法,以西安市出租车行业为例,阐述了出租车行业的现状,揭示了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间与收入分配之间的不公平现象并分析其形成原因,最后从立法与实务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希望能以此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出租车司机劳动时间收入分配前言出租车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关系公共利益的城市公用事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租车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保护仍然有很大缺失,因此曾造成诸如重庆,三亚等地区出租车司机集体罢工的现象。
这种罢工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营,影响了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因此,构建公平而规范的出租车行业运营机制,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建设。
深究目前出租车行业种种不合理现象,根源在于目前的劳动法规,对于出租车行业缺少有约束力的细则。
司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目前在我国出租车行业中,出租车司机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出租车司机工作收入与其超负荷工作量不能形成正比,这明显违背了我国基本的收入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
本文就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和其工作收入的不对等问题试做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途径,希望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最终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间与收入分配的基本现状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依托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公司而发展起来的。
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车辆投入成本高,消费需求规模小,出租汽车数量相对偏少,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发展阶段。
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特别是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普遍放松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进入限制,各种社会资本特别是私人资本迅速进入,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井喷式”的发展阶段,短短一两年的时间,出租汽车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判断(出租车司机与运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摘要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从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进行判断,如双方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不宜认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3日,张某作为乙方与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提供小型汽车一-辆给张某用于承租经营。
合同第二条承租车辆的性质及期限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乙方所承租的车辆和该车的营运权是甲方资产,完全属甲方所有,车辆的随车装置、牌照、营运证、行驶证等也全部属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本合同期限内的车辆经营使用权;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合同第四条车辆承租费及其它费用的交纳形式约定: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即提前交纳第一个月的承租金(具体数额按从开始承租之日起至该月月底的实际天数计算),实行先交费后营运的方式,此后于每月26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承租金并同时领取各项票证。
……第五条甲乙双方特别约定:1.本合同履行期间,车辆一切维修、保养、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签卡、年审、防劫网年检、计价器的检测、钢瓶检测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共同申明,甲乙双方之间为承租经营关系,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此,乙方应独立缴纳并负担自身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所有社会保险,甲方不负责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也不负责代扣代缴。
6.乙方应无条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安全营运条款约定:1.根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每月必须参加甲方代为组织安排的驾驶员客运培训安全学习……。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提供小型汽车一辆给张某用于承租经营,并向张某发放了服务单位是出租车公司的服务卡、工作服。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一、劳动关系认定1、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自行聘用的代班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自行聘用的代班司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代班司机因工伤亡,代班司机或其近亲属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2、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哪些?非法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有效劳动关系。
但因工伤亡务工人员或其近亲属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的民事责任范围应当参照有效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的务工人员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务工人员或其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4、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与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要求上述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如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要求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履行6、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双方因岗位调整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解读广东省劳动争议处理新规
பைடு நூலகம்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 定。
第 12 条,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处理原则。 明确了以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为依据,否则按人损处理,此也符合之前的处理惯例, 另外,也再次强调了工伤定性属于行政职能而非司法权限。
第 13 条,安全事故的工伤或职业病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偿要求。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与 广 东 省 劳 动 人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若 干 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 5 条“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劳 动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 10 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主张一次性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3 个月)和 抚恤金(6 个月);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明确了仅需支付丧 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将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排除在外。因此,对于该 款 是 否 应 适 用《 广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假 期 待 遇 死 亡 抚 恤 待 遇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仍 需 支 付 一次性救济金争议极大。这下可好了,标准终于统一了。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北京出租车司机劳动仲裁案例
北京出租车司机劳动仲裁案例
王某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其租用的车辆是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胞经营合同驾驶的车辆。
该给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
xxxx年xx月xx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坠入河中不朝亡,此后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因此,确认王某与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粤高法〔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资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个人承包、挂靠、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情形下的用工关系如何确定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不受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管理和支配,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支付,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被招用的劳动者主张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
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可结合具体的案情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3条规定处理。
2.快递、送水等从业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
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所以不⼀定的是劳动关系。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所以不⼀定的是劳动关系。
2、法律规定:《⽹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的岗前培训和⽇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报备。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户注册信息、⾝份认证信息、订单⽇志、上⽹⽇志、⽹上交易⽇志、⾏驶轨迹⽇志等数据并备份。
⼆、如何管理⽹约车1、对于⽹络约车的车主来说,个⼈出租车司机想上路,那么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安局和当地的车辆管理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通过司机要办理相关的⼿续。
这样即使你打出租车,也不会遇到⿊车,出⾏也就更安全。
2、⽹络约车,朋友们要选择车辆能载⼈为5-8个⼈的车座,这样的车辆不会拥挤,也是⽐较符合规范的。
⽽且对于车的类型,油烟的排量也要合理的控制,让更多的⼈乘车更放⼼,也为都市创造⼀个良好的市区环境。
也可以考虑是低于7座以下的出租车,减少超载现象。
3、⽹约车必要要经过严格的公安局的审批,对于司机的年龄要有明确的要求,规范他们年龄的同时,也要招收车主需要检查他们的驾龄的年限,必须拥有3年以后⼯作经验的车主才能审查通过。
出租车司机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租车行业在方便市民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出租车司机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围绕一位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遭遇的法律纠纷,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23年5月,李某(化名)在A市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某日,李某在驾驶过程中遭遇乘客陈某(化名)的恶意投诉,陈某以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为由,向A市交通局投诉。
A市交通局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确凿证据证明李某违章,但仍根据陈某的投诉,对李某进行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李某对处罚结果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违章,遂向A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李某发现陈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于是,李某向A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调查陈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
然而,A市交通局以证据收集难度大为由,未对陈某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调查。
面对不利局面,李某感到无助,遂向A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援助申请A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李某的援助申请后,立即指派资深律师陈律师(化名)负责该案。
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2. 调查取证陈律师在接受援助任务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
首先,陈律师向A市交通局申请查阅陈某投诉李某违章的相关材料,发现陈某提供的证据存在多处疑点。
随后,陈律师联系李某,了解其在事发当日的行车路线、时间等信息,并调取了李某当日的行车记录仪录像。
3. 提出法律意见陈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A市交通局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陈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A市交通局在未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处罚,属于程序违法。
(2)李某在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未发生违章行为。
(3)A市交通局在处罚李某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4. 调解与诉讼在陈律师的努力下,A市交通局最终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
出租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出租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出租车公司,员工多为出租车司机。
其中,一名司机申请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在分析该案例时,需要参考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三要素:付酬劳、劳动者执行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具有管理权。
付酬劳:司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会向其支付工资,并根据交通和租赁费用等要素进行计算。
因此,该司机的工作收入属于付酬劳的范畴。
执行劳动任务:司机的工作任务是驾驶车辆,提供乘车服务,从而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司机的工作关系。
司机有义务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服务,并遵守公司规定的交通规则和安全标准。
因此,该司机符合执行劳动任务的条件。
用人单位具有管理权:公司为司机安排工作任务,制定管理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和上下班。
公司还负责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这些环节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司机具有管理权。
因此,该司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该司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获得正当劳动保护权益。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的成熟,各大网约车平台都借助资本运作迅速发展,在为我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有很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执法、司法上来规范网约车平台和整个网约车行业。
网约车这一形式是典型的“互联网+”产业模式,牵扯到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够完备,各地标准不一等问题,加之网约车平台不同的业务模式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在出现纠纷时难以得到妥当的解决。
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伴随问题的,一味的禁止或放宽标准都是不应采取的,法律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需要不断的修正和改进。
文章通过对网约车平台涉及不同主体,不同业务模式的研究,最后对网约车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问题;顺风车;消费者权益网约车平台自从出现之后,由于其提供给人们更为便利的出行方式,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发展速度非常之迅速,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慢慢显示出来,例如近几年曝光了很多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使人们对于乘坐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存疑。
如何保证网约车行业良好的发展下去,又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这需要我们对网约车平台有足够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网约车平台概述(一)网约车平台及其优点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网约车就是在网络上预约出租车。
网约车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服务平台,乘客通过相关公司在手机上开发出来的打车APP来提前预约车辆,而网约车的司机也通过这个APP来收到乘客的位置信息以及乘客即将要去的地点,从两方面入手,实现乘车这一动作的完成。
网约车作为目前新兴的热门服务,他有许多被人们选择的原因,为乘客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第一,网约车出行可以降低人们的出门成本。
网约车司机与普通的出租车司机不同,例如在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司机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来搭运客户,相比于传统出租车省去了租车成本,这样一来,为了吸引乘客,平台就可以适当降低服务价格,这样乘客就能节约一部分出行成本,而且网约车平台经常举办一些优惠活动,乘客如果领取到优惠券,就可以在付款的时候使用优惠券来抵消一部分车费。
8个案例
【案例一】出租车营运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案情简介:目前社会上一种普遍的做法是:拥有出租车营运证的人可能并不经营出租车,只是与他人签订一个出租车营运证合作协议,由实际营运人自己购买出租车,然后挂在营运证上人的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每月向营运证权利人交纳一定费用。
陈某与张某(营运证权利人)即签订了此类协议,但陈某在营运出租车一段时间后,未到合同期满就提出终止此协议,并不再向张某交纳每月的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陈某即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张某营运证,并要求张某将其营运期间的政府燃油补贴支付给他。
【案例二】出租车交通事故案例(乘客受伤)2007年7月11日晚,两名乘客乘坐出租车,出租车行至一段距离后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其中一名乘客的伤势较重,头部及左眼受到了碰撞而受伤。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出租车与私家车各承担50%的责任。
两名乘客与出租车司机及私家车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先后诉至人民法院。
伤势较重的乘客列举的被告是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以客运合同为案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赔偿各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而另一伤情较轻的乘客列举的被告是出租车司机及私家车,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除主张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外,还主张了精神损失费2000元。
但结果是法院没有支持伤情较重的乘客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而酌情支持了伤情较轻的乘客主张的1000元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副班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案例近期有一宗诉讼引起了广州市出租车行业的广泛关注,具体案情是:某出租车公司和唐某签订了《出租车联营合同》,唐某又聘刘某为副班司机。
2004年5月,副班司机刘某在营运时不幸遇交通事故死亡。
刘妻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刘某的死亡为工伤,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死亡属于工伤,出租车公司对刘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出租车公司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之后又上诉至市中院。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不受理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租车作为我国新时代的交通工具,已经广泛的利用在我国的交通领域里来了。
出租车司机作为这类车辆的驾驶人员,我国法律对他们的工作和工资又有哪些规定呢。
下面小编就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根据如下两个规定,可知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上述两规定,实际上都明确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工资的认定与其他传统行业不同:1、出租车公司并不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工资,所以约定的工资,无论如何均不真实;2、同样基于不直接发放工资的原因,因此机械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工资支付规定,要求出租车公司保留工资台帐两年以备查,如单位未能举证司机工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不具合理性;3、基于以上原因,司机的工资根据行业标准以确定较具合理性。
挂靠范本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合作方式
挂靠范本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合作方式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需求的增加,出租车行业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中国,挂靠出租车公司成为司机们更为普遍的选择,它既能满足司机的经济需求,又能为出租车公司提供稳定的运营资源。
本文旨在介绍挂靠范本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合作方式,探讨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合作模式挂靠范本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合作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车辆租赁为基础的挂靠方式,另一种是以服务分成为基础的挂靠方式。
1. 车辆租赁方式在车辆租赁方式下,司机通过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车辆挂靠于出租车公司。
司机支付一定的租金,并承担车辆维修、保险等费用,出租车公司则负责提供运营许可证、车辆管理等支持服务。
该模式下,司机享有较高的经营自由度,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调整运营策略,但同时也承担较高的风险和责任。
2. 服务分成方式在服务分成方式下,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具体的分成比例。
司机提供车辆和驾驶服务,出租车公司则提供客户接单、派单、运营管理等支持服务。
司机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将收益分成给出租车公司,从中获得自己的收入。
该模式下,司机相对减少了经营的风险和责任,但相应地也牺牲了一定的自主权。
三、权益与责任在挂靠范本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合作方式中,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1. 司机的权益与责任作为合作双方的一方,司机享有以下权益:(1)经营自主权:司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己的运营策略,确保自己的经济效益;(2)合理分成:司机有权按照约定比例将收入分成给出租车公司,并获得自己合理的收入;(3)车辆保障:出租车公司应当提供合法的运营许可证、车辆管理和维修保养等服务,确保司机的车辆处于良好状态;(4)合作支持:出租车公司应当提供客户接单、派单、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司机提高运营效率。
同时,司机也应承担以下责任:(1)遵守交通法规:司机应当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2)车辆维护:司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3)服务质量:司机应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质对待乘客,提供高质量的乘车体验。
出租车承包合同社保纠纷案例
出租车承包合同社保纠纷案例咱今儿个就唠唠老王的事儿。
老王啊,是个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签了个承包合同,就开始风风火火地跑车挣钱了。
这合同上写了一堆东西,什么每个月交多少承包费啊,车的维修责任啊之类的。
可就是没提社保这档子事儿。
刚开始老王也没在意,心里就想着多跑几趟,多挣点钱。
可是跑着跑着,老王就觉得不对劲了。
为啥呢?他看到别的同行,人家虽然也是承包出租车,但是公司给交社保呢。
老王就寻思着,自己也在这公司名下干活儿,咋就没有社保呢?他就去找公司领导理论。
这领导啊,那是油盐不进,直接拿出承包合同说:“你看这合同上,可没说我们得给你交社保啊。
你这是承包,又不是正式员工。
”老王一听就急眼了,说:“我每天开着你公司的车,从早到晚地跑,这还不算员工?我给你交着承包费,还不是在给你公司挣钱?”可是公司领导就是不认账,还说这是行业惯例,承包出租车的司机都没有社保。
老王不甘心啊,就去咨询律师。
律师一听,乐了,说:“这公司可不能这么耍赖啊。
虽然是承包合同,但是你和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的劳动关系。
你每天按照公司的规定运营出租车,接受公司的管理,这就是劳动关系的体现。
”于是,老王就委托律师,把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出租车公司还在强词夺理,说什么承包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交社保。
法官可不吃这一套,仔细审查了各种证据,包括老王每天的出车记录、接受公司调度的记录等等。
最后法官判定,出租车公司和老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必须为老王补缴社保。
这个事儿啊,就给其他出租车司机提了个醒。
签合同的时候,可得看仔细了,别像老王似的,稀里糊涂的。
而且,即使合同上没写,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利要求公司交社保。
这社保可是咱打工人的保障啊,就像下雨天的伞,不能少啊。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梁兰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梁兰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翔冒庭媛陈雪娟【审理法官】李翔冒庭媛陈雪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梁兰爱【当事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梁兰爱【当事人-个人】梁兰爱【当事人-公司】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洁媛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洁媛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洁媛【代理律所】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梁兰爱【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南安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安公司与梁兰爱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8-01-16 11:12:14)转载▼分类:交通事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的通知(2017年5月3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院各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案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据较高比重,该类案件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赔偿标准、保险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存在难点问题,审判人员对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法律适用不统一之处。
为了促进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与民一庭共同组织召开了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题案例研讨会,邀请知名学者、最高法院相关专家学者、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参加,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会后,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会同民一庭,结合研讨会的讨论情况就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会商,并达成一定共识,形成审判指引。
现将《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予以印发,供各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特此通知。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一、审判实践中对于“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是否能够归入“第三者”的范围,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分类
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分类有限期模式 个体模式(一)公司模式根据我国城市出租车公司化模式的特点,可归纳为三种公司化模 式:(1)实体型公司化模式实体型即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归公司所有, 司机是公司的员工, 与公司签订正规合法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按无限期模式 V 司机 实体型公司化模式公司模式/ 承包型公司化模式1挂靠型公司化模式政府月发放固定工资及其奖励。
(重庆、成都部分公司有实体型公司)(2 )承包型公司化模式又称份钱型公司化模式,指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归公司所有,司机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与聘用的司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具有聘用关系,公司按月向司机收取承包费,即份钱。
(北京等大部分城市)【河南郑州个别案例,出租车产权为司机,经营权为公司,存在二权不统一问题,导致抵押风险。
】(3 )挂靠型公司化模式又称中介型公司化模式,是指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归个人所有,司机只是以某一公司名义从事营运,公司与司机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公司只负责提供代缴税费等服务,其他费用及工作一律由司机自己负责。
(太原模式)公司化模式的经营权由政府通过无偿配给或有偿拍卖方式给予公司,公司获得运营权后,如果是实体型,则公司招聘司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如果是承包型,则公司通过直接向司机或分包公司(由分包公司再摊派给司机<eg. 重庆部分公司> )提供经营权和车辆,收取押金、每月收取份钱。
目前,我国公司化模式的经营权都有期限(5-8 年/ 车),但对公司的配给和拍卖的过程不透明,公司通常能够做到连续经营(二)个体模式个体模式,指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均归个人所有,司机或车主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如温州、天津等。
个体化模式,是政府直接通过无偿配给(目前无)或有偿拍卖的方式,将经营权给予个人。
主要包括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方式。
无限期模式,如温州(98.8% )和深圳(部分车辆);大部分有限期个体出租车已经向挂靠型公司化转变,如太原等地。
出租车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吗
出租车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越来越便利,为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越来越多的出租车出现在市场上,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可是,近年来,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时有发生摩擦,大家对“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吗”这一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越来越便利,为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越来越多的出租车出现在市场上,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可是,近年来,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时有发生摩擦,大家对“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吗”这一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一、出租车司机在人格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
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而出租车公司则对挂靠的出租车行驶管理监督的职责,并负责对司机进行交通法规、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
出租车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另外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车辆的外厢显示了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标志符号等。
三、出租车司机在经济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
出租车司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资制度的特殊性: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对“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吗”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二者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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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二者之间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出租汽车公司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现象。这种做法,否定了其自身用人单位的性质,继而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使众多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等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实际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更趋完善,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在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更要注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
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确认王某与海安某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俗称二驾)。其租用的车辆系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驾驶的车辆。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公司苏F×××××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1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坠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王某之妻冯某因王某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诉至仲裁,后又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