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合集下载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5 / 17
圣才电子书

③制定边界文件。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4 / 17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都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

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这些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领土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确立与地位 自决权的持有者适用 行使自决权的形式与手段 人民自决权原则 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 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jus cogens)强行法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笫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

根据该公约第53条,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的特征:①普遍性和整体性,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②绝对性,即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不容贬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法规则才能取而代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谢谢观看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梁西
国际法
专业课
法复习基础源自梁西国际法教材 复习
性质
笔记
笔记
关系法
习题
外交
国际
国际争端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目录分析
目录分析
作者介绍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读书笔记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5.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

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

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解决法17.1 复习笔记一、国际争端解决法概说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争端的概念“国际争端”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分别是:①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②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与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之间产生的争端。

一国与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发生的争端,不属于国际争端的范畴,但这种争端往往引发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特点与国内争端相比较,国际争端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①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双方或各方当事者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或政治实体。

国内争端是国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在某一争端中,双方当事者的地位可能是不相同的。

②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

如果国际争端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相比较而言,国内争端,无论其涉及面多广,关涉的利益多么重要,除非其所涉的某些因素国际化,都不可能产生类似国际争端所致的那么严重的后果。

③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主权权利而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并强制执行解决争端的判决。

国家在解决国内争端时所适用的传统方法就不宜适用于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权利”的争执而引起,应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解决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应用政治或外交的方式来处理的争端。

但是,国际实践表明,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3 / 34
圣才电子书

(5)规范法学派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①观点
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效力的根据在于上级
规范。而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
始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代表人物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和菲德罗斯。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该学说将导致“强权即公理”。
②政策定向说
认为权力的表现是政策,而国际法又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体现,所以,国际法的效力取决
于国家对外政策。这个学说的错误是把国际法与国家对外政策混为一谈。
(7)本书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原因:
①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1 / 34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 ①前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而违反国际道德一般只构成不友好行为。 ③违反了国际法,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产生某种法律责任,违反了国际道德,只会 引起舆论的谴责或者对方的反对,不会引起法律后果和任何法律责任。 (3)关于“弱法论”的观点 ①就学理而言,除任意法外的一切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具有强制性,都是必 须遵守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强制性与对法律的强制执行是两个问题。 ②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总是比国内法弱的。 ③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国际法律秩序日趋完善和成熟是可以肯定的。 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根据的问题,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1)自然法学派 ①观点 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这一学派的主 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海德堡大学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②缺陷 这派学说完全脱离国际社会的现实,把国际法的效力建立在一些抽象概念之上,结果把 国际法抽象化了。 (2)实在法学派 ①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1)国际争端①国际争端是当事方之间对国际法或事实的意见分歧、国际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a .争端的国际性既不取决于跨界,也不限于国家之间。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概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新发展一般政治方法:谈判、调查、调停与斡旋、和解 政治解决方法 大会和秘书长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安全理事会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联合国、美洲、非洲、东南亚、欧洲 一般制度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 争端当事方同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属人管辖 属事管辖 法律解决方法 法院的组成 诉讼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与适用的法律 诉讼程序与咨询程序国际司法 法院判决及其效力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b.国际争端必须是当事一方的主张为另一方所积极反对,一方针仅仅声称存在争端不能证明这种争端真正存在。

c.国际争端必须是一方具有法律或事实根据的竞争性主张。

②分类。

国际争端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

a.政治争端是指因国家重大利益、独立或尊严等政治利益冲突引起的争端,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b.法律争端是指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冲突,又称可裁判的争端;c.事实争端是指有关某项事实是否存在和如何看待该项事实的争端。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①分类。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两种: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

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解决争端。

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果。

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

②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和战争。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六章 国家领土)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籍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国籍的丧失 收养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对象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庇护的性质与对象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

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

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

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E.对外国个人的债务
四、名词解释
1.邦联
2.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
6.不承认原则
7.国家继承
8.法律上的承认
五、简答题
1.法律承认的效果。
2.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3.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六、论述题
1.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
B.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C.是否存在过错
D.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下列行为中,原则上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4.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对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 )。
1、判断题
1.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实施的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2.在国际法上,“依据权利”的干涉,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等,是合法的干涉形式。()
二、单选题
1.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属于()。
E.割让
6.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 )。
A.条约方面的继承
B.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C.国家继承
D.政府继承
7.下列学说中哪些是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的()。
A.宣告说
B.主体资格说
C.国家承认说
D.构成说
E.不承认主义学说
8.下列哪些债务是国家可以继承的()。
A.国家债务
B.地方债务
C.对外国公司的债务

国际法课后思考题论述题答案

国际法课后思考题论述题答案

一.国际法的基础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促进。

A.A.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a.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D.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要行使国际法上的很多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①19世纪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②进入20世纪以后,近代欧洲社会向更为复杂、多元和日益组织化的当代国际社会转变,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新的结构性变革。

国际组织的出现、争取独立民族的地位以及区域一体化冲击“国家是唯一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③一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

(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表现在:①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他主体,只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1 / 15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使用 jusgentium 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意志法,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 法的性质。
(2)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道德和立法原 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作为国际法的名称,成为国际通用的英文名称。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国际法的性质:名称、定义与特征
国际条约
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
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编纂的概念与发展
际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 jusgentium 出现。Jusgentium 汉译为
万民法,原本是古罗马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市民法(juscivile)相对称。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1)1625 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法的又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 国际习惯。
②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有时被称为客观要素,涉及惯例在长时间内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其考虑因素包括持 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后者被称为主观要素或者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或法律必要确信,涉及国家此种行为背后的动机,也就是国家相信采取此 种行为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 (3)国际习惯是以国家行为的形式来表述国际法规则,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 ①与以明示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是以默示协议的方式 确立国际法规则。 ②为了查明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从国家行为中寻找证据。同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 是联合国的做法,也有重要的价值。习惯法的证据包括:国家的实际行为、国家的外交文件 与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内法、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关的判决或裁决。 ③ 习 惯 国 际法 规 则对 所 有国 家 有 法 律拘 束 力, 除 非一 个 国 家 一贯 反 对( persistent objeclion)。 3.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三种解释: ①将它理解为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 国家领土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概念和意义 概述 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国内河流 河流 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内陆水 国际河流运河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湖泊和内陆海 占有先占: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割让征服人民自决共管 领土主权与限制 租借 积极的地役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国际地役 消极的地役 势力范围国家边界的概念划界 划界程序国家边界 边界争端 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管理边境制度 方便边境居民来往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两极地区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体系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北极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1)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国家领土的意义①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本国领土内,外国当局没有任何权力。

除非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行使领土主权不受限制。

②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领陆既可以是大陆领土,也可以是岛屿,或者既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2)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①内水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海岸一侧的海域;广义的内水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所有水域,如河流、湖泊和内陆海等。

内水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完全受一国领土主权的支配。

②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处于沿海国领土主权之下。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4)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国际法课后答案

国际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而给其他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
A.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B.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
C.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D.该国应负赔偿的法律责任
E.有关赔偿问题适用该国的国内法
4.在当代国际法中,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A.继续履行
B.恢复原状
C.割让领土
D.停止和不重复
四、名词解释
E.对外国个人的债务
四、名词解释
1.邦联
2.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
6.不承认原则
7.国家继承
8.法律上的承认
五、简答题
1.法律承认的效果。
2.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3.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六、论述题
1.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
A.过错责任
B.绝对责任
C.公平责任
D.过错推定责任
5.下列事由中,不可以用来作为免责理由的是( )。
A.对抗措施
B.偶然事故
C.紧急状态
D.执行国内法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哪些应视为一国的国家行为( )。
A.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B.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C.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A.直接适用
B.自动执行
C.转化
D.条约的遵守
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三、多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国家
B.政府间国际组织
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D.争取独立的民族
E.个人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
1.国家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
3.反措施
4.危难
5.危急情况
6.道歉
7.受害国
五、简答题
1.国家责任法的特征。
2.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3.哪些行为可依国际法而成为国家的行为?
4.国家责任的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5.援引国家责任的程序是什么?
六、论述题
1.论述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的作用,并予以比较。
C.既非单一国亦非复合国
D.既可是单一国亦可是复合国
2.1907年厄瓜多尔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此即()。
A.托巴主义
B.威尔逊主义
C.正统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3.下列条约中,属于“非人身条约”的是()。
A.同盟条约
B.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
C.共同防御条约
D.边界条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所采取的原则是()。
4.在国际法上,常见的干涉方式有()。
A.武装干涉
B.依据权利的干涉
C.经济干涉
D.人道主义的干涉
四、名词解释
1.自卫权
2.属地优越权
3.主权
4.内政
五、简答题
国家的基本权利。
五、论述题
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第五章国家责任法
一、判断题
1.国际法主体如果从事的活动不违背现行国际法,即使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也不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
11.危难或危急情况无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可以成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 )
12.道歉实际上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 )。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贩卖奴隶
D.侮辱他国的国旗
2.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
A.是否可归因于国家行为
1、判断题
1.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实施的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2.在国际法上,“依据权利”的干涉,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等,是合法的干涉形式。()
二、单选题
1.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属于()。
2.内政是一个()。
A.地理概念
B.空间概念
C.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
D.内容比较狭窄的概念
3.不得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从哪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的()。
A.国际主权平等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C.不干涉内政
D.和平共处
4.民族自决主要体现在()。
A.政治上
B.经济上
C.政治上和经济上
D.政治上或经济上
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
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 C)。
A.锁海论
B.海洋自由论
C.战争与和平法
D.罗得海法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A.领域管辖
B.属人优越权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三、多选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管辖权
B.独立权
C.平等权
D.自卫权
E.战争权
2.国家管辖权包括()。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专属管辖
E.普遍管辖
3.主权具有如下性质()。
A.不可转让
B.不可分割
C.不可侵犯
D.最高性
E.永久性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
一、判断题
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从属于国际法。()
A.苏联
B.美国
C.中国
D.印度
E.缅甸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
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互不侵犯
C.互不干涉内政
D.平等互利
E.和平共处
E.颠覆活动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强行法
五、简答题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
六、论述题
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组织决议
E.国际法院判例
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判断题
1.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2.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承认是一种双方面的行为。()
3.对新国家的承认与对新政府的承认实际上是一致的。()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5.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只产生部分的法律效果。()
6.法律上的承认即意味着建交。()
7.只要是国家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8.条约继承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9.国家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二、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是()
A.单一国
B.复合国
B.一个中央政府
C.一个民族
D.一部统一的宪法
E.一个统一的国籍
3.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A.瑞士
B.瑞典
C.奥地利
D.土库曼斯坦
E.老挝
4.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有()。
A.国家承认
B.政府承认
C.明示承认
D.法律上的承认
E.事实上的承认
5.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 )。
A.合并
B.分离
C.分立
D.独立
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5.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也就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6.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和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7 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确认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永久主权,为国家主权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
B.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C.是否存在过错
D.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下列行为中,原则上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4.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对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 )。
5.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
A.国际条约义务优先
B.宪章义务优先
C.后法优于先法
D.先法优于后法
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